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虛擬貨幣在個人之間的流轉,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認可流轉合同效力的判決,也有認為合同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歸于無效的判決,有認可虛擬貨幣商品屬性的判決,也有將虛擬貨幣歸于不合法物不予保護的判決。颯姐團隊以為,同一地區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具有示范效應,本文將介紹一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作出的涉幣民事判決書,以供各位讀者了解近期北京地區涉幣交易的法律判斷傾向。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通過微信的方式約定:方某向朱某購買朱某持有的113019900個Tripio幣。根據上述約定,方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10萬元;于2018年3月11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103455元,共計人民幣8203455元。
慢霧安全預警:Nuxt.js出現遠程代碼執行漏洞攻擊案例,請相關方及時升級:金色財經報道,據慢霧區消息,Nuxt.js遠程代碼執行漏洞(CVE-2023-3224) PoC在互聯網上公開,目前已出現攻擊案例。Nuxt.js是一個基于Vue.js的輕量級應用框架,可用來創建服務端渲染(SSR) 應用,也可充當靜態站點引擎生成靜態站點應用,具有優雅的代碼結構分層和熱加載等特性。Nuxt中存在代碼注入漏洞,當服務端以開發模式啟動時,遠程未授權攻擊者可利用此漏洞注入惡意代碼并獲取目標服務器權限。其中,Nuxt == 3.4.0,Nuxt == 3.4.1,Nuxt == 3.4.2 均受到影響。加密貨幣行業有大量平臺采用此方案構建前后端服務,請注意風險,并將Nuxt升級到3.4.3或以上版本。[2023/6/15 21:39:39]
截止訴訟起始之日,朱某應支付113019900個Tripio幣,尚欠方某67811940個Tripio幣未給付,尚欠方某的67811940個Tripio幣合105個基石以太幣及790個非基石以太幣。朱某關于未支付的Tripio幣系根據方某的指令予以保管,且交易屬于分批次交付的意見,未能提供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基于區塊鏈的電子證據平臺”案例發布:9月7日,中國工程院《中國區塊鏈發展戰略研究》項目發布“發現100個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欄目之“基于區塊鏈的電子證據平臺”案例。電子證據管理系統首期覆蓋全國重點平臺20余家,包括京東、淘寶、天貓、阿里巴巴、蘇寧、拼多多、唯品會、餓了么等,平臺內經營者萬余人、重點品牌數百余個,上線后一年內累計線索量240余萬條,累計固證量280余萬,實現商品下架70余萬個,為數百次行政執法處罰提供司法出證服務。
總體來看,電子證據管理系統有效防止了網絡交易場景中由于經營者因抵觸檢查不提供賬號密碼而使得執法人員無法進入網店后臺,錯過有效證據,或者經營者篡改、刪除產品信息頁面等情況的出現,切實提高了執法的有效性。(證券日報之聲)[2021/9/7 23:06:13]
方某作為原告的訴請系解除口頭合同,返還本息。
動態 | 蘇寧金融區塊鏈+物聯網汽車庫融平臺獲CITE 2019區塊鏈應用創新優秀案例:據中金在線報道,蘇寧金融區塊鏈+物聯網汽車庫融平臺在“2019中國國際區塊鏈技術與應用大會”上獲評CITE 2019區塊鏈應用創新優秀案例。該平臺綜合運用區塊鏈+物聯網技術解決動產質押業務中缺乏可信監管、信息不實、風控不足、質押品范圍窄等痛點,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2019/5/7]
案件焦點
颯姐團隊總結本案焦點如下:
本案買賣虛擬貨幣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口頭合同;
被告應否返還全部或部分本金,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利息。
判決結果
一審階段,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866號民事判決書內容主要有:1.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2.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方某未交付部分的人民幣。
IMF 6月最新報告:高度關注加密貨幣技術的優勢和使用案例:據btcmanager消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于6月發布的關于加密貨幣的文件表明,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對中央銀行在全球貨幣政策中的主導地位構成嚴峻的挑戰,有朝一日可能會成為替代支付手段,并可能導致人們對法幣或央行資金需求的降低。該報告指出,隨著加密貨幣采用的增長,其波動可能會減少。隨著基于例如人工智能的發幣規則的改善,其估值可能會變得更加穩定。此外,加密貨幣因欺詐,安全漏洞和運營故障等事件,并沒有贏得人們的高度信任。然而,基于價值或代幣的支付系統是金融的未來,銀行必須探索這些方法以保持與加密貨幣之間的競爭。[2018/6/6]
負責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京民終747號民事判決書中維持了前述判決內容。
案件分析
標的定性與合同效力
根據2017年多部門頒布的94公告,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我國相關政策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同時根據銀發〔2013〕289號的規定能夠推斷,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屬性。
本案系標的為虛擬貨幣的買賣合同糾紛,不涉及融資問題。虛擬貨幣在本案中體現的是一種商品屬性,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不會因此當然無效,這一判決內容與颯姐團隊一貫以來的觀點相符。
涉幣交易“根本違約”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規定系實務中常用的法律依據。其中,條款第四項關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有所偏差。
考慮到虛擬貨幣的交易規則及交易習慣,特別是幣價波動劇烈的特點,買賣虛擬貨幣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虛擬貨幣具有很高的期待。換言之,出賣人遲延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的行為,將很容易導致“根本違約”。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長達一年半的期間內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虛擬貨幣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而據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颯姐團隊認為,如買賣合同各方未對交付時間做出明確約定,“根本違約”應做實質性的理解,即,遲延履行期間幣價是否出現了明顯波動。如是,則買受方有權以根本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自負盈虧”的表現
在本案的一審階段,法院指出:“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不作為交易對手的情況下,用戶應對交易結果自負盈虧。”這一觀點具體表現為:1.法院僅支持被告返還未予交付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部分;2.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利息損失的訴求。
關于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的評析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合同因“根本違約”而解除后,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在法院承認案涉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后,就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必須論證,颯姐團隊認為,法院可考慮通過幣價波動大等交易規則與行業慣例對已履行部分無法恢復原狀作出論述,但違約方仍應就此承擔責任。
關于利息損失不予支持的評析
實務中,利息通常可作為違約金量化的有效方式。本案法院一方面承認合同有效與被告“根本違約”,另一方面不支持原告主張的具有違約金性質的利息損失的做法存在自相矛盾之嫌。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等詞匯說理不能彌補缺乏法律依據的事實。
積極意義
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訴訟在能否得到司法保護的問題上在實務中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判決標準不一,部分地區法院甚至將案件反復移送至機關,不愿受理。北京高院的這則判決雖然某些細節尚需斟酌,但至少肯定了虛擬貨幣場外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具有指導意義。
颯姐團隊建議,如有虛擬貨幣相關的不涉及刑法風險的民事訴訟,可考慮在近期于北京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引用該則判例予以參考。
寫在最后
雖然近期的政策與立法存在打擊虛擬貨幣的傾向,但尚未有高位階法律認定虛擬貨幣作為權利客體的不合法性,公民持有與流轉虛擬貨幣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在虛擬貨幣體現其商品屬性之時。畢竟,判決書的說理需要圍繞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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