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就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辦商的建議規定展開諮詢。
根據將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發牌制度(注1),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銷的集中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均須獲證監會發牌。
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擬議監管規定,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注2)下現行制度的監管規定制定的,與對持牌證券經紀和自動交易場所的規定(注3)相當。證監會亦借此機會建議修訂現行制度的部分規定。
Bitfinex Securities與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 (AIX) 簽署諒解備忘錄:6月9日消息,Bitfinex Securities宣布和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 (AIX) 簽署諒解備忘錄 (MOU),以建立一個在各個互利領域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根據這份諒解備忘錄,AIX和Bitfinex Securities已經確定了多項合作計劃和共同目標。其中包括探索完全可替代的傳統和代幣化證券的雙重上市機會,在各自的證券結算系統之間建立交易后鏈接,以及共同促進傳統和代幣化交易場所之間的有效橋梁。[2023/6/9 21:26:05]
在諮詢過程中,證監會特別就是否允許持牌平臺營辦商為散戶投資者服務,以及如果是的話,除建議的一系列穩健投資者保障措施外,應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確保客戶進入及Token準入的適當性(注4)。
廣東省金管局副局長:積極開展多類型場景化試點,打造符合金融業務場景的區塊鏈基礎設施:6月27日消息,6月24日,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項目發布會暨金融科技沙龍活動在第11屆中國(廣州)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上成功舉辦。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倪全宏副局長表示,廣州在廣東省發展區塊鏈產業、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發揮了積極引領作用,充分肯定廣州在申報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過程中付出的努力,要求廣州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網信辦、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關于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加快推進試點項目建設和任務落實,積極開展多類型場景化試點,打造符合金融業務場景的區塊鏈基礎設施,充分發揮區塊鏈可溯源、數據不可篡改等技術特性,推動更多維度的數據上鏈,提升金融服務效能,加強金融風險防范,確保試出成效,形成廣州經驗和模式。[2022/6/27 1:32:47]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正如我們自2018年以來的理念一樣,我們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提出的要求,包括遵循『同業務、同風險、同規則』原則,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投資者。」「鑒于最近的動蕩和世界各地一些領先的加密交易平臺的崩潰,全球監管機構對虛擬資產領域的監管達成了明確的共識,以確保投資者得到充分保護,關鍵風險得到有效管理。」
Hoo Smart Chain將為Terra鏈開發者和用戶提供“生態移民計劃”:據官方消息,Hoo Smart Chain 向Terra鏈開發者和用戶提供“生態移民計劃”。將為開發者提供可持續Grant,協助項目在Hoo Smart Chain重新部署開發。
此外,為維護項目生態完整,Hoo Smart Chain決定于近期協助對項目方Token進行映射快照。屆時所有Terra 鏈用戶均可通過ES Bridge將Terra鏈地址與Hoo Smart Chain 地址綁定,Terra地址內的項目方Token將自動映射到綁定的 Hoo Smart Chain地址中。[2022/5/16 3:19:18]
擬申請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包括已有的平臺(注6))營辦商應開始檢討及修訂其系統及管制,為新制度作好準備。不打算申請牌照的企業應開始為有序關閉在港業務做準備。
證監會擬在其網站上公布資產增值交易平臺的不同監管情況,并會繼續與投資者及金融教育局合作,加強對香港公眾的投資者教育。
有興趣人士可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過證監會網站(www.sfc.hk)、電郵至VATP-consultation@sfc.hk、郵寄或傳真至(852)22934004向證監會提交意見。
注:1.根據《2022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修訂)條例》,任何人士如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即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或自稱經營該業務,均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2.2019年,證監會為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通證交易服務的集中式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引入了監管框架。請參閱香港證監會于2019年11月6日發出的《關于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立場文件》。3.這些要求涵蓋了資產安全保管、了解客戶、利益沖突、網絡安全、會計和審計、風險管理、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以及防止市場不當行為等關鍵領域。4.除了確保進入客戶和Token準入的適當性外,其他關鍵建議還涉及Token盡職調查、治理和披露。5.香港證監會自2018年起認定,與虛擬資產活動相關的風險不僅限于洗錢,還包括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擔憂。請參閱證監會于2018年11月1日發出的《關于虛擬資產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辦商的規管架構的聲明》。6.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商若在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經營,并有實質業務,則被視為「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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