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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法律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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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主要法律依據:

寧夏查獲“ARW”虛擬貨幣傳銷案 提醒公眾虛擬貨幣詐騙風險:4月16日消息,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廳經偵總隊獲悉寧夏部分社交軟件頻頻出現投資“ARW”虛擬貨幣可獲高額回報的信息,此平臺通過互聯網虛擬資金控制交易行情,交易貨幣包括“箭頭幣”等多種虛擬貨幣,參與者投資一定金額,定期結算,每發展一個參與者,即可提成其利潤的30%。廳經偵部門立即會同網安部門介入核查,發現“ARW”平臺數據庫和服務器設在境外,打著區域鏈或物聯網等旗號,以網絡刷單、拉人頭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并大力發展下線,是一種典型的網絡傳銷行為。據此,民警果斷采取措施,約談創建“ARW”微信群的組織者,責令其退還投資款,解散所建的群。對尚未投資但仍在觀望的投資人,通過各種方式聯系,逐一告知風險,全部予以勸導退出,及時止損。機關提醒,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具有和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凡是以XX虛擬貨幣、XX區塊鏈、XX原始股、XX物聯網名義宣傳投資入股,保證賺錢的,都屬騙局﹔凡是拉人頭發展下線抽取提成層層獲利的,一定是傳銷。廣大投資者要樹立正確投資理念,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寧夏日報)[2020/4/16]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聲音 | 韓國政府:正密切關注加密市場動向 建議投資者慎重投資虛擬貨幣:據韓國金融委員會官方公告,5月28日,韓國政府召開了由國務調整室長主持的相關部門會議((包括企財部、法務部和金融委),討論了最近的虛擬貨幣市場動向,有以下幾個要點:1.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急劇上升,政府正在密切關注市場情況;2.國務調整室室長盧炯旭表示,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沒有人能夠對此進行保值。因此不法行為、投機性需求以及國內外監管環境變化等因素都會對虛擬貨幣市場造成大幅波動,造成較大損失;3.再次強調需要慎重投資虛擬貨幣等一系列行為;4.未來政府將繼續密切監測市場情況,積極應對,避免投資者損失;5.對于欺詐、傳銷等不法行為,政府將通過金融當局等機構進行嚴格管制;6.考慮到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調查結果(“19.1”)及國際動向等,希望國會盡快通過《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以防止洗錢。[2019/5/28]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中國或將進一步監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據彭博援引知情人士稱,針對當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交易中出現的跨境流動情況,中國監管部門計劃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知情人士稱,監管部門發現,有國內公司或個人通過到國外設立交易所,或者把服務器遷至國外,或者通過境外注冊公司等方式,來規避中國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監管機構計劃采取措施,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但不得直接,而且不得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考慮中的措施包括加強銀行和支付賬戶監管,建立銀行賬戶與虛擬貨幣交易場所賬戶聯動監控,必要時凍結相關賬戶;將相關公司或交易所負責人列入黑名單,禁止或限制其在境內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等。[2018/2/27]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多國監管態度縮緊 虛擬貨幣全線大跌:受近來多國對數字貨幣監管態度不斷緊縮的影響,虛擬貨幣近兩日出現全線暴跌,幾乎所有的虛擬貨幣在24小時內均有20-40%的跌幅。據Coinmarketcap網站數據顯示,比特幣在全球各大交易所的平均價格約為1.1萬美元上下(折合人民幣7萬元)。在今日(北京時間1月17日)早些時候,比特幣價格一度跌破1萬美元,日內最大跌幅超過20%,目前稍有回升。盡管比特幣成為2017年最受關注的投資品種,但其高風險也由此顯現。就在一個月前,比特幣價格突破了2萬美元,達到歷史新高;但隨后便迎來接連回調。截至目前,較2017年12月中旬的最高點已經跌去45%,相當于蒸發了1500多億美元。[2018/1/17]

(一)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有望現場開戶:據ITpro報道,2017年12月18日,日本社交媒體社區初創公司Gaiax宣布,將推出一款用于個人身份認證的手機APP——“TRUST DOCK個人公開認證”。如果模擬運行試驗成功,虛擬貨幣交易個人賬戶可實現及時開通。[2017/12/18]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二)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因此本文主要針對實用型代幣出資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1)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2)隱名股東(投資者)難上位的問題(變成名義股東);(3)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投資者)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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