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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劉巖:在法律上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是監管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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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新??采訪:余野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新金融評論

進入數字地球和數字經濟的時代,貨幣也進入了新的演進軌跡。

2009年1月3日,比特幣誕生,人們開始對數字貨幣的涵義作進一步思考……2019年,Libra項目白皮書中關于錨定一籃子貨幣和瞄準跨境業務痛點等設計理念引爆了輿論,全球監管機構給予了廣泛關注。

目前,主要國家的央行都對數字貨幣展現出了濃厚的興趣。各類代幣風起云涌,而法定數字貨幣則還在醞釀之中。

在數字貨幣被熱議的當下,我們該如何定義數字貨幣?數字貨幣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么影響?監管又該如何應對?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在首屆外灘金融峰會期間采訪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副法律總顧問劉巖女士,下面一起看看她的觀點~

1

問:如何看待數字貨幣?

劉巖:簡單來說,我認為像比特幣、以太幣這種數字貨幣,其吸引之處在于這是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依賴于區塊鏈這種分布式的支付技術,既無中介也無中心。

它的優勢在于可以幫助解決現存跨境支付系統里面存在的障礙和限制,因為現在的支付系統成本比較高,速度比較慢,而且缺乏透明度。所以,這種新技術在普惠上有所幫助。

但另一方面,這些技術有很多局限性。比如,比特幣的價值波動過于劇烈,還不能成為一種比較可靠的支付手段。但是,現在出現一種新的穩定幣,有很多比特幣的特點,但是它試圖通過和一個資產池聯結在一起,以穩定其幣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警告津巴布韋關于發布以黃金為擔保的數字貨幣計劃:金色財經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警告津巴布韋關于發布以黃金為擔保的數字貨幣計劃,此前津巴布韋央行宣布將于5月8日起發行黃金支持的數字代幣,以穩定當地貨幣并提振需求,央行將依靠一直積累的黃金儲備來支持這一舉措并遏制當地貨幣的波動。[2023/5/9 14:52:52]

所以,它有可能會成為一種新的支付手段,或是資產的一種儲蓄;它也可能會發展成為一種新的支付的系統。但是,即使是比特幣,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經歷過考驗,而且它在金融穩定或金融穩健、消費者保護、隱私保護方面會有一些潛在的風險。所以,數字貨幣有一些幫助的作用,但同時也有一些風險。

2

問:數字貨幣給反洗錢帶來哪些困難?

劉巖:數字貨幣的確給反洗錢帶來一些挑戰,因為它存在一些洗錢和恐怖融資方面的風險。我簡單說幾個方面原因。

第一,數字貨幣的交易速度快,而且是在網上匿名進行交易,所以使用數字貨幣可以非常快速且匿名地進行資產轉移;

第二,數字貨幣不通過銀行等受監管的中介機構,而反洗錢、反恐融資這些措施是通過中介機構來實施的;

第三,數字貨幣的網絡是去中心化的,監管單位很難確定到底誰應該是受監管的對象。

3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級法律顧問:全球加密監管需要協調而非照搬:金色財經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級法律顧問 Marianne Bechara 表示,加密貨幣監管框架需要在國際范圍內進行協調,但也要根據當地差異進行調整。Bechara說,將所有加密貨幣放在同一個籃子里并在真空中看待它是不好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協調,但各個司法管轄區仍應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來解決自己的問題。[2023/4/29 14:34:10]

問:IMF對這個新生事物有什么準備?

劉巖:IMF有很多合作伙伴,其中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這是一個制定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的機構,它在2018年10月份重新審定了標準,針對數字貨幣進行了一些新的調整,它把數字貨幣叫做虛擬資產,實際基本是一回事;同時,今年6月,它又制定了新的指導方針。IMF是特別工作小組的觀察員,所以我們積極參與了制定標準以及指導方針的工作。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要求各國針對虛擬資產采取一些措施,我覺得有兩點可以提一下:

第一,它要求各國確保這些虛擬資產的服務供應商必須進行登記,而且有執照,對他們有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要求;

第二,對于這些供應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要求非常類似于對銀行的,所以他們也需要對客戶盡職調查、需要報告可疑的交易。這些措施的確加強了對數字貨幣的管制或者監管。在我們的工作中,我們不光是提供政策的建議或者提供技術援助,我們也是以這個標準作為基礎的。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非共和國采用比特幣令人擔憂:5月5日消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表示,中非共和國采用比特幣令人擔憂。

此前4月25日報道,中非共和國采用比特幣為法定貨幣。[2022/5/5 2:50:23]

4

問:臉書的創始人扎克伯格在聽證會上替Libra爭取空間時提到,如果美國政府不支持Libra,美國可能會失去金融霸主的地位。您認為數字貨幣是否會對現有的國際貨幣體系帶來一些沖擊和挑戰?

劉巖:目前,數字貨幣包括Libra,它的覆蓋面還很小,且與國際金融體系的聯系有限。但是我們還是建議各國應該采取一些行動,因為這些貨幣一旦被廣泛使用,達到一個跨境的規模,會對國際貨幣體系或者國際金融體系有很大影響。我覺得,現在談它對美國也好,對整個國際貨幣體系的影響還為時過早。

5

問:有人認為,Libra最初對標一籃子貨幣的設計,與特別提款權有類似之處,您認可這個說法嗎?

劉巖:我個人覺得不正確。我們先回顧一下SDR的創立。SDR是IMF于1969年創立的一種補充國際儲備的工具,當時它是由一籃子自由使用的貨幣的價值來決定它自己的價值;而且它的發行不是全球發行,只能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國和一些特定組織來使用。

Libra現在具體的設置其實還不是很清晰。根據它所說的,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是通過一種在法律上非常復雜的方式及組織方式、由臉書和其他一些商業銀行共同進行發行的。

動態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布論文《數字貨幣的興起》:7月15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布了題為《數字貨幣的興起》(The Rise of Digital Money)的主題論文。作者為Tobias Adrian及Tommaso Mancini Griffoli。 論文摘要提到:該文解釋了穩定幣的好處和風險,并強調了隨著更廣泛地采用穩定幣可能出現的監管問題。論文還強調了與電子貨幣(e-money,論文將其解釋為:以歐元或美元等貨幣計價并與之掛鉤,以電子形式儲存貨幣價值)相關的風險:可能產生新的壟斷,對弱勢貨幣的威脅,對消費者保護和金融穩定的擔憂,以及助長非法活動的風險。[2019/7/16]

我覺得SDR和Libra是非常不同的,大概有三點區別:

第一點,創立目的不同。SDR是1969年在當時還是固定匯率體系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創立的。該體系瓦解于1973年,許多國家都從固定匯率變成浮動匯率,對于SDR的依賴性減少了很多,但即使如此,SDR作為一種國際儲備貨幣還是起到很多很積極的作用。Libra的創立并不是要達到相同的目的。

第二,SDR不是一種貨幣,也不是對于IMF的一種追索權,也沒有資產池在背后支撐。而Libra不一樣,Libra有資產池在背后支持,的確對于Libra有一定的追索權。

第三,持有者不一樣。SDR是只有IMF所有成員國和一些特定的組織,比如國際清算銀行可以持有SDR。Libra至少現在它講的它的目標是一種無限制的非常廣泛的用于各種交易當中,所以我覺得其實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比特幣跌至100美元的可能性較高:近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在談及比特幣后期走勢時表示:“比特幣10年內跌至100美元的可能性,要遠遠超過升至10萬美元的可能性。”他認為,除了洗錢和避稅,比特幣作為交易工具的實際用途是非常小的。[2018/3/9]

6

問:Libra改動方案后,可能會轉向錨定單一法幣,您怎么評價這種改動?

劉巖:我自己的理解,他改動的目的是為了穩定幣值,是一種化解各國管理機構對它憂慮的方式。但是究竟它最后實施會怎么樣,或者說對于國際貨幣體系的影響,這個我覺得至少現在還是為時太早。

7

問:您覺得數字貨幣對強主權貨幣和弱主權貨幣的影響是什么樣的?

劉巖:我覺得Libra或比特幣這類數字貨幣還不能取代像美元、歐元這種主權貨幣。

因為一種貨幣想成為一種儲備貨幣或者全球性的儲備貨幣,它必須具備幾個條件,比如說它必須有一個負責任的機構在背后支撐它;其幣值必須有長期的穩定性;必須有一個比較深廣而且流動性很好的市場,包括它的發行者應該有意愿成為最后的貸款者,就像IMF現在是最后的貸款者;必須是所有貿易必須使用的一種貨幣。

我覺得根據現在的這些條件來講,Libra也好,或者其他的數字貨幣也好,都達不到這種儲備貨幣的地位。

但是,如果這種數字貨幣能夠被廣泛的使用,它可能會取代一些主權貨幣,比如說在一些匯率浮動特別大而且機構比較薄弱的國家,這些國家的國民可能會放棄本國的貨幣。一旦形成這種情況,就會產生一種新的“美元化”或者“Libra化”的問題,我覺得這對一個國家的貨幣政策或者財政政策有很多的損害。

從這些角度來講,所有的國家應該加強它的貨幣政策或財政政策,而且積極去改善現有的支付的這種架構中的一些問題。

8

問:IMF對于數字貨幣可能會造成的影響,在法律和政策上有何建議?

劉巖:從我們工作的角度來講,2018年10月,IMF和世界銀行一起在巴厘島年會推出了《巴厘島金融科技議程》,一共有十二點。其中有兩點非常重要,涉及到法律跟監管方面,這也與IMF的基本使命緊緊相關。

巴厘島金融科技議程

來源: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Policy-Papers/Issues/2018/10/11/pp101118-bali-fintech-agenda

我們的基本使命是要維持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和有效的運作,這兩點一個是說要加強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第二是要加強法律的機制,以便有一個非常有利而且非常明確的法律基礎。

這兩點的共同之處在于,任何國家都需要找一個非常平衡有效的機制,一方面能夠享受這種新科技所帶來的成果,另一方面要能夠積極的防范它所帶來的各種風險。

從金融穩健的角度來講,我覺得金融科技不管是區塊鏈也好,或者是數字貨幣也好,其實它都是一種雙刃劍,一方面它有一些加強合規的優勢,但是另一方面它自身又帶來很多風險,比如洗錢或者是恐怖融資的風險,尤其是數字貨幣,它的速度很快,又是匿名進行交易,而且它不通過中介機構。從監管機制來講,其實帶來很多的困擾。

所以《巴厘島金融科技議程》要求各個國家要積極的研究和防范這種洗錢或者是恐怖融資方面的風險,以達到能夠讓我們真正的享用它的成果,而不是對國際經濟體系造成很多的損害。從法律角度來講,IMF的法律部一直在積極的追蹤研究這些新的發展,尤其要研究它帶來的法律的這些含義和它的影響。

談到數字貨幣或其他的金融科技,不可避免要談到法律問題。比如說,持有一個穩定幣意味著什么?一個持有者對于發行者有什么樣的追索權?持有者對于穩定幣背后的資產有什么樣的權利?即使一個穩定幣在發行的時候可能回答了這些問題,但是一個管轄區,比如它的破產法可能有不同的規定,這樣可能會有否決權。

再者,比如說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什么意義?是央行的一種負債呢?還是央行的一種記帳方式,還是一種法定的貨幣?所以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覺得這些法律問題,其實它的這種屬性的定義會直接影響到監管,因為這些數字貨幣可能是一種支付手段,也可能是一種大宗的商品、存款或一種投資的工具。所以法律的屬性會直接影響到如何監管這些產品或商品的模式。法律的明確性跟穩定性實際上是非常重要的,是確定一種監管的方式和來決定如何防范風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專訪嘉賓介紹:

?劉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副法律總顧問,就IMF運營提供法律建議,包括IMF對成員國經濟的監測、向成員國提供的金融和技術支持等。目前她領導IMF的團隊,幫助成員國加強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框架,并協助制定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她還負責監督IMF法律部制定和實施與借貸、主權債務管理與重組方面的相關政策,為私營部門債務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此外,她還致力于幫助成員國更好地處理與代理銀行的關系。1999年加入IMF之前,劉女士曾在美國FriedFrankHarrisShriver&Jacobson和MilbankTweedHadley&McCloy律師事務所從事企業與證券相關的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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