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Web3創始人、加密領域的律師和金融監管機構來說,2022年是一個多事之秋。破產、欺詐指控等等各種事件都在2022年出現…那么,未來可能會有什么樣的事件?
有幾點是肯定的:首先,監管機構將對加密領域采取采取嚴厲的措施,曾經可以通過離岸司法管轄區躲避法律制裁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了。如果Web3創始人足夠聰明且有長遠的眼光的話,會意識到,目前項目的必須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PWC的一份報告顯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阿聯酋在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份額增加了500%,早已超過了250億美元的交易額。
世界上已經有幾個國家已經公開宣布,會致力于在Web3和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這塊起到主導作用,從而為普通用戶、行業創始人和投資人提供具備確定性的環境。在這塊,阿聯酋擁有很多自由經濟區和自由金融區,通過發行「許可證」吸引行業內的創業者。
知情人士:美國或將達成一項關于穩定幣的全面框架協議:金色財經報道,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的多數民主黨人反對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指示監管機構為數字資產從證券過渡到商品提供明確的路徑,以及美國加密貨幣監管的其他重大變化。民主黨領袖、眾議員Maxine Waters表示,該法案對加密行業過于友好,他們對共和黨人決定推進一項大規模市場結構法案以改寫美國的投資者保護法案感到失望。由于民主黨以微弱優勢控制參議院,民主黨的反對使市場法案在本屆國會成為法律的道路變得復雜。如果黨內大多數成員反對,拜登不太可能將一項法案簽署為法律。
不過,Waters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樂觀地認為,穩定幣法案或是可行的,正在進行的最后一刻談判可能會就穩定幣立法與市場法案達成更多協議,并將在周四進行委員會投票。[2023/7/27 16:01:01]
那么,如何從司法和監管的角度,思考阿聯酋對Web3和加密貨幣創業者和投資者的規章和條款?
FTX發布關于以太坊合并的更新說明:金色財經報道,FTX發布關于以太坊合并的更新說明。FTX將在Bellatrix共識層升級(Beacon Chain epoch 144896:2022年09月06日11:34:47 UTC)和Paris執行層升級約前半小時暫停原生ETH和ERC-20通證的充值與提現。ETH和ERC-20通證的現貨交易、現貨杠桿交易和期貨交易將不受影響。
合并后,可能出現一個或多個PoW ETH分叉。若出現典型的PoW ETH分叉,FTX將分發此分叉的PoW ETH并計入用戶帳戶。借入ETH的用戶將根據其在分叉快照時的ETH余額被收取分叉的PoW ETH,該快照將在 Paris 執行層升級前進行。 FTX保留在任何時刻修改任何PoW ETH分叉處理方式的權利。在合并后,”ETH\"代碼將會被用于使用ETH PoS鏈 。[2022/9/3 13:06:16]
阿聯酋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機構會對阿聯酋的金融服務活動進行金融監管。因此,假設你的Web3項目和傳統的金融活動,如銀行、經紀、托管、支付服務或投資管理等活動有關,大概率會屬于阿聯酋金融監管機構的管轄范圍。
上海通信管理局發布《關于下架“區塊天眼”APP的通知》:9月6日消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發布《關于下架“區塊天眼”APP的通知》文件,文件顯示,近日,我局接上海市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互金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商請處置涉嫌虛擬貨幣宣傳炒作平臺的函》,指出“區塊天眼”APP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所導流,并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商業展示和營銷宣傳,違反了《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相關要求,請你單位予以下架。[2021/9/6 23:03:41]
阿聯酋
本土或在岸公司:指的是在7個酋長國其中之一的經濟部門進行注冊的公司,迪拜經濟部、阿布扎比經濟發展部
經濟自由區:阿聯酋共有有40多個自由區,僅在迪拜就有30多個自由經濟區;DMCC:最大的一個經濟自由區,CryptoCentre已經成為阿聯酋的旗艦,有500多家加密、Web3公司在這里辦公。
聲音 | 觀點:SEC主席關于比特幣ETF的言論潛在意思是其終會獲批:昨日,美國SEC主席Jay Clayton在接受CNBC采訪時表示,比特幣ETF相關工作已經取得進展,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Compound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就此評論稱:“要了解華盛頓特區的語言,你必須從字里行間去體會。Clayton在這里傳遞的信息是——比特幣ETF總有一天會獲得批準,但今天不會。”[2019/9/11]
金融自由區:阿聯酋目前有兩個金融自由區,分別是阿布扎比全球市場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離岸司法管轄區:阿聯酋有兩個自由經濟區屬于離岸司法管轄區:即JebelAliFreeZone和和RAK國際企業中心。
對于阿聯酋的「本土」或「在岸」公司,由下列金融監管機構:
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負責監管阿聯酋大陸以及阿聯酋各自由區的證券發行;
阿聯酋央行是阿聯酋銀行和保險部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機構;
winmax發布關于BQC寶權鏈停止交易和下架公告:winmax發布關于BQC寶權鏈停止交易和下架公告,公告中稱:鑒于BQC寶權鏈交易量未達到平臺要求,平臺根據協議將作暫停交易和下架處理,于2018年4月31號24點停止交易,用戶必須在4月15號前把資產提走。[2018/3/25]
在阿聯酋的兩個自由金融自由區,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監管獨立于阿聯酋本土的迪拜金融自由區:分別是——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活動;
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監管阿布扎比全球市場的金融活動。
除了負責本土管轄權和兩個自由金融區之外,阿聯酋還有40多個自由經濟區。不過,針對為特定的商業活動發放許可證這塊,每個區的自主權不同。
其中有2個自由經濟區,需要按照離岸司法管轄權,因此比較適合家族信托和家族基金會的法律架構設置。
當公司在阿聯酋成立時,將獲得貿易許可證,是一種能夠反映公司成立性質的文件。注意,TradeLicense有時被簡稱為「許可證License」,常與金融監管機構提供的監管批準文件相混淆。
我們經常會聽到某個有人會說:「我的Web3風險投資基金持有AirportFreeZone的License」。首先,AirportFreeZone不屬于阿聯酋的金融監管機構,不能為風險投資金頒發許可證。其次,這里的TradeLicense只是一個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其中僅僅有部分商業活動,可能大體上與投資活動較為相似。
注意:這一點對參與的投資來說是很重要的,不要被名稱誤導,看到公司持有TradeLicense,就以為自己是在投資某個受監管的實體,其實并不是這樣。
阿聯酋的加密貨幣監管與法規
2020年,阿聯酋ESCA發布了第23號決定,提出了《加密資產活動條例),旨在規范阿聯酋加密資產的發售、發行、上市和交易以及相關金融活動。不過,近期ESCA告知,加密資產條例還沒有正式生效。
VARA
兩年后,2022年3月9日,迪拜發布了4號關于虛擬資產監管的法律,建立名為虛擬資產監管局的全新監管機構。VARA的職權范圍,包括監管整個迪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但DIFC不受VARA的監管,因為DIFC是一個自由金融區,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VARA尚未公布法規細則,但是它們對任何和自己業務相關的管轄業務范圍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具備管轄權。不過,VARA已經對多家公司進行了業務試點性質的批準,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FTX。
阿布扎比的ADGM(theAbuDhabiGlobalMarket)
2015年發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條例(The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Regulations)》構建了ADGM的金融服務立法和監管框架。2018年,ADGM對FSMR進行了修訂,旨在監管「加密貨幣活動」。多家公司獲得了經營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加密貨幣托管服務的許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那家。
這塊更適合進行:受到監管的Web3風險投資公司、加密貨幣托管業務供應商、投資于Web3項目股權的公司具備管轄權。
迪拜的DIFC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最近在DIFC實施了「加密代幣制度」。
加密代幣制度擴大了許多現有金融服務活動的范圍,適用于提供與'加密代幣'有關的產品和服務。然后他們將加密代幣的使用限制在DFSA「認可」的范圍內。目前,DFSA承認的加密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坊和萊特幣,公用事業和NFT被明確不屬在金融監管范圍,隱私幣在DIFC是被禁止的。
這塊更適合進行:投資于加密貨幣的對沖基金、家族辦公室、傳統的金融服務活動、和比特幣有關的金融活動
迪拜的自由區
有3個非自由金融經濟區最近開始組建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的非金融公司,宣布了「加密貨幣中心」,并與ESCA簽訂了未披露內容的諒解備忘錄。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
DWTC:迪拜環球貿易中心
IFZA:國際自由區管理局
有趣的是,上述自由經濟區之間也會有競爭,宣布會與領先的Web3和加密貨幣項目建立各種伙伴關系,并且都積極參與各種宣傳和營銷活動。
DMCC是值得關注的,他們建立了一個蓬勃發展的加密中心,已有超過500家公司注冊,如果計劃去一個充滿活力的加密社區,DMCC加密中心可能是你的選擇。
這塊更適合進行:Web3、Metaverse或NFT項目的啟動;個人控股公司,自有加密貨幣資管、或經驗豐富的加密貨幣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的投資;成立單一家族辦公室。
天氣、稅務、地緣等環境都不錯,可以滿足家庭和商業生活的基礎設施,因此阿聯酋正在成為Web3和加密貨幣創始人的首選。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比如說像推出實用性代幣這類業務,阿聯酋就不一定是最合適的地點。推出代幣,需要設計公司架構,同時進行法律上的研判,因為要向監管機構說明該代幣是一種實用代幣,不屬于金融服務法規的管轄范圍。同樣,成立DAO時候的治理代幣,也屬于實用Token。
具備經驗的優秀投資者,通常會準備讓項目將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構建發行Token,當然,他們也會充分應用阿聯酋司法管轄區提供的所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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