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近兩年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開發已經在各行各業中展現出巨大的潛在價值和發展前景,眾多企業、機構和個人均相繼著手提交相關專利申請,進行區塊鏈技術的專利布局。根據可信區塊鏈發布的《2020年區塊鏈創新與知識產權發展白皮書》,區塊鏈的全球專利申請趨勢表現為區塊鏈技術創新和應用創新兩大熱門領域,前者主要包括區塊鏈的擴容、共識、跨鏈和智能合約等關鍵技術,后者則廣泛涉及金融、能源、互聯網、司法等多領域。
此前,筆者已就區塊鏈技術的專利客體屬性進行過分析,本文將進一步研究區塊鏈技術專利保護中存在的侵權風險,旨在幫助區塊鏈創新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免遭他人的侵權損害,為打造良性的技術創新與營商環境提供建議。
一、侵權主體
確定侵權主體,是專利權人抵御侵權風險,有效阻止競爭對手的前提基礎。區塊鏈技術的結構復雜且應用場景繁多,下面將從三個維度來剖析各個層面的主體:
Compound總法律顧問:比特幣是DeFi:Compound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發推稱,比特幣是DeFi。大多數不同意這個說法的人要么太討厭以太坊,要么太喜歡以太坊,以至于無法考慮清楚這件事。[2021/1/26 13:32:42]
底層技術層面
區塊鏈技術是一個分散式的數據庫,俗稱“分布式賬本”,是一種記錄交易的計算機程序,一般由數據層、網絡層、共識層、激勵層、合約層和應用層組成整個系統,其底層技術有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
由此可見,區塊鏈技術功能的實現是基于一些現有技術的有機整合,以分布式數據存儲技術實現去中心化,以點對點傳輸技術實現交易簡化和安全,以共識機制技術保證系統總體的平穩運行,以智能合約技術滿足用戶個體的靈活需求。
在技術原理如此復雜的情況下,申請人須全面了解專利的整體技術結構和具體技術的權利要求內容,準確定位受侵權的技術方案,才能進一步確定相關侵權主體。如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的相同或相似部分為不同區塊鏈系統中的分布式秘鑰技術,那么可能的侵權主體即是涉案專利中該部分底層技術的開發人員。
聲音 | 朱嘉明:這是第一次讓數千年的法律與數十年的數字經濟相遇:2019年10月20日,由數字資產研究院主辦,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中倫律師事務所、數據法盟聯合主辦的“數字經濟、區塊鏈與法座談會”在上海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舉辦。眾多法律界人士齊聚一堂,共同討論數字經濟、區塊鏈與法律相關重要問題。
朱嘉明指出此次會議的意義:就是讓有數千年歷史的法律與僅有數十年歷史的數字經濟、十年而已的數字貨幣,在幾乎不那么過早,也不過遲的時候在上海相遇,開始它們彼此首次全面的溝通與認知。[2019/10/20]
實際應用層面
區塊鏈技術發展至今,其實際應用主要形成三個層次,分別是可編程貨幣,即數字貨幣及其支付交易;可編程金融,即資產管理、銀行業及投融資等;以及可編程社會,即社會生活領域的應用。
以數字貨幣為例,在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數字貨幣交易市場中,主要存在一下主體:第一,從事挖礦行為的礦工,屬于數字貨幣交易系統的底層技術架構。第二,提供數字貨幣存儲服務的錢包公司,其專利技術主要是為交易者保管數字貨幣的私鑰,提供交易地址的終端應用開發。第三,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中心交易所,其專利技術主要涉及支付交易的響應與反饋、數據的變動記錄和交易端口穩定性。第四,從事數字貨幣支付的應用軟件,其專利技術主要是一系列側鏈技術,實現數字貨幣從主鏈轉移到側鏈及從側鏈安全返回主鏈。
聲音 | 鄧建鵬: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立法者急亟需明確其法律地位:今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在《區塊鏈監管困境的全面思考》一文中表示,當前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立法者急亟需明確其法律地位,切實保持虛擬貨幣持有者合法權益,進而統一司法上的認識和判定。[2019/5/17]
在確認侵權主體時,專利權人應結合自己的經濟實體性質和專利技術類型,進行宏觀把握。如申請人是一家以側鏈技術提供數字貨幣支付服務的公司,那么該專利技術的侵權主體可能是其直接和間接競爭對手,相對而言侵權內容也更容易針對與公鏈實施數據互訪的區塊鏈技術。
節點功能層面
區塊鏈的各個節點均參與系統的運行,當多個主體在各自節點發揮不同的功能時,側重的技術方案重點也不同。如提供支付功能的應用節點、提供交易服務的中介節點以及普通用戶節點,他們在各自的應用場景下擁有與整條區塊鏈不同的技術需求。因此,當專利侵權發生時,僅僅是一個節點上發生的侵害,也可能危及到整條區塊鏈的安全和穩定。
聲音 | 西南政法大學林少偉:法律的多變性與代碼的唯一性導致區塊鏈和法律之間存在著矛盾:據人民網消息,近日,在學習讀書會“人工智能專題月”活動上,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區塊鏈研究中心主任林少偉表示,格式化的規則應當具有確定性,但法律語言文字的多樣性以及法律功能的差異化導致法律規則解釋會出現多樣化。而在區塊鏈系統中的規則呈現出唯一性與確定性。因此,法律的多變性與代碼的唯一性導致區塊鏈和法律之間存在著矛盾。他認為,單純地對區塊鏈技術進行監管既無必要,也不可行。需要將區塊鏈“自律”和國家干預“法律”結合起來,唯有如此可以達到區塊鏈治理的最低標準。[2019/4/28]
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主體可能并不是與區塊鏈技術整體應用相關聯的主要經營主體,而是與節點經營主體存在競爭關系的二級技術公司。申請人在確認侵權主體時,也需要考慮到這一點。
二、侵權類型
直接侵權
根據“全面覆蓋”原則,侵權人須實施全部的侵權行為,方法專利則要求侵權人完成所有的技術步驟。具體而言,直接侵權的要求有二:一是侵權人為單一主體,二是該單一主體的侵權行為全面覆蓋專利權利要求。
就區塊鏈技術而言,若侵權主體的涉案專利全部涵蓋專利權人的權利要求,如底層技術專利,則構成直接侵權。
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行為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為前提,類型僅限于銷售、許諾銷售相關物品的行為,客體為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司法認定中,間接侵權采用從嚴的標準,目的在于避免專利權人權利過大二侵害其他專利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
就區塊鏈技術而言,間接侵權的侵權主體可能是侵權技術的使用者和銷售者,而非侵權技術的開發人員。
分離式侵權
分離式侵權的概念來自于美國,主要應對多個實體銷售的產品或者實施的方法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情形。判斷標準有二:一是侵權行為有多個行為人實施,二是一個行為人指使或控制另一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
就區塊鏈技術而言,由于區塊鏈采取分布式系統,其具體應用經常涉及不同技術或產品之間的合作,而由于分離式侵權形態復雜,在實踐中很難證明不同侵權主體間的指使或控制關系,進一步加大了確認侵權主體的難度。
三、專利保護策略
區塊鏈技術領域的專利侵權風險初現,給正加大馬力開發新技術的區塊鏈企業敲響警鐘,在技術創新的同時要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開展專利布局規劃。
申請人在進行專利申請時,應尤其關注權利要求的撰寫,分析專利技術特征和數據來源,確定各自的技術效果,在同一專利申請下涵蓋多項具有特定功能的技術特征,盡可能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可以通過對關鍵技術進行防御性公開的方式,降低專利侵權風險,保持競爭優勢。
從區塊鏈技術的行業發展考慮,建立針對區塊鏈底層技術的聯盟專利池,實施交叉授權,更有利于實現技術的交流共享,促進產業共同發展。
References
?張澤吾.方法專利分離式侵權判定研究.法學雜志,2016,37(03):62-69.?同上注。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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