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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肖颯:NFT 在中國可轉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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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題記:謹慎的邊界,在哪里?

作為NFT觀察者和法律服務商,我們在國內某二手交易平臺發現有賣家售賣本系統或友商的NFT產品。經過與店主交流,有的店家回復:幾天內交貨;有的店家回復:180天后交貨。大約一天后,我們發現NFT產品被二手網站下架,NFT出售信息和被平臺刪除,此起彼伏......

這里有兩個法律問題:1.明知不能交貨而欺騙消費者可交付NFT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2.網絡平臺目前禁售二手NFT的理由如何。還將延伸出一個更深的法律問題,3.二手NFT能通過哪些合法的渠道交易?

NFT合規性與二手交易

圈里有真假NFT之爭,老幣圈的朋友對于聯盟鏈上的NFT頗有微詞,認定其為假NFT,但是就目前國內法律框架而言,無疑聯盟鏈上限制買賣的NFT合規性最高。將文化周邊產品進行NFT化,大廠做的不錯,颯姐和團隊律師也收藏了一些其鑄造、售賣的NFT。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但是,總是有人太著急,想將自己9.9元或99元購買的圖片類、音樂類NFT在某魚等二手商品寄賣網站進行變現。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鑒于現在NFT多限制在180天之后才能轉讓,且該事項賣方應當明知。因此,若賣方與買方約定,幾天后交付該NFT作品,顯然,此時賣方無法履行其與買方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那么,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賣方首先承擔的是民事違約責任,且由于該NFT作品實際上無法履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請求解除該合同,但不影響其繼續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此外,若賣方隱瞞其NFT作品無法轉讓之事實,使買方誤以為其可以在幾天后通過交易取得該NFT作品的所有權,那么,賣方的行為事實上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買方作為被欺詐方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其與賣方之間的合同。此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且需賠償買方可能的損失。

聲音 | 律師肖颯:狹義“幣圈”與“鏈圈”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文談“幣圈”與“鏈圈”的區別。文中表示,“狹義的‘幣圈’,單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項目方成員及其聯盟等。狹義的‘鏈圈’,單指只從事區塊鏈技術研發、落地應用的團隊及聯盟等。這兩個定義里的幣圈和鏈圈,幾乎是不重合的,因為兩者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2018/8/30]

同時,賣方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賣方所言NFT根本不存在,或在未告知賣方不可交付的情況下,收到買方交付的錢款后拒不履行相應義務,那么,若所涉款項大小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則賣方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在原本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手寄賣網站拒絕NFT的理由

網絡平臺禁售NFT的理由,經過多方查詢印證,并沒有找到現成的法律法規。但在《某平臺違禁信息管理規則》中,我們發現對于“涉嫌欺詐、盜竊、作弊、騷擾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禁售,其中對于欺詐工具類商品和服務里載明:“不可查詢或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虛擬類商品”,列舉了三大運營商官方不可查詢的花費類商品、返還期限不可查詢確定的商品、實際上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慢充卡類虛擬商品等。

颯姐回憶了自己第一次購買NFT的場景,明明是購買了一件虛擬商品,店家給我郵寄了紙質版證書,同時要求我點擊收貨,并在點擊收貨同時將NFT打到了我的收藏品錢包。幾乎是在點擊收貨的同時,NFT到賬,這顯然不屬于“慢充”。

如果是二手NFT,囿于鑄造時智能合約就已經要求180天或更長時間內不得交易,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平臺禁售NFT商品有其內部企業規則要求。

但,颯姐認為,事情遠沒有那么簡單,還是NFT的金融可能性讓平臺望而卻步。

二手寄賣網站的義務

二手寄賣網站屬于網絡交易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受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電子商務法》的規制,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平臺的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鑒于NFT還有知識產權的權利讓渡問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二手寄賣平臺對于NFT產品的寄賣,十分謹慎,擔心承擔連帶責任。

國內是否有合規二手NFT交易場所

這個問題取決于:未來監管機關如何對NFT定性,是否認定其有金融屬性。

倘若將NFT當做普通的虛擬商品,自身不帶有金融屬性,則其二手交易將被容許,起碼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偶有炒作行為,可以用規制“得某”炒鞋平臺的監管方案進行處理。

倘若將NFT當做特殊的虛擬商品,自帶金融屬性,則二手交易需要獲得國家級的金融牌照,否則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讀者可能對颯姐的保守觀點是非不解,甚至有圈友指著鼻子罵過我,但是法律法規就在那里,我們法律人只能實話實說,遵紀守法。

我們團隊也都是青年人,對創新充滿理想。我們試圖用法律的網,給市場主體一個行為邊界,到底哪些義務遵守了就可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然而,鑒于NFT的出身,特別是其與token\coin之間的基因關系,監管機關和大眾對于NFT金融化的傾向是有擔心的。

尤其是我們發現各地批準的金融類交易所、交易中心,對于NFT二手交易躍躍欲試,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體系解釋,很難用地方金融牌照擋住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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