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也引起了廣泛討論,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幣、SHIB為代表幣種價格的劇烈波動再次把虛擬貨幣推向了風口浪尖。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主要應用之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以中國為例,中國在政策上對區塊鏈技術一直持鼓勵發展的態度,但對虛擬貨幣相關產業、代幣發行采取嚴格禁止措施。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定位也存在相應改變。
第一階段:從明確到模糊,規避虛擬貨幣法律屬性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載明: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該文把比特幣定性為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53,等級仍為貪婪:金色財經報道,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53(昨日為53),貪婪程度持平,等級仍為貪婪。注:恐慌指數閾值為0-100,包含指標:波動性(25%)+市場交易量(25%)+社交媒體熱度(15%)+市場調查(15%)+比特幣在整個市場中的比例(10%)+谷歌熱詞分析(10%)。[2023/4/25 14:25:31]
在當時,虛擬貨幣還明確定性為“虛擬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央網信辦在內的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都在提示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但是二者又有差別,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三年后發布的公告中沒有提及只言片語提及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也沒有重申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這表明我國監管部門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虛擬幣的法律屬性。
馬斯克:暫不考慮為推特尋找代理CEO,將繼續親自負責運營:11月17日消息,推特CEO Elon Musk在社交媒體上針對“馬斯克正計劃找人接替其位置擔任代理CEO”一事發布回應表示:我會繼續運營推特,直到它(在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這需要一些時間。[2022/11/17 13:16:00]
2017年9月公告發布之后的民事審判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明。以王鐵亮與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舉例。
京0108民初12967號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幣公司確認王鐵亮共計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幣網上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
王鐵亮認為其在火幣公司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充值購買比特幣的行為因標的物不存在屬無效行為。比特幣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同時,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因此王鐵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火幣公司之間的交易屬于無效合同。
以DeFi為重點的交易應用程序Structure在薩爾瓦多推出:金色財經報道,DeFi交易應用程序Structure.fi宣布新交易應用程序正在薩爾瓦多推出,該應用程序可在 98 個國家/地區使用。它目前支持 28 個股票代幣和 37 個加密代幣。
該公司表示正在參與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監管沙盒,于 12 月完成了2000 萬美元的融資,其中包括來自Polychain Capital的種子資金和出售其STXR代幣的收益。據其網站稱,該公司由麻省理工學院和 Jump Trading 的校友于 2020 年創立。[2022/8/12 12:19:52]
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王鐵亮在火幣公司主辦的火幣網上注冊并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火幣網為用戶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作為賣家或者買家參與買賣數字資產行為本身,因此王鐵亮與火幣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合同有效。
算法穩定幣協議Nirvana遭攻擊,代幣暴跌90%:7月28日消息,北京時間今日午間,基于Solana的去中心化算法穩定幣協議Nirvana遭遇攻擊,其穩定幣NIRV價格從1美元一度跌至0.09美元,最大跌幅超過90%。[2022/7/28 2:43:27]
本案雖然沒有討論虛擬幣的屬性,但從民法角度來看,法院在當時是認可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才會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定虛擬幣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發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變。
浙11民終263號
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原告陳映光打款給被告丁建強購買馬克幣,分別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購買馬克幣20000個,共計款項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經雙方核對,丁建強出具了收條,載明收到原告陳映光現金共計651000元買馬克幣20000個。
原告認為雙方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回價款。
法院認為因本案的標的物馬克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
類似案例在不同節點的不同判決表明在現行規則下,我國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的討論。
第二階段:再次明確虛擬貨幣屬財產權益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表明在我國虛擬貨幣屬于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獲取、持有虛擬貨幣。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以太坊等穩定幣,本身作為一種虛擬的網絡財產,已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計價、支付、儲存等多種功能,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利益應受法律的保護。
2021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判決書中寫到,
“BUT幣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BUT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其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BUT幣作為獎賞。BUT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
要獲得BUT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支付機器運算損耗電力能源的相應對價,也需要耗費相應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BUT幣在網上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效益。因此,BUT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基于標的物合法,投資BUT幣沒有禁止。”
由此可見,我國承認虛擬貨幣的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需要特別提示注意,雖然我國承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但是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還是持打擊態度的,認為買賣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在維權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還是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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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2日,美國程序員LaszloHanyecz花費1萬枚比特幣購買了兩張披薩劵,使BTC第一次有了價格和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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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差不多三年前,寫過一篇文章《淺談你們根本不懂的區塊鏈游戲》,把站在那個時間點能想到的一些腦洞和思路,盡可能的梳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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