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發于《新京報》
作者:鄧建鵬
隨著中央層面明確了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已迎來難得的歷史機遇。
與此同時,區塊鏈行業正在部分重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由于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無主權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征,其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金融等領域的風險。這需要國家給予規范監管甚至立法,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
借鑒國際經驗,強化國際合作
首先,單純依靠一國以此種禁令模式監管將非常困難。為此,我們首先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特別是與美國、西歐、日本及韓國等虛擬貨幣市場發達的地區開展合作。
鄧建鵬:中國作為區塊鏈大國 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監管模式:11月16日,由Origin Chain基金會主辦的“起源創新·鏈接未來”Origin Chain--起源應用生態大會圓滿落幕。
會中,北大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創新研究院副院長鄧建鵬教授表示:與以往業態不同,區塊鏈像空氣一樣彌散在你我周邊,多中心化的技術特征,使得其往往跨越單一主權國家的監管邊界,當這個產業成為全球化不可阻擋的洪流之后,中國作為區塊鏈大國,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監管模式。
隨后,起源鏈生態合作方、起源庫創始人&CEO俊旭表示:“對于區塊鏈,應專注區塊鏈技術落地應用和生態場景搭建,積極探索區塊鏈技術在各行業應用的實際效用,倡導前沿技術的應用,數字化經濟的生命,創建強大而可信賴的商業生態。
起源鏈目前針對商業應用場景進行平行鏈生態搭建,運用區塊鏈技術將工作量輸出到具有商業價值的場所,從而使得平行鏈參與各方降低彼此間的信任成本,讓商業合作變得低成本、更高效、更簡單,真正實現區塊鏈大規模應用落地。”[2020/11/18 21:11:29]
其二,明確虛擬貨幣法律界定,根據分類具體定性。金融領域是區塊鏈應用的一個重要區域。當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模糊,負面影響了監管政策。
聲音 | 鄧建鵬:注重科學立法對區塊鏈監管與治理的引領推動:1月16日,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發文《區塊鏈法治化監管需要大智慧》稱,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資產,容易具有“氣態化”特征,區塊鏈“氣態化”趨勢挑戰了政府的監管能力,這種顛覆式創新沖擊了既有規則和市場秩序,加劇了國際競爭與挑戰。對此,應摒棄政策高度波動與運動式執法,考慮引入監管沙盒機制,有助于監管者在創新監管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注重科學立法在區塊鏈監管與治理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注重頂層設計與行業自律;嚴格執行法治精神,使監管與風險處置法治化。(人民論壇網)[2020/1/16]
此前,由于ICO亂象叢生,投資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區塊鏈的法律監管必須跟上: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鄧建鵬發文表示,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種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將法律和合同條款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未來,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與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從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也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程序自動運行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2019/12/25]
正如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所言,金融監管部門應對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給出一個清晰定義,以更好地規范發展,杜絕亂象。
聲音 | 鄧建鵬:泰達幣涉嫌黑箱操作 是加密貨幣市場最大的潛在風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今日發表評論:“穩定幣泰達幣一天交易量可達280億美元,這個黑箱操作的公司,當前是加密貨幣市場最大的潛在風險!美國僅有少數人使用泰達幣交易虛擬貨幣,紐約州總檢察長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名,起訴泰達公司。中國公民是使用泰達幣極大的群體,卻沒有監管機構為本國公民權益保護做點什么。視而不見,并不是說不存在。”據悉,紐約最高法院今日將對紐約總檢察長辦公室起訴Bitfinex和Tether案件召開聽證會。[2019/7/29]
我認為,未來,監管者或許可以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開展ICO監管沙盒園,通過地方相關專業機構備案、審核及沙盒測試。在未來具體監管方針上,我們建議由央行頂層設計,規劃基本監管框架,由證監會牽頭出臺具體規則及監管業務運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打擊該領域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ICO發行的代幣的法律界定,中國未來可以參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經驗,根據代幣經濟功能所做分類──支付類代幣、應用類代幣和資產類代幣。
對虛擬貨幣及各種ICO代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快速確定ICO項目所應遵守的具體法律法規,同時,ICO項目方也可以在發行代幣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風險。
其三,未來證券領域考慮增加募集資金小額豁免制度,同時在立法上擴大“證券”的概念內涵,以適應時代變化。
在《證券法》中,募集資金的小額豁免一直是學者提倡的證券法修改方向。為規范ICO融資活動,可將ICO發行的具有證券性質的代幣納入《證券法》監管范圍,同時擴大法律上關于“證券”的范圍和概念。
因此,中國《證券法》及刑法相關的證券犯罪在未來應適度擴張和調整,適應新型技術潮流。在修訂《證券法》時,我認為還可借鑒新加坡、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創設“小額公開發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規則形塑區塊鏈技術規則
其四,強化合格投資者門檻與投資者風險教育。
多年來,區塊鏈領域的個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合格投資者,更多是學者爭議與論討的學理概念,在法律上則長期處于空白狀態。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一直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在過去,ICO炒作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對投資者均沒有門檻設置。個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長期為完全不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提供期貨合約交易,大量投資者損失巨大,甚至引發投資者向交易平臺采用極端的維權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資平臺當前仍然無差異地向中國居民開放。因此,未來如果謹慎開放ICO融資或者虛擬貨幣交易,均需嚴格設定相應投資者門檻。
具體到區塊鏈領域的法律規制與監管,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的這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
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法律和合同條款可以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承擔和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確保人們遵守法律。
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法律條文可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政府將區塊鏈技術作為監管技術,對監管機構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法律自動執行,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如果這些系統獲得主流應用和政府支持,將促成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在簡單的禁令式監管之外,這一思路為中國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啟示。
區塊鏈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預的代碼,如果監管者鼓勵區塊鏈項目方將部分法律轉換為代碼,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軟件自治,就可以協調不特定主體的正當利益訴求。
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軟件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
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謹慎監管
最后,我認為,政府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
此外,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也包括硬法規制。關于前者,比如監管機構進駐區塊鏈項目所在地調研;發布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調查報告;提出投資者風險警示;列舉高風險交易平臺、區塊鏈融資項目或發起人名單等。
此外,監管機構還應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的自律章程建設及行業自律實踐,結合國際上已經試用若干年的“監管沙盒”和中國長期存在的“試點”機制,推出中國特色的區塊鏈沙盒產業園。
綜上所述,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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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作者:Alexli 來源:藍狐筆記 前言: 區塊鏈治理不僅涉及到參數調整或軟件升級等,更涉及到不同參與者的利益調整。關于什么是好的治理,永遠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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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文章來源:密碼朋克 原標題:《比特幣的通縮和通脹》 比特幣信仰者拒絕通脹。 我們認為,通脹代表著一種漸退的、沉默的稅收——慢慢地將財富從普通人身上轉移到權勢身上.
1900/1/1 0:00:0023家央行參加了一項關于其數字貨幣發展和要求的深入調查,包括可替代性,可兌換性和可實用性。他們還討論了發行面向消費者的央行數字貨幣的時間表,并透露了他們對實施加密貨幣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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