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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律師觀點:代客投資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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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虛擬幣|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

案件詳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網絡上經“信念”、“亨利”、“小紅”、“威力”等人勸說,開始購買虛擬幣,做網絡投資生意。毛某投入1萬元,三四個月后,其收回本金,還賺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紅”等人的團隊,擔任寧波慈溪市場領導人的職務。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資70萬元左右,經過“千少”等人的網上操作,其不僅收回了本金,還賺了二三十萬元。

2015年8月,“千少”介紹:他的手下有2萬多人,別人賣不掉的虛擬幣他都能夠賣掉,團隊上面有財團,只要愿意投資,什么虛擬幣都能買到。至此,毛某開始專門操作虛擬幣,投資了包括比特幣在內的維卡幣、MFA、STC、國內3M,國際超3M、韓國3M、德國3M、美國3M等虛擬幣。毛某依靠一臺擁有自帶服務器的高配電腦去開采虛擬礦與電子錢包,開采出來的虛擬幣,通過國際電子錢包來轉到自己的電子錢包,并通過拷貝把電子錢包里的虛擬幣轉到自己的電腦硬盤上。

Ripple律師:第二巡回法院內部已存在共識趨勢,SEC二次上訴Ripple也可能再次獲勝:金色財經報道,Ripple律師John Deaton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即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起對Ripple的二次訴訟后者可能也將獲得勝利,他分析即使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此前托雷斯法官對豪伊測試第三個因素的判決,也不能保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勝利,因為托雷斯法官可能會評估豪伊測試的其余兩個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就發現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滿足共同企業因素后,可以“以與第一次完全相同的方式做出裁決”。 John Deaton認為,第二巡回法院內出現這種異議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第二巡回法院內部已經存在共識趨勢,這表明其觀點可能與托雷斯法官此前的裁決一致。[2023/7/24 15:54:14]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臺形勢很好,投資回報率很大,于是,就群發微信邀請陳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資了網絡虛擬幣生意,陳某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項匯入中信銀行、平安銀行、農業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賬戶。毛某把網絡上買到的大量虛擬幣根據客戶投入的資金數額分配相應數量,又根據網絡虛擬幣平臺上的價格波動以及分紅和業績返點分給他們相應的收益,所有投資人購買虛擬幣的款項均由人民幣轉化成虛擬幣存在虛擬幣平臺上賬戶。

聲音 | 美國稅務律師:如果將比特幣轉移到生前信托,通常不需要單獨繳稅:據CoinDesk消息,稅務律師Robert W. Wood稱,美國國稅局將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視為財產。這意味著每筆財產轉讓都可能引發稅收,對接受者和轉讓者都造成稅收沖擊,關鍵問題是轉讓時的市場價值。一些加密投資者將加密放在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法律實體。另一途徑是持有加密資產的信托。 在北卡羅來納州稅收部訴Kimberley Rice Kaestner 1992年家庭信托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表示,若沒有最低限度接觸,一個州不能對州外居民的信托收入征稅。 我們應該注意到信托可根據其類型以不同方式征稅。人們常使用生前信托進行房地產規劃,但生前信托不單獨征稅。如果你將比特幣轉移到生前信托,通常不需要為此繳稅。因為生前信托并非獨立納稅人,你仍然在個人納稅申報表上報告以后出售的收益或損失。也有非授予人信托,轉讓人不會因其被征稅。這些是單獨征稅的,且必須提交單獨的信托納稅申報表。信托稅規則可能很復雜,這意味著信托本身要繳稅。對受益人分配可征收另一種稅。信托公司在哪納稅需要看情況。有些信托是外國的,這些規則很復雜,但是如果你是美國人,不應該假設你可以通過外國信托來逃避美國稅收。[2019/7/7]

2016年10月,毛某發現虛擬虛擬幣網上平臺不能提現,虛擬幣網上平臺價格大幅度下跌,虛擬幣被套牢,賣不出去,無法提現,錢更是取不出來,而“亨利”、“班某”等也開始失聯。結果,讀者朋友也許猜到了,毛某以詐騙罪被捕。

聲音 | 訴訟律師:Coinbase勝訴或是暫時的:據早先報道,Coinbase在一項有關BCH的訴訟中勝訴。亞利桑那州居民Jeffrey Berk聲稱Coinbase允許內部人士在比特幣現金在交易所上市前交易,從而傷害了投資者。法官認為原告對于Coinbase應盡的職責和內容闡述不清,因此駁回了其對Coinbase提起的訴訟。但法官允許原告在21天內修改訴訟內容,并可再次向Coinbase提起訴訟。區塊鏈法律公司Anderson Kill的訴訟律師Stephen Palley稱,對于Coinbase而言,比特幣被分叉前的訂單,實際上是一個“混合訂單”(包含現在的BTC和BCH),Coinbase的勝訴或只是暫時的,議案被駁回的時候它也可能已經輸了。[2018/10/25]

爭議焦點

代客理財的毛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法院裁判

毛某認為他不構成詐騙罪。投資平臺還在正常運行,各被害人的投資款項都用來購買相應價值的虛擬幣,從賬面上,大家都處于虧損狀態;毛某曾把自己投資的賬戶、密碼通過口頭或者微信方式告訴過各被害人,他們在自己電腦上看過投資情況;MFA、維卡幣、KFE均正常運作,他沒有詐騙故意,還償還被害人133萬余元。

區塊鏈虛構背書違法成本低 律師稱名人被站臺維權難: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志軒表示,名人站臺已經成為了ICO項目推廣的“標配”,利用對名人的信任,部分平臺拉攏名人站臺,制造噱頭,宣傳造勢。對于國外交易的監管問題,呂志軒表示,未來監管層對ICO的方向有兩種可能:第一,監管從嚴,研究更多更有效的監管機制;第二,國外交易問題,按照穿透監管原則,只要涉及中國人的錢,無論平臺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會進行監管。(每經)[2018/3/20]

但法院認為,毛某以投資虛擬幣為由,在騙得被害人陳某、徐某的錢財后,通過網絡將其先前購買的虛擬幣劃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陳某、徐某并未實際掌握上述賬戶,上述賬戶仍由被告人毛某實際控制,被害人陳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詐騙行為支付錢財,并未實際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說的虛擬幣,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行為。

法律評價

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其實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給B錢去投資一個項目,結果B血本無歸,這時認定B詐騙,將投資失敗的損失認為是被害人被詐騙的損失,確有不當之處。我們還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詐騙行為的邊界。

韓國律師協會將于本月27日舉辦“從法律角度看虛擬貨幣的制度化”研討會:韓國律師協會將于本月27日10點(韓國時間)在首爾汝矣島國會議員會館第2會議室舉辦以“從法律角度看虛擬貨幣的制度化和用戶的保護”為主題的研討會。[2018/2/26]

當行為人虛構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或者根本沒有投資,這些行為當然應該被認定為詐騙罪。如果只是為了風險投資,為了更多利益的情況下,委托他人進行投資,投資行為也進行,這時認定詐騙就要審慎了,尤其是因為市場原因導致的虧損,不一定就是詐騙行為,不能因為人數多,損失大,就貿然為了維穩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切不可丟棄。

事實上,虛擬幣涉及詐騙的案件多為集資詐騙案,這里我們不去討論集資一詞的刑法含義,本文重點聚焦于“詐騙”。下述案例也更明確地印證了我們以上觀點。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為騙取錢財,策劃并推出了“中怡國際”項目,以珠寶銷售為名對外大肆進行虛假宣傳,承諾客戶購買任一產品獲得會員資格后:

①每天點擊網站廣告獲得12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600美元“勞務費”,積分定期可以提現到所綁定的銀行賬戶,扣除中途繳納的費用后可獲得1000多美元的回報;

②可以獲得業務“推廣權”,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后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

③此外可以投資公司即將推出的虛擬幣“K幣”,“K幣”未來會與比特幣接軌,1“K幣”從1美元會漲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資購買2160美元/單的產品成為會員,或者購買1160美元/單的產品直接成為會員,會員可以無限加單,投單越多所獲得的珠寶價值越高,回報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葉某、蔡某先后投資“中怡國際”項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銷售團隊,積極在大陸吸引他人投資。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國際”創建了虛假的虛擬幣“K幣”并大量發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幣的名聲及價值進行宣傳,操縱“K幣”價格行情,并且宣稱只有購買產品成為會員才能投資“K幣”,“K幣”交易出去就能提現,以此欺騙老會員將點擊廣告所獲得的積分投資“K幣”或者招攬新客戶購買產品點擊廣告賺取積分后投資“K幣”。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國際”為規避兌現最初的“300天獲得勞務費3600美元”的承諾,規定會員的積分不能提現而只能購買“K幣”。后因缺乏新的客戶投資,“K幣”價格持續低迷,多數客戶投資款被套,而“中怡國際”高層LINA、JEFF等人賺取客戶所投資的錢款后不愿出錢拉動“K幣”價格幫助客戶解套。

為吸引更多客戶投資以抬高“K幣”價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項目,被告人周某、蔡某、葉某在意識到“中怡國際”項目系他人設計的“圈錢”騙局的情況下,參與了“皇家高德”項目啟動會議。

會議確定了和“中怡國際”項目基本相同的規劃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額回報引誘客戶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后期推出虛擬幣等,并明示了參會人員各自的職責,LINA、JEFF等人操控項目整體運作,包括建立珠寶銷售網站及會員網站、尋找珠寶購買渠道、后臺維護等,受“皇家高德”項目高層安排,被告人周某負責大陸財務,被告人蔡某、葉某負責大陸業務推廣。

為支持大陸業務線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經“皇家高德”項目高層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義于2015年8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歐瑞特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網上支付服務平臺首信易支付簽約,將該平臺用于客戶投資在線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項目正式推出,為撇清與“中怡國際”的關系以欺騙客戶投資,對外宣稱推出該項目的“皇家高德”與“中怡國際”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寶公司,此次系收購“中怡國際K幣”項目,并承諾客戶任意購買2360美元/單或者1360美元/單成為會員后,即可每天點擊網站的廣告獲得13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900美元“勞務費”,積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現,一半須購買極具投資前景的“K幣”;另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或購買“K幣”。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戶減少,“皇家高德”難以支付前期會員的提現款,遂創建推出虛擬幣“高德幣”,像宣傳“K幣”一樣鼓吹該幣的投資前景,欺騙客戶投資。最終,本案行為人被認定為集資詐騙。

“皇家高德”的組織者的獲利模式是,先以虛構的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客戶繳納“會費”,后將大部分“回報”變成無實際價值的虛擬符號讓投資者繼續持有,騙取投資者的大部分“會費”;組織者的行為本質上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廣大客戶錢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為人宣稱的虛擬幣本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雖然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損失產生的根本原因。

換言之,讓別人單純投資虛擬幣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行為,尤其是這類虛擬幣是真實存在的。而假借虛擬幣之名的肯定就是詐騙行為,當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開始虛擬幣存在的或者能夠真實有效的,也不應該認定為詐騙行為,至于之后隱瞞事實的,那么之后的行為應該是詐騙行為了。我們不否認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犯罪的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首先檢驗客觀要件是否符合詐騙罪特征,而不是直接進入到主觀層面去考察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許才是該類案件的正解。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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