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迅雷原CEO陳磊與老東家的糾紛越鬧越大。迅雷指深圳市局已經對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公司前CEO陳磊等人進行立案偵查,涉嫌虛設交易環節侵占公司資產,制造虛假合同套取公司資金,涉案金額巨大,以及“涉嫌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用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炒幣”。陳磊則指迅雷自身審計有問題,于是向他“潑臟水”。
加密貨幣行業對這一句話格外敏感。一般的“炒幣”究竟是否為國家明令禁止?哪些炒幣行為可能會涉及違法?迅雷這是在給陳磊扣帽子,還是陳磊真的涉嫌了相關非法行為?
第一,正常的炒幣行為目前并未定義為非法。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稱“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聲音 | 迅雷鏈張慧勇:區塊鏈仍面臨5大落地難點:12月12日,“2019亞太內容分發大會”在廣州召開,迅雷鏈開放平臺研發負責人張慧勇在演講中總結出目前區塊鏈技術落地面臨的五大難點,并給出了相應的思考和建議。在他看來,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必要性問題,區塊鏈絕對不是萬能的,企業首先要確定想利用區塊鏈解決什么樣的問題。“如果核心痛點是信任,就可以使用區塊鏈來加以解決,特別是涉及到多方信任的,尤其適合應用區塊鏈。”其次要根據與誰建立信任以及數據是否可公開來決定是用公鏈還是聯盟鏈。張慧勇建議如果是與C端建立信任就適合用公鏈,與B端建立信任適合用聯盟鏈;同時,數據可公開的適合用公鏈,數據要保密的則適合聯盟鏈。[2019/12/12]
加密貨幣行業專業律師夏巍指出,正常炒幣行為不違法。首先,從比特幣誕生到現在,國家立法機關從沒有規定炒幣屬于違法行為。國家層面,2013年央行五部委文件是現行最早對數字貨幣作出相關規定的文件,文件中將比特幣定性為一個特定的虛擬商品,對比特幣的定性一直沿用到現在。即使是2017年八部委文件也完全沒有禁止炒幣行為,僅僅是禁止了代幣融資、境內交易所經營的相關商業行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于法律未作規定的,我們不用擔心其合法性。
聲音 | 迅雷來鑫:數據的多方協作和打通,需要通過區塊鏈來實現:據金融界消息,12月5日,第四屆智能金融國際論壇暨2019金融界“領航中國”年度盛典在北京盛大召開。會上,迅雷鏈總工程師來鑫表示,區塊鏈的本質是分布式的帳本,但是也有其創新點,首先是在原有的分布式的基礎之上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是整個系統的數據保持一致,無法被篡改。 其次是區塊鏈的密碼學,它提高了整個原來分布式存儲技術的安全性,提高篡改之前舊數據的難度。來鑫指出,中心化靈活但很容易控制,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則可以實現互通,使數據被帳本記錄信息。數據本身只是臨時的數據,不具備作為證據協作。如果數據將來需要追溯并作為證據,需要防篡改。或者數據的多方協作和打通,就需要通過區塊鏈來實現。[2019/12/5]
其次,司法機關也從未將炒幣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的涉及數字貨幣的相關刑事判決高達2000多例,但沒有一例是因為炒幣涉嫌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傳銷、詐騙、盜竊等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些犯罪當中,數字貨幣主要充當的是媒介角色,這也跟數字貨幣便于流通、匿名性好等特性有關。但不能因為數字貨幣具有這樣的特性,就認為炒幣是違法犯罪行為,就像我們不能因為西瓜刀適合捅人,就認為買賣西瓜刀是違法犯罪行為一樣。
迅雷集團CEO陳磊:區塊鏈和共享經濟是共生關系:迅雷集團首席執行官陳磊表示,區塊鏈是激活共享經濟的工具,是發展共享經濟必不可少的技術和模式創新。區塊鏈和共享經濟是共生雙生的關系。區塊鏈對于共享經濟來說,能解決共享經濟的公平性問題。共享經濟中,每個環節、每個用戶都貢獻了資源,但用戶資源怎么得到公平的使用和公平的回報?現在采取的方法是相信共享經濟企業會公平地做分配。但區塊鏈作為一個有效和公平的記賬體系,正好跟共享經濟的需求結合起來。當用區塊鏈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區塊鏈技術是公平的,也會讓人們看到結果的公平與否。[2018/4/25]
最后,國家政策一直在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從19年中央局集體學習到央行推動國家數字貨幣發行。政策層面在不斷加碼推動區塊鏈行業發展。最近深圳已經開始試點國家數字貨幣的支付,全面鋪開也是指日可待。從這個角度來說,將炒幣定性為違法犯罪行為更是不可想象的。
迅雷CEO回應:迅雷保護用戶、打擊炒作“不是做樣子”:互金協會刊文指出,以發行迅雷“鏈克”為代表,一種名為“以礦機為核心發行虛擬數字資產”的模式值得警惕,存在風險隱患。迅雷CEO陳磊在接受采訪時回應稱,理解作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用戶的保護之情,對此虛心接受協會“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關心。他認為,無論是互金協會還是迅雷,在保護用戶、打擊炒作方面,目的都是一致的,“我們不是做樣子”。從事區塊鏈業務之后,應積極擁抱加入協會,讓更多的前輩幫助、監督業務。[2018/1/15]
第二,哪些炒幣行為是非法的?
夏律師指出,以下與“炒幣”有關的行為是涉嫌違法的:
1、利用數字貨幣作為工具進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譬如發行數字貨幣進行傳銷活動、發行數字貨幣進行詐騙等。
2、利用數字貨幣進行1CO等代幣募資行為,此種行為已經由央行定性為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等。
3、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非法外匯經營的行為,此種行為涉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往往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火伊婕律師此前表示,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陳磊在迅雷期間,開發能夠挖礦的“玩客云”受到幣圈熱炒。我們無法得知,陳磊方面是否有收加密貨幣、與外幣進行兌換,以及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1CO。但這一行為也不應是陳磊的個人行為,而是迅雷公司的行為。
第三,陳磊是否違法?
歸根結底來看,如果陳磊個人炒幣,那么并不違法。但結合迅雷官方“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的說法,用公司資金炒幣,那么很可能涉及違法。至于“挪用”本身定義如果準確,那么和炒幣無關,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夏律師指出,陳磊有沒有違法,這是由法院最終認定的。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機構都不應該對他的行為作出定性,搞“媒體審判”。所以迅雷公司的聲明是值得商榷的。至于可能從事的行為,如果確實涉嫌違法,可能是上述三種行為,也可能是涉嫌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的相關行為。
根據法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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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還記得LongIslandIceTea嗎?其將自己改造成一家加密貨幣公司,然后股價飛漲,但最后還是轟然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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