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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全面解析:DAO 的中國化合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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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們在文章《颯姐團隊|DAO,可以在中國合法經營嗎?》中曾經提到過,依據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境外盛行的DAO模式難以在我國合法落地,但這樣的一個想法確實有其獨到之處。盡管我們不能將該模式完整引進中國,但將其中國化,讓它入鄉隨俗卻未嘗不可。因此,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從中國法的視角出發,給出在中國現有制度下,DAO可能的中國化路徑。

一、DAO的特征

要想給出DAO的中國化路徑,首先要明確DAO的特征。一般認為,DAO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規則程序化。DAO將組織規則通過代碼構建在程序上并自主運行,通過區塊鏈來保障組織運行程序的去中心化。DAO基于程序規則而不是傳統公司規章制度來管理和約束成員。

2、身份無邊界。DAO對所有參與者不設限。DAO的所有成員都是具有共同目標的利益共同體,通過共同構建項目追求共同目的的實現。本質上是通過利益的統一,實現組織共識。

3、信息透明。大部分項目的代碼都是開源的,任何成員都可以獲得組織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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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出自由。DAO與傳統組織相比,沒有進出的諸多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實現參與自由和退出自由,目標一致的參與者會選擇留下,而不一致的參與者會快速退出,組織也能通過該方式快速達成共識。

5、集體決策、集體投票。DAO沒有傳統組織的董監高架構,所有的決策都是集體投票做出的,任何享有投票權的成員都可以提出提案并參與投票。

此外,根據美國DAO法案,DAO被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其特點還在于企業成員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同時在籌集資金方面,由于DAO的核心智能合約是誕生于區塊鏈技術的產物,其天生與虛擬貨幣、NFT等事物存在關聯,并且在實踐中,絕大部分的DAO要不就是自己ICO發幣籌措啟動資金,要么就是通過販售NFT等物籌措資本,這種募集資金方式也是DAO的特點之一。

而針對如上特點,我們認為,在全體成員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卻又都對組織經營具有決策權、管理權是DAO最突出特征,因此,本文的重點便在于在中國法下是否存在這樣的一種滿足條件的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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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DAO的募集資金方式無論是ICO,亦或是販售NFT等都具有極高風險,因此,即便中國化的DAO存在,其募集資金仍然應以傳統方式為主。

二、中國化路徑之一:DAO與合伙企業

所謂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這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性質決定了合伙中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有同等權利,這也被明確規定在《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

因此,這種所有成員均有權決定組織事務的方式,當然貼合DAO的特征。但颯姐團隊認為,選擇以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開展DAO的本土化并非一條可行之路。其最大的困難在于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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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的合伙企業分為兩類,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顯然,由于DAO成員的責任承擔方式是有限責任,其當然不能成立普通合伙企業,而只能考慮有限合伙企業。從定義上看,似乎只要有限合伙企業全部由有限合伙人組成,就能夠滿足DAO的要求。但是,一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全部由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并不存在,另一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有限合伙人實際上沒有管理權。因此,DAO并不能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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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人認為DAO可以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形式經營。但颯姐團隊認為,該方式的可行性并不強。一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成立有更強的限制,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有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才能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而DAO未必是這樣的組織。另一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歸根結底仍然是普通合伙企業的一種類型,其責任承擔方式類似于普通合伙企業,只是在特殊情況下的責任承擔方式會有所變化,如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顯然仍然不滿足DA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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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中國的合伙制下尋求DAO的本土化方式,只能考慮放棄有限責任的承擔方式而選擇成立普通合伙企業,但距離境外的DAO已經有了較大的差距。

三、中國化路徑之二:DAO與公司

那么,在我國法律體系下,DAO是否能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呢?

根據《公司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體系下的公司,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會成為DAO的選擇,因為DAO的獨特性之一便在于其沒有傳統的董監高機構,但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其必須設立董監高,這與DAO組織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至于DAO是否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則具有理論上的操作空間。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同時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并不賦予執行董事任何管理上的權限,而將事務決定權均給予股東。

同時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這也就意味著實踐中允許存在不設經理的有限責任公司,且即便設置經理,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不賦予經理任何實際的公司事務管理權。

至于監事,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而監事的具體職權,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為:“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其中,由于董事和高管并不存在實際的管理能力,因此第2、3、6項職權并沒有實際意義,而第1、4、5項職權也不會對DAO造成影響,該權利完全可以同樣賦予其他股東,至于第7項則在公司章程不予規定即可。

綜上所述,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基本能夠達到DAO的組織要求,即在全體成員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卻又都對組織經營具有決策權、管理權。但應當注意的是,此時的DAO組織的成員人數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必須屬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情形才能進行。因此,這對于實踐中成員人數龐大的DAO組織而言,仍然難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路徑實現本土化。

四、中國化路徑之三:DAO與虛擬決策機構

最近,某雪的茶的虛擬股票玩法引發了熱議,這也給颯姐團隊帶來了新的思考方向。對于DAO的參與者而言,某種意義上其享受的是一種被平等對待的決策權:每一個人都能參與并決定組織的后續發展,小股東也能發出自己的聲音。

因此,對于DAO而言,完全可以尋求一家有正規經營項目的公司,同樣采取消費者購買多少就能獲得多少積分的形式,以該積分購買虛擬股票,成為公司的決策者,在公司框定的有限的范圍內,有權通過投票決策公司的相關事務,該決定公司必須采納。由此,盡管該DAO的成員并不實際享有該公司的股票,但是實際上卻發揮了DAO的效果,能夠參與到公司的實際決策之中。

但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模式必須合法合規開展。一方面,對虛擬決策機構可決策的范圍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防止其做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策,使得公司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另一方面,整個模式的開發需要經過嚴格論證,正如此前我們提到某雪的機制并不簡單《肖颯團隊|“奶茶幣”與“虛擬股票”玩法背后的合規玄機》,虛擬決策機構是否能夠在中國法下落地,如能,又該如何具體設置規則,都是需要付出極大精力去解決的難題。經營者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其可行,而應去仔細研究后得出結論。

五、寫在最后

現行中國法律體系下,DAO的本土化仍然困難重重,走合伙制路徑就必須承擔無限責任,走公司制路徑就必須舍棄龐大的成員基礎,走虛擬決策機構路徑則更要考慮該模式的種種風險,但這并不是阻擋我們進行創新的理由。法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要善于把握機會才能搏得更好的未來,但颯姐團隊也要提醒各位,拼搏的前提是合法,只有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開展的拼搏,才是有意義的拼搏,才能真正走向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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