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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案例:跨境代買加密幣 被賴賬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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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詳見《案例|BTC礦機失竊,中國法律保護么?》),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計算方式為6029個HT對應的人民幣104801元與1萬元的差額。HT對應的人民幣數額為:潘某花22萬元購買了31704.4456個USDT,一個USDT等于6.939元,2.5051個USDT等于一個HT,因此6029HT等于104801元,該折算標準雙方均予以認可)。

湖北省經信廳擬確定2022年十大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優秀應用案例:金色財經報道,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官網發布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 十大優秀應用案例公示。

根據《省經信廳辦公室關于征集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十大優秀應用案例的通知》、《省經信廳辦公室關于配合工信部開展2022年區塊鏈典型應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經企業自主申報、各市州推薦、專家評審、專題會研究等程序,擬確定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應用案例各10個(見附件)作為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十大優秀應用案例。現將名單予以公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經信廳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產業處。[2022/11/10 12:44:03]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澳大利亞央行官員:將加強CBDC研究,但尚未確信存在政策案例:11月18日消息,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支付政策主管Tony Richards在澳大利亞企業財政協會上表示,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一直在加強對央行數字貨幣(CBDCs)的研究,但不相信“澳大利亞已經出現了強有力的政策案例。”他表示,澳大利亞目前的支付基礎設施為消費者提供了充足的安全和便利的選擇,然而,鑒于世界各地的支付創新,提供一種新的數字貨幣形式可能是“維護對國家貨幣的信心和法定貨幣在貨幣、金融和支付系統中的核心作用 ”以及防止大型技術壟斷的關鍵。此外,央行也在與金融監管機構理事會(CFR)、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以及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一起研究穩定幣監管。(CoinDesk)[2021/11/18 22:01:35]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商務部:2個區塊鏈案例入選《北京市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最佳實踐案例》:金色財經報道,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近日印發了《北京市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最佳實踐案例》(商資發〔2021〕469號),其中,公共服務數字化方面,有創新實施“區塊鏈+電子證照”的政務服務模式、區塊鏈數據資產保管箱助力外貿企業數字化運營2個案例。[2021/9/4 22:59:55]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636號,2020.12.23)

“比特幣財產損害賠償案”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承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并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2020/12/9 14:39:37]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見高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案號:(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書)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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