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一直牽動幣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歐科鏈訊消息,稱趙東案庭審已結束。
總結下消息內容:
1、趙東等人為跑分平臺提供OTC服務,所涉交易達2kw+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臺,服務上游賭博黑灰產,涉案金額31億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3、趙東獲利3w+元,已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量刑2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4、檢察機關對趙東團隊其他人建議量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其中周光楷已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趙鵬、余曉菡拒不認罪。
消息一出,熱議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個問題。
1、趙東團隊涉案金額、獲利數額這么少?
聲音 | 趙東:RenrenBit 100%準備金已于8月5日正式上線:8月5日,DGroup創始人趙東發微博稱,RenrenBit 100%準備金已正式上線。另外,有網友追問“平臺USD不能充值和提現,有保證金嗎”,趙東回應稱:“USD對應RenrenBit在Bitfinex賬戶的美元余額,必須一樣是100%的。”[2019/8/6]
刑事案件對證據認定的苛刻程度較高,以至于多數案件很難完全復盤查清,往往最終查實的金額遠低于實際犯罪數據。
以詐騙罪為例,按照傳統的認定詐騙罪的做法,需要對詐騙所得逐筆核對,并且詐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還要一一對應。現實是,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一些被害人沒有留存轉賬記錄或者現金交付,對于這部分的金額多半只能從犯罪金額中去除。此外,網絡詐騙又呈現“一對多”、“多對多”模式,犯罪鏈條復雜,犯罪分子又“與時俱進”,有時很難將全案各個環節都查清楚。任何一筆資金,一個環節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從總金額中去除了。
聲音 | 趙東:比特幣底部可能在2500美金:12月18日消息,DFund資本創始人趙東在接受訪談時表示,其內心對于比特幣底價極端可能在2500美金上下。但這些預測只是概率問題,沒人能保證一定會發生。仍然長期看好比特幣,現在價格很好,買了之后兩年不要賣,可以流通,可以投資項目,投出去,未來還要換成比特幣回來。[2018/12/18]
題外話,也正是以上原因,側面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認罪,尤其是初期偵查階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況下,不是不想認,是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自己該認多少,萬一不當心認多了呢。
2、量刑兩年,輕了嗎?
幫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無論涉案多少金額、獲利多少,頂天了,也只能判3年。
這和當初的立法思路有關,專業術語稱為“幫助行為正犯化”。大白話翻譯,對一些外圍助攻行為,單獨進行刑法打擊。意圖是斬斷核心犯罪行為的“手手腳腳”。某種程度上屬于降維打擊,所以在刑法設定中屬于輕罪,嚴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聲音 | 趙東:比特幣下跌的根本原因是投機者撤出、法幣資金外流:Dfund基金發起人趙東在微博上發表對近期比特幣暴跌的看法,他稱:“比特幣下跌的根本原因不是BCH硬分叉,根本原因是投機者撤出、法幣資金外流,市場本來就熊,硬分叉只是給了市場一個下跌的借口而已。沒有硬分叉,比特幣也一樣會跌的。 但對于真喜歡比特幣的人來說,跌了有啥不好的呢?反正又不賣比特幣。把投機者都嚇跑了,沒人搶比特幣了,好事啊。 ???? ”[2018/11/22]
此外,刑事政策鼓勵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勵認罪認罰、鼓勵積極退贓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項,原則上都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多項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內。
題外話,回想當年在體制內,最痛苦不過計算刑期,想按爆計算器。
波蘭媒體:波蘭執法機關凍結了Cooperative銀行賬戶2.7億茲羅提資產 趙東此前表示Bitfinex已撤出資金:2018年4月7日,波蘭媒體報道稱,波蘭執法機關凍結了Cooperative銀行的兩家公司賬戶,以及涉嫌詐騙、販、洗錢,凍結賬戶名下共計2.7億茲羅提。兩家公司法人分別是持加拿大護照的巴拿馬裔公民和持巴拿馬護照的哥倫比亞公民。其中一位法人是一家在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股東。但并未證實該在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為Bitfinex。隨后,趙東在微博對此傳言進行轉發評論,他表示:”Bitfinex的CEO JL已經否認。”他補充道,此前Bitfinex因銀行政策原因,亦被迫撤出資金。[2018/4/7]
3、為什么團隊多人不認罪?
盲猜一通。OTC+幫信罪,最核心的辯點一定是“主觀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圈內普遍的共識是,OTC體量大,被動遇到黑錢幾率高,但主動碰黑錢,不會。
實踐中,關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確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種“模棱兩可”的狀態,隱隱不安又覺無事。這也是最難評判的狀況。需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情況、既往經歷,交易對手之間往來情況,獲利情況等,綜合審查判斷。
OTC行業,涉及虛擬貨幣,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機關人員認為,正因為遇到黑錢幾率高,更應該提高注意義務,防范風險。而當前嚴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觀明知”的認定,放的比較寬。風口行業更應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認罪認罰,2年,可能緩刑。拒不認罪,量刑1年半。事實上已經羈押了1年,真判實刑,再半年也出來了。緩刑的期限絕不低于2年,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期間社區矯正、各種監管,最早也要2023年結束。要是有人上訴,時間更久了。不排除有這方面的考量。當然,有人會說累犯問題,見仁見智,多數人不會認為自己會再犯罪。
說一些正經話。
最近兩高一部公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媒體稱為首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確提及“虛擬貨幣”的有2條。
第十條,結合上述第三個問題,明確了司法機關認定“明知”的一種方式。第一次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發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實上,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斷卡行動”以來。
第十一條,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觀行為認定。簡單的可以理解為,洗黑錢的幾種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問的是,何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區間,即“低于市價的70%”或者“高于市價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間未必那么大,需要結合案情和市場狀況綜合分析,更取決于被告人對于價格能不能給到合理解釋,令司法機關信服。
十、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一切以官方消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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