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互聯網刑事犯罪研究
昨天一份刑事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幣圈高度關注,各類資訊網站和自媒體紛紛轉發,該案就是幣圈國內最大的資金盤plustoken案,早在一個月前,我因刑事辯護需要,剛剛梳理了關于wotoken案的判決內容,plustoken案一審是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wotoken案一審是由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期案件二審裁定均是由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兩個案件的判決和以前幣圈刑事案件判決有什么不一樣。
一、鹽城市相關物價局對案涉虛擬數字貨幣作出價格認定結論
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314211.228537213個,比特現金117450.1465468個,達世幣96023.96242641個,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萊特幣1847674.53332686個,以太坊9174201.47281898個,柚子幣51363309.7923042個,瑞波幣928280240.485962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48××××8037.50元。”
破產律師:債權人可以要求追回FTX向外部的轉賬,例如向幣安支付的21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破產律師Mark Pfeiffer表示,FTX的倒閉可能尚未結束其傳染性蔓延,因為回撥機制(clawback)條款可能會迫使企業和投資者追回FTX在倒閉前幾個月支付的數十億美元。回撥機制是指因特殊情況或事件需要返還的已支付款項,例如資不抵債的公司需要收回在申請破產之前90天內支付的資金。如果債權人是內部人,90天的期限延長至一年。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追回FTX向外部方進行的轉賬,包括當幣安退出其對FTX的A系列投資時,FTX向幣安支付的21億美元。
此前消息,幣安首席執行官趙長鵬(CZ)最近在接受CNBC采訪時駁斥了有關返還資金的擔憂,稱無需擔憂幣安的資金狀況,其法律團隊完全有能力處理。[2022/12/31 22:17:57]
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國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兩部手機內,有通過犯罪所得的數字貨幣ETH,仍幫助被告人李奇兵轉移和隱藏ETH49752.3737個。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價格為人民幣1299.0779元/個,合計價值人民幣64632209.15元。”
XRP律師:SEC官員Bill Hinman曾收取900萬美元利潤分成:9月2日消息,代表超過7.2萬XRP持有者對SEC提起訴訟的律師John Deaton發文稱,SEC高級官員Bill Hinman在擔任“企業財務主管”期間,曾從企業以太坊聯盟 (EEA) 的合作伙伴Simpson Thacher律師事務所那里獲得了超過900萬美元的利潤分成,其中2017年獲得780萬美元,2018年又獲得180萬美元,此外還有一筆不菲的退休金,總計1500萬美元。
這些資金,可能影響Bill Hinman在SEC任職期間的相關決定,違反了SEC道德顧問辦公室的相關規定。Bill Hinman回應稱自己并不清楚具體金額明細,以為全部都是退休金,也不存在利益輸送。[2022/9/2 13:05:27]
眾所周知,在94監管以后,國家不承認虛擬數字貨幣具有法償性,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因涉案數字貨幣無法進行價格認定,所以只能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長期以來,虛擬數字貨幣在刑事司法領域基本達成了“無法進行價格認定”的共識。關于虛擬數字貨幣價值認定方面,絕大多數判決中均做如下論述,系當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觀點,舉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動用的虛擬貨幣不屬于貨幣,不能認定系“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該規定體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虛擬貨幣的定性,即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其相應的表現形式當然亦不屬于資金。第二、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財產,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系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第三、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虛擬貨幣是依據特定的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其本身屬于電子數據。第四、依據現有法律宜將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中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根據該意見,本案被告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電子錢包動用公司虛擬貨幣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澳本聰律師:在挪威最高法院考慮上訴之前沒有義務支付誹謗訴訟法律費用:澳本聰(CSW)律師代表辯稱,澳本聰已經向挪威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在挪威最高法院考慮上訴之前,他沒有義務支付誹謗訴訟的法律費用。這一新的評論是對Hodlonaut的回應。此前消息,挪威一家法院裁定Craig Wright該為針對Twitter加密人物Hodlonaut的誹謗訴訟支付法律費用,但他并未在規定時間(6月8日判決后的兩周)內支付該筆6萬美元的法律費用。(Cointelegraph)[2020/8/14]
現在幣圈無論是做交易所的,還是做錢包的,還是玩資金盤搞傳銷的,為了化解刑事風險,都會遵守底線,即不從事法幣交易,沒有法幣入金出金渠道,如今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實際獲利的情況下,兩個物價局仍對涉案數字貨幣作出了價格認定結論書,這會不會是未來刑事司法界主觀觀點?會不會形成打擊幣圈刑事犯罪的新常態?如果是,將會給幣圈帶來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風險,我覺得不用解釋了。
本案中,從公開可見的刑事判決書中,沒有看到關于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和司法會計鑒定書的辯護意見,法院也并未對此進行論述,是略顯遺憾的,涉網刑事犯罪特別是幣圈案件,針對電子物證鑒定、司法會計鑒定進行辯護和質證是非常有異議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未必會對數字貨幣行業有更深的理解,在理解不到位的情況下,相關鑒定意見可能不會完全形成閉環。
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投資比特幣將面臨多方面風險: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飛鵬分析稱,首先,普通投資者主要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或錢包進行比特幣交易,如果交易平臺或錢包出現被黑客攻擊、被侵占或跑路等情況,很容易造成投資者損失,維權也難。其次,投資比特幣過程中,可能無法避免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因為數字資產交易領域缺乏監管,涉及電信詐騙、資金盤的概率很大,因此在比特幣交易過程中容易導致資金和比特幣資產被凍結和強制劃扣,從而導致投資者受損。最后,比特幣是一個匿名的去中心化數字資產,如果投資者保存在自己數字錢包的比特幣密鑰丟失或遺忘時,所投資的比特幣將無法找回,從而導致損失。(證券日報)[2020/7/29]
二、涉案數字貨幣的處理
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夠刷屏,與相關標題黨報道也有一定關系,很多報道都出現了“違法所得42億美元上繳國庫”,“19萬枚比特幣上繳國庫”等內容,在幣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傳“國家隊砸盤了”的說法,我對兩個案件的判決書反復看了幾遍后,從中發現如下情況:1.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收繳的贓物處置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鹽城市局申請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并對其酌情從輕處罰。”2.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數字資產處置變現合同一份。證明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情況。”
聲音 | 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與此前被指控的1Broker相比 BitMEX風險更小:有推特網友發推文,將此前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控的經紀商1Broker與BitMEX作比較稱,CFTC指控和調查BitMEX一點也不奇怪。對此,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發推回應稱,正確的對比應該是:1.1Broker曾向美國用戶征集比特幣掉期交易買賣;2.1Broker提供基于證券的美國股票掉期交易,這是屬于SEC的管轄領域。(所以與1Broker面臨的狀況相比)BitMEX風險更小,但小多少不知道。《幣世界》注:2018年9月,SEC對1Broker提起訴訟,指控涉及利用比特幣融資基于證券的掉期交易。CFTC指控其未登記而非法向美國居民提供場外交易。隨后2019年3月,1Broker稱與SEC及CFTC達成和解協議。[2019/7/21]
上述情況說明,相關數字貨幣的贓物處置應當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機關提出申請,和相關公司簽訂合同,委托相關公司對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進行變現處置,處置的所有款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退贓款。這就說明,案涉數字貨幣早已經變現處置,所謂“砸盤”一說則無需擔心。從涉案虛擬數字貨幣處置工作來講,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處置方式頗具亮點,也給全國司法機關提出了一條新的思路,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并未作為主體參與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
根據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根據該《公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處置涉案數字貨幣的?在何處進行的法幣交易?是否違反《公告》規定?從辯護角度來講,鑒于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時變現直接決定了變現數額的多少,進而決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贓金額的多少,稍顯不夠嚴謹。
三、幣圈刑事辯護的認識
我從去年初關注幣圈刑事案件至今已經兩年了,此間也承辦了幾期辯護和維權的案件,還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體會是幣圈的案子,最難的是用法律的語言和司法機關把幣圈的事情描述明白。比如我曾經的一個當事人在筆錄中提到一句話“交易員過來和我說想吃掉客戶的單子,我就同意了”,這句話我是理解的,其本質就是做客戶的對手盤,但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講,“吃掉客戶單子”就會讓辦案人員主觀上認為你這個行為有問題,雖然這只是圈內很平常的一句話。
再舉個例子,比如我承辦的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辯護案件中,從筆錄材料反映來看很簡單,就是嫌疑人把非法獲取的數字貨幣變現成了人民幣,但這個過程在交易體現當中是非常復雜的,一個簡單的法幣交易記錄,至少要包含充值地址記錄、沖提賬單記錄、幣幣交易記錄、法幣交易記錄,每份記錄當中又包含了諸如交易對、交易類型、轉出到c2c開放區、轉入轉出到幣幣、資金賬戶的轉入轉出等等,只有把整個交易過程和具體項目和辦案人員講明白說清楚,才能使辦案人員對幣圈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這樣辦案人員才能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建議或是刑事審判。
公眾號還沒寫完,又看到了關于公信寶相關嫌疑人被判開設賭場罪的新聞,在最近準備的相關材料中,我也提到了幣圈交易所、錢包等有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還沒來得及講,案例就出來了。
劉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執業律師。北京大學軟件工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局刑偵、法制系統、紀檢和分局工作,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咨詢專家,北京計算機學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校友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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