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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S:報告 | 知識產權保護,區塊鏈技術或將成必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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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出版的第3期《求是》雜志將發表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文章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更好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高質量發展,關系人民生活幸福,關系國家對外開放大局,關系國家安全。

而在此之前,特別是進入2021年以來,已經有多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指引或實踐相繼推出。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就明確指出:要完善區塊鏈等新業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促進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其中,在第四部分21條明確指出,要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新業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生物醫藥等新業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與產業能級提升。推動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促進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加強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執行力度,探索知識產權財產性權益的新型執行方法。

1月28日,由新華社中國搜索研發的“媒體融合鏈”區塊鏈版權平臺正式上線。該平臺深度集成自主研發的區塊鏈、新聞搜索、人工智能領域新技術,版權存證、傳播溯源、智能監測、侵權取證、維權服務、交易共享全鏈條能力。

本文系01區塊鏈此前發布的“區塊鏈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發展報告”,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的當下,本報告的內容可作為全面了解區塊鏈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應用情況的指南。

報告摘要:

1、數字版權管理關系到我國文化軟實力的建設以及數字內容市場的繁榮穩定,受到政府高度重視,在政策和市場兩股力量推動下,數字版權管理市場正在迎來大規模增長;

2、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網絡版權產業規模達742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6%,2013年至2018年復合增長率為28%;

3、區塊鏈技術可實現對數字內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解決數字內容的確權、用權、維權、交易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其應用越來越受關注;

4、國家版權保護中心及多省市政府積極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

5、互聯網科技巨頭、區塊鏈技術創業企業、專業內容生產平臺積極布局區塊鏈+數字版權領域,業內已有多個代表性應用。

互聯網的發展,讓信息在虛擬網絡世界的復制、流轉、傳播變得前所未有的容易。然而,在試圖消弭信息獲取門檻的同時,互聯網也讓內容創作者的勞動價值常常在肆意傳播中被稀釋。

美國國會聽取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法案報告 或將從消費者保護方面入手立法:今日美國國會能源與商業委員會舉行了一場馬拉松式的聽證會,其中聽取了兩個與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相關的報告。議員Jerry McEnery、Michael Burgess、Brett Guthrie提出替代性質的修正案,Jerry McEnery表示涵蓋了Brett Guthrie等人之前提出的《區塊鏈創新法案》,有助于利用區塊鏈優點的同時減少騙局和欺詐。除此之外該修正案整合了議員Soto和Davidson提出的《數字分類法法案》,在區塊鏈和代幣領域中可防止騙子比消費者和執法者更快一步。《區塊鏈創新法案》和部分《數字分類法》已被囊括在《消費者安全保護法案》之中,已成功向國會報告。消費者保護和商業次級委員會主任Jan Schakowsky也要求從消費者保護方面盡快提供立法支持。(福布斯)[2020/9/11]

伴隨著5G時代的到來,更大量的數字內容產品將會產生,相應的數字版權保護工作也變得更加迫切,一個更加高效合理的數字內容交易流轉機制變得尤為重要。與數字版權保護、數字產品交易流轉相關的數字版權管理服務體系的形成,是保障數字內容市場發展的基礎。在政策和市場兩股力量的推動下,數字版權市場正迎來出可觀的市場空間。

1、什么是數字版權?

關于數字版權,目前學界、業界尚無統一的定義。從現有的對數字版權的討論中,我們可以將數字版權理解為數字作品的創作者享有的對數字作品進行保存、復制、發行并以此獲得相應利益的權利。

數字版權所對應的的數字作品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如將紙質版書籍轉化成電子版;另一類是原生數字作品,即圖文影音、軟件、游戲等以數字化的方式在互聯網絡上存在、流轉的智力產品。

2、數字版權市場的發展新契機

數字版權作為數字時代內容產出者的基本權利,有效保障該權利將保護進而激發其創作熱情,促進我國文化創新事業發展。隨著線上經濟業態的發展,海量的數字內容產品正在產生,形式也更加多樣化,與之相應的,數字內容版權糾紛也日益增多,侵權形式也更加隱蔽、多變,難以監控。

廣州互聯網法庭在2020年1-6月份的案件收集統計數據顯示,“網絡著作權、鄰接權權屬糾紛”案件多達17549件,在統計案件總數中占比高達58%。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年7月7日發布的數據顯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該院共受理著作權案件49855件,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在所有著作權案件中的占比超過一半以上。

另一方面,數字版權保護也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對版權、著作權的保護是國家尊重知識創新、鼓勵知識創新的重要舉措,也是數字內容產業鏈條上各方得以維護其應有利益的關鍵手段,有利于內容創作創新市場的繁榮。

自2005年起,國家版權局聯合相關部門連續16年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針對影視、音樂、軟件、新聞、文學等領域開展了一系列的專項治理。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8年,全國各級版權執法部門共查處包括網絡案件在內的各類侵權盜版案件22568起。

動態 | EOS反駁AnChain報告 稱沒有有效的推斷內容:據AMBCrypto 6月12日消息,區塊鏈安全公司AnChain近日發布了Blockchain Bot報告,詳細介紹了DApp未能吸引用戶,以及由EOS / ETH或其他類似區塊鏈驅動的賭博DApps和網站的負面影響。EOS反駁稱AnChain談到了對EOS十大賭博DApps的分析,但沒有提到它被分類的依據。報告中沒有任何內容可用于有效推斷EOS的速度,安全性,分散性,靈活性,可擴展性或靈活性。EOS談到DApp和其他技術總體上還處于初級階段,需要找到自己的立足點。[2019/6/12]

當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為核心的數字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我國與數字版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

此外,網絡內容生產者和消費者日益增長的版權保護意識和需求,也在推動著數字版權管理市場的發展。2019年4月份,國家版權局網絡版權產業研究基地發布的《中國網絡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18)》顯示,2018年中國網絡版權產業規模達742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6%,2013年至2018年復合增長率為28%。

數字版權產業在過去十幾年間保持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數字經濟體系中的活躍成分,成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隨著5G、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發展,數字內容產業正處于繁榮發展期,數字版權保護也將迎來廣闊的市場。

3、原有數字版權領域存在的問題

數字作品天然具有可復制、易篡改、非獨占等特點,加上消費者版權意識薄弱,數字作品被盜用、濫用的現象非常普遍。同時由于在線信息流轉速度加快、傳播網絡日益復雜,導致維權舉證困難、維權成本過高,相關權益往往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尤其在短視頻和自媒體盛行的當下,人人都是創作者,由此引發的洗稿剽竊等行為更是屢禁不止。

每年數字內容市場因盜版侵權造成的損失額龐大。相關研究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網絡文學總體盜版損失規模為56.4億元,在網絡視頻領域,DigitalTVResearch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Netflix、亞馬遜、騰訊視頻、優酷等全球范圍內的流媒體因為盜版所造成的損失,將在2022年達到516億美元,其中亞太地區的流媒體盜版情況最為嚴重。全球知名的正版音樂服務商Spotify公司,也曾在一起版權訴訟中,因未能證明其對歌手和作曲人的版權歸屬問題,致使公司損失384億元的版權費。

表1:代表性的數字作品侵權、維權事件

資料來源:網絡公開資料整理,01區塊鏈

從數字版權的發展趨勢看,傳統數字版權保護體系存在亟待解決的痛點,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確權存證難:由于技術限制,原有的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往往需要準備材料,流程繁瑣,時間長,耗費較多精力,無法滿足當前市場作品量多、傳播快的需求,也導致數字版權擁有者登記意愿低。同時,數字作品形式多樣,目前業界尚無統一的規范化的版權存證體系規范,加大了數字作品的存證登記流程的耗時和成本。

動態 | GMO Internet公布2018財年報告 加密貨幣挖礦造成巨大損失但仍實現盈利:據Finance Magnates消息,近日,日本IT巨頭GMO Internet公布了其2018財年的業績報告。報告稱,盡管在2018年該公司加密挖礦業務造成了巨大損失,但仍實現了盈利。全年營業利潤為217.9億日元(約1.97億美元),同比增長23.5%。[2019/2/13]

維權取證難:互聯網絡上每時每刻都在涌現出大量的數字作品,原有的數字版權管理體系難以實現有效監控,同時由于網絡侵權行為有隱蔽性、跨地區性等特點,加上侵權技術手段更新快,侵權方式也越來越多樣,侵權內容也容易被刪改甚至銷毀,因而很多時候無法及時獲取侵權證據,導致司法證據材料收集、認定困難,維權難以實現。

授權交易難:由于現有的數字版權利益分配體系尚不完善,數字版權收益難以公平有效地在原創作者和相關機構間分配,特別是在復雜的互聯網環境下,數字作品的發布渠道更加多樣化,版權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原有的版稅結算和版權收益體系無法有效地解決變化中的價值流動分配,無法很好地保障創作者、消費者和平臺方的權益。

數字版權領域面臨的挑戰是主要是由技術發展帶來的,而運用新技術優化數字版權保護是數字時代下最有效的應對方法之一。區塊鏈已經在金融服務、社會公益、供應鏈管理等多個領域應用落地,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數字版權領域也正成為區塊鏈技術的發力點。

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對數字內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解決數字內容的確權、用權、維權、交易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實現數字版權登記、智能交易、侵權監測等功能,打造全鏈路的數字版權保護生態體系,促進數字版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圖:常見的區塊鏈+版權保護

來源:01區塊鏈

1、區塊鏈解決數字版權確權難題

區塊鏈首先解決的是數字作品的確權問題。從區塊鏈的核心技術要件看,在進行數字版權登記時,哈希算法的應用可以得出與數字作品唯一對應的哈希數字,亦即該數字作品的“身份證”,同時結合非對稱加密技術,實現數字作品與作者之間的唯一確定的對應關系。

在區塊鏈共識機制下,單個節點無法對信息作出修改。要實現修改必須動用系統內至少51%的算力,篡改成本過高,可行性極低,由此可充分保障鏈上數字內容的不可篡改性。同時借助區塊鏈技術對數字作品進行確權時,可以減少傳統作品版權申請、注冊和登記的周期與成本,為數字作品的創作者提供充分的便利性和創造更高的滿意度。

數字簽名技術的引入,可以將版權信息中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加密上傳,確保信息不被泄漏,同時也可以滿足作者匿名發表的需求。具體的數字版權的作者或者版權人則可以通過信息上傳者手中的私鑰和鏈上公鑰驗證確定。整個登記流程全部按照既定的計算機程序完成,成本僅需0.3元甚至更低。

聲音 | 比特幣支持者Max Keiser抨擊摩根大通報告 暗示其不懂數字貨幣:據CoinGeek消息,近日,華爾街金融分析師、比特幣支持者Max Keiser在YouTube上對摩根大通最近的一份報告做出了回應,暗示該金融巨頭不懂數字貨幣。Keiser指出摩根大通的報告試圖證明加密貨幣只有在“反烏托邦經濟”中引入才有價值。他覺得這種說法頗具諷刺意味,因為摩根大通在很大程度上要為當前的反烏托邦社會負責。“摩根大通和其他銀行都是流氓銀行,他們正在進行大規模的欺詐,他們讓中央銀行代表我們納稅人,印刷大量的法定貨幣來拯救他們,盡管這意味著整個社會的福祉正在被破壞。”此前消息,摩根大通分析師指出,盡管加密貨幣與其它資產的相關性較低,但它會在“反烏托邦”時期起到對沖作用。[2019/2/4]

2、區塊鏈解決數字版權的監測維權難題

數字作品一旦確權之后,其在網絡上的流轉、交易等各方面信息均會被記錄在系統上,實現了對數字作品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可追蹤,為后續可能需要的司法取證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和結論性證據。因而能夠實現快速定向跟蹤和查詢,便于鎖定非法侵權行為的來源,維護原創者、出版方等的合法權益,極大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維權成本。

同時,結合人工智能等技術,區塊鏈數字版權系統可以實現知識產權侵權事件的在線監測。一旦發行侵權行為,可以對數字版權的價值進行準確、可信的評估,實現將著作權的損失額判定真正置于市場下進行。

3、區塊鏈解決數字版權交易授權問題

數字作品在進行線上交易時,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無法提供足夠的信任,需要對交易信息進行甄別,導致交易效率低,且無法完全保證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基于區塊鏈系統的智能合約技術,可實現可對數字版權提供方身份進行第三方驗證,自動執行數字版權的交易流程,并確保整個交易過程在相應條件觸發時自動完成,無需中間平臺的介入,大大降低了版權授權交易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干擾,降低交易成本,實現交易即履約、交易即清算,實現版權交易各環節透明化的同時也能保障版權交易各方的最大權益。

2019年7月份,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全球數字版權保護技術跨世紀追蹤與分析》一書提到,截至2017年,作為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手段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整體已步入成熟期,創新應用的重點正從單一技術支撐向綜合保護策略轉型。其中提到,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正值萌芽階段。

2019年4月份出版的《2018年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年度報告》中,指出了區塊鏈技術在網絡版權保護中的價值和應用情況。其中提到“互聯網企業完善內部版權管理制度,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保護版權”。

2020年1月份,科技部正式批復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區塊鏈技術用于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專項。

隨著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領域的關鍵作用被不斷發掘,政府部門也積極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數字版權保護工作中來,同時,更多的企業,包括互聯網巨頭、區塊鏈技術企業和內容生產流通平臺都在布局區塊鏈+數字版權保護,區塊鏈已然成為數字版權管理最有潛力和最被看好的方向之一。

報告 | 新興市場在采用數字貨幣方面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據Cryptovest消息,由法國銀行集團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和IT咨詢公司Capgemini共同編制的《2018世界支付報告》得出結論,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數字支付正在經歷著由發展中市場推動的繁榮。報告指出,盡管在這些新興市場中,俄羅斯、印度和中國是最值得注意的推動者,但是非洲國家的一些公司和個人也正在對現金變得越來越謹慎,且對加密貨幣變得越來越渴望。[2018/10/18]

1、政府部門積極實踐

目前,我國版權保護相關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但對于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在數字版權領域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相關法律或者引導政策正式出臺。不過,政府相關部門已經認識到“區塊鏈+數字版權”的價值,并在推行區塊鏈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

早在2016年10月,工信部發布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便指出:“使用區塊鏈技術,可以通過時間戳、哈希算法證明一段文字、視頻、音頻的存在性、真實性和唯一性。”

版權保護中心主導設立DCI標準聯盟鏈體系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2015年就開始探索區塊鏈技術在其數字版權唯一標識系統中的應用。2019年3月份,該中心聯合國內多家頭部互聯網平臺和核心機構發布了DCI標準聯盟鏈體系。這意味著,DCI體系與區塊鏈技術結合后,DCI標準聯盟鏈將連結版權產業鏈各環節,各參與方互信、共贏,讓版權價值在全網充分流動。

DCI標準聯盟鏈體系以DCI標準為基本遵循,以DCI體系為公共服務支撐,通過共識互信區塊鏈內和區塊鏈間版權數據及服務標準,致力于推動版權產業良性發展,打造數字經濟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版權服務新生態。

國家版權管理部門還聯合新浪微博、京東AR/VR、迅雷區塊鏈、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等12家單位,成立了DCI標準聯盟鏈。

互聯網法院的區塊鏈實踐

目前,我國共設有三處互聯網法院,分別是于2017年8月設立的杭州互聯網法院、2018年9月設立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是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解決發生在互聯網上的糾紛。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由此,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得到了確認。

與之相應的,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其中也再次提到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審判執行、司法改革工作中。

目前,三處互聯網法院都有相應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分別為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區塊鏈,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天平鏈,廣州互聯網法院的網通法鏈。

表2:互聯網法院的區塊鏈應用

資料來源:網絡公開資料整理,01區塊鏈

2018年6月28日,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原告借助保全網平臺對被告的侵權網頁予以取證,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相應的侵權事實,這是區塊鏈技術下司法存證的法律效力首次得到認可。

以下為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鏈業務流程,該鏈條包含的鏈上節點包括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CA/RA機構、法院、螞蟻金服等。

圖: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鏈案例

資料來源:01區塊鏈

多省市政府重點推進

2019年以來,區塊鏈成為各省市重點扶持產業,各地政府積極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具體產業的結合。目前,全國范圍內有不少省市也在著力推動區塊鏈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如四川、江蘇、北京、湖南長沙等。

2020年,在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段江提交了《關于推進區塊鏈技術應用,助力四川數字版權產業發展的建議》,提議用區塊鏈技術推動數字版權產業發展。此前2019年12月,在四川成都國際數字版權交易博覽會上,成都推出了“斑馬——數字版權綜合服務平臺”,平臺由天府TV自主研發,運用“區塊鏈”技術提供數字版權確權、版權交易、版權保護等全產業鏈綜合服務。

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趙磊在發布會上指出,要加強版權保護,加快推出北京數字版權證書區塊鏈系統,擬設立北京市音樂版權保護援助中心,推動優秀版權可信交易、有序流轉、監測維權,為新興業態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2020年4月份,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知識產權法庭聯合馬欄山視頻文創產業園管委會共同簽署《數字文創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長沙宣言》提出將通過知識產權信息交流、平臺共建、數據分享等方式,依托園區馬欄山視聽節目國際版權交易中心,推動馬欄山基于區塊鏈的版權生態交易運營平臺建設,共塑“馬欄山”數字文創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地,共建馬欄山知識產權新生態。

2020年5月25日,江蘇省文交所與湖南搜云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國文化數字版權云平臺(江蘇)項目簽署合作協議。據悉,搜云科技作為中國文化數字版權云平臺(江蘇)項目的承建方,與江蘇省文交所攜手合作,以“大運河、大劇院、大平臺”三大支柱為依托,基于區塊鏈技術提供綜合性文化產權服務平臺。旨在加強江蘇優秀文化資源融合創新發展,助力江蘇大運河、大劇院、大平臺文化戰略,形成全國有影響力的文化+區塊鏈創新高地。

2、企業布局活躍

目前,開展區塊鏈+數字版權保護的主體主要有三類:互聯網科技巨頭、區塊鏈技術創業企業、專業內容生產平臺。

表3:部分企業數字版權+區塊鏈解決方案

資料來源:各企業官網,01區塊鏈

阿里云-螞蟻區塊鏈版權保護解決方案

螞蟻區塊鏈版權保護平臺,為作品內容生產機構或內容運營企業提供集原創登記、版權監測、電子數據采集與公證、司法維權訴訟為一體的一站式線上版權保護解決方案。

來源:阿里云官網

百度超級鏈-百度超級鏈版權保護解決方案

百度超級鏈版權保護解決方案,全方位推動版權存證、監控取證及司法維權全鏈條,有效構建一個運轉流程更高效、利益分配更合理的版權內容產業。圖片機構、確權機構、司法機構三類聯盟節點加持,提升版權鏈公信力,打造真正可信、可靠的版權保護平臺。

來源:百度超級鏈官網

區塊鏈在數字版權領域已有不少較為成熟的應用案例,但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技術漏洞、缺乏統一標準等問題。

1、區塊鏈技術自身局限性

區塊鏈技術對數字版權保護的重大意義已經被廣泛認可,不過,在技術方面還存在兩大明顯的局限性,一是哈希算法對盜版內容的分辨能力不足;二是鏈與鏈之間的打通鏈接還沒能很好地實現。各大平臺各自認證,沒有統一的技術認證標準,也不利于數字版權保護的長期發展。

此外,智能合約是區塊鏈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的重要抓手,但智能合約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近來多個DeFi協議遭到黑客攻擊,就驗證了區塊鏈合約層的安全問題。整體而言,導致智能合約漏洞存在的原因包括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技術上,從最初的自然語言合約設計和從自然語言到計算機語言的轉換過程都可能由于人為因素而導致漏洞存在。法律層面,對智能合約究竟屬于全新的合同類型,還只是合同的履行方式,目前尚無統一界定。依賴智能合約實現版權轉讓合同的自動執行,由于不可篡改特性,是否剝奪了交易雙方的撤銷權等問題也有待解決。

加強底層技術的相關研究是進一步提升區塊鏈在數字版權等領域規模化應用的基礎。積極探索跨鏈互操作的便利性,多方共建區塊鏈智能合約安全漏洞庫,對智能合約做好上鏈前的安全審計工作,以及上鏈后的實時監測,降低系統性風險。

2、統一應用標準缺失

目前,區塊鏈技術應用與數字版權、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行業標準和法律規范體系尚不完善。國家尚未出具確定的區塊鏈的技術標準,行業規則尚未形成。國內外沒有相關的專門立法對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新型數字版權確權維權方式予以明確規定。

所以,加快數字版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迫在眉睫。及時開展有關數字版權保護的立法活動,且應圍繞區塊鏈在數字版權領域具體的應用展開,特別是在利用區塊鏈記錄版權產生的時間節點、對區塊鏈存證的認定、智能合約的規范問題上,再根據實踐中不同的場景作出相應的調整、建模,以實現數字版權領域各個主體之間利益平衡。

3、難以判別作品原創性

區塊鏈技術能為數字版權保護提供鏈上存證,但難以獨立辨識上鏈作品是否為符合著作權法的原創版權作品,也無法直接識別原創者身份。例如,針對目前通過洗稿等方式剽竊他人原創作品,剽竊者通過字段拆分重組,再經過區塊鏈哈希算法轉化形成的二進制字符串,與原創作品轉換的字符串并無直接關聯,區塊鏈數字版權保護系統也因此無法辨別侵權與否。另外,若剽竊者搶在原創者之前在區塊鏈平臺進行版權登記,在原創者缺乏其他相反證明或可作為證據的手稿,著作權歸屬也難以確認。

加強與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的融合應用,并在區塊鏈版權保護平臺推行實名認證,以此確定鏈上鏈上的映射關系,緩解區塊鏈系統對數字版權原創性的甄別力。

參考資料:

艾瑞《2020年中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研究報告》。

新浪科技新聞:

http://tech.sina.com.cn/q/life/2017-11-01/doc-ifynhhay9987767.shtml。

賴利娜、李永明,《區塊鏈技術下數字版權保護的機遇、挑戰與發展路徑》。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DCI體系介紹。

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鏈案例:

https://www.jianshu.com/p/3ae1c331c624。

Tags:區塊鏈CHAEOS加密貨幣怎么做區塊鏈healthchainNEOS幣加密貨幣詐騙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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