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昨天的推送,我們概覽了虛擬幣的刑法邊界。從今天起,我們將陸續對虛擬幣經營模式中可能觸犯的紅線展開論述。
集資詐騙罪是虛擬幣涉嫌刑事犯罪的重災區。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比特幣最大的交易市場之一,交易量一度占全球的八成以上。炒幣之風盛行,但比特幣投資只是集中在科技圈和金融圈領域。而大眾市場上五花八門的“詐騙幣”就趁著這股比特幣在國內發展的勢頭,魚目混珠,吸引部分心急賺錢卻又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投資者。
有哪些有關虛擬幣的行為可能會涉嫌集資詐騙的罪名呢?請見以下典型的具體案例:
典型案例:乘風破浪的新興概念
案例1:“K幣”、“高德幣”
(2019)浙0282刑初1731號
1. 主要案件情節: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等人策劃并推出了“某怡國際”項目,以珠寶銷售為名對外進行宣傳,承諾客戶購買任一產品獲得會員資格后,可以投資公司即將推出的虛擬幣“K幣”,“K幣”未來會與比特幣接軌,1“K幣”從1美元會漲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資購買產品,成為會員。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蔡某及葉某先后投資“某怡國際”項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銷售團隊,積極在大陸吸引他人投資。
2014年12月左右,“某怡國際”創建了虛假的虛擬幣“K幣”并大量發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幣的名聲及價值進行宣傳,操縱“K幣”價格行情,并且宣稱只有購買產品成為會員才能投資“K幣”,“K幣”交易出去就能提現,以此欺騙老會員將點擊廣告所獲得的積分投資“K幣”或者招攬新客戶購買產品點擊廣告賺取積分后投資“K幣”。
數據:第三大BTC鯨魚再次購買255 BTC,該地址本月已購買2,318 BTC。:6月24消息,根據Tokenview數據顯示,第三大BTC鯨魚又購買了255 BTC,該地址本月已購買2,318 BTC。[2022/6/24 1:29:20]
為吸引更多客戶投資以抬高“K幣”價格,Lina、Jeff等人在2015年7月左右提出“某家高德”項目。2015年8月,“某家高德”項目正式推出,為撇清與“某怡國際”的關系以欺騙客戶投資,對外宣稱推出該項目的“某家高德”與“某怡國際”公司非同一家公司。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戶減少,“某家高德”難以支付前期會員的提現款,遂創建推出虛擬幣“高德幣”(實為高層直接掌控價格的公司內部交易符號),像宣傳“K幣”一樣鼓吹該幣的投資前景,欺騙客戶投資。為牟利,“某家高德”還在會員提現或者“高德幣”賣出時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
2. 法院裁判:
被告人周某、蔡某等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而積極給予幫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3. 量刑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蔡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美股三大股指期貨跌幅擴大,納指期貨跌超1%:美股三大股指期貨跌幅擴大,納指期貨跌超1%,道指期貨跌超0.6%,標普500指數期貨跌0.72%。[2021/2/18 17:27:50]
案例2:“風雨同舟幣”、“瑞克幣”、“搖錢積分幣”
(2017)浙0212刑初1041號
2016年7月底至同年9月初,張某在山東省青島市通過互聯網非法設立“風雨同舟”虛擬幣交易平臺,以高回報為誘餌,通過QQ向社會公眾宣傳該平臺的“風雨同舟幣”、“瑞克幣”、“搖錢積分幣”3種虛擬幣的買賣、兌換等業務,要求投資人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其指定的賬戶充值,開展上述業務,以此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9月初,張某關閉了該虛擬幣交易平臺、解散QQ群,攜款逃匿。期間,被告人張某騙取了64名投資人共計838845.85元。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張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繼續退賠相關被害人的財物損失。
案例3:“元寶幣”
(2019)魯0811刑初1193號
2017年3月21日,李某注冊成立山東元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元金公司),并讓被告人甄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58COIN研究員TIM:系統安全 資金儲備和交易成本是選擇交易平臺的三大標準:今天下午四點,58COIN高級研究員TIM在AMA《把握牛市行情,搶占行業新機遇》中表示,用戶在選擇交易平臺時,需要考慮三大標準:(1)系統安全:交易所最容易被黑客盯上,因為資金量大,可攻擊環節多,所以安全的交易系統尤為重要。一個安全的交易所應該要有自主研發的交易系統來加強底層基礎安全防護。(2)資金儲備:資金安全就涉及到交易所的承兌能力,在牛市中很多交易所跑路原因就是因為承兌能力差,所以資金儲備是一個交易所實力的根本。(3)交易成本:用戶體驗最直觀應該就是交易成本問題,畢竟這與用戶利益息息相關。[2021/1/22 16:47:46]
隨后,李某與其邀集的栗某、溫某、孫某共同確定公司經營模式,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在濟寧萬達寫字樓租賃辦公場所,通過建立微信招商群、在出租車、火車站廣場廣告牌、濟寧晚報等媒體發布廣告、組織啟動大會等方式,大肆夸大元金公司實力,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公開虛假宣傳公司擁有數字貨幣和物聯網牌照,旗下擁有五家上市子公司,涉及酒業、阿膠、農產品等多種產業;并通過承諾購買該公司發行的虛擬礦機可自動產生元寶幣(YCC數字貨幣)每日獲取投資額1.3%-2.0%不等的靜態收益,同時可通過推薦他人入金,按推薦層級獲取被推薦人入金額1%-20%不等的動態收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2151.64萬元。
為持續吸收公眾資金,甄某等人同時通過兌現承諾返利方式返還被害人部分收益,截至案發時造成社會公眾實際經濟損失896.3035萬元。
美股三大指數集體收漲:標普500指數12月1日(周二)收盤上漲40.80點,漲幅1.13%,報3662.45點;
納斯達克指數12月1日(周二)收盤上漲156.40點,漲幅1.28%,報12355.11點;
道瓊斯指數12月1日(周二)收盤上漲185.30點,漲幅0.63%,報29823.92點。[2020/12/2 22:48:06]
被告人伙同栗某、溫某、李某、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投資項目、承諾兌現高回報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151.64萬元,造成公眾經濟損失896.30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甄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詐騙方法”就是指“欺騙行為”,表現為向受騙者表示虛假的事項,或者向受騙者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但這種欺騙行為必須使受騙者陷入或者繼續維持(或強化)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行為。
例如,只要使對方陷入”行為人屬合法募集資金“、”行為人屬正當募集資金”、“行為人的集資獲得了有權機關的批準”、“出資后會后有回報“等認識錯誤,足以使對方“出資”,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集資詐騙中的詐騙方法。
印度三大政府機構在是否應通過監管禁止加密貨幣上存在分歧:據bitcoin news報道,目前印度財政部、印度儲備銀行(RBI)、所得稅部門以及特別調查組對即將出臺的關于加密貨幣監管的法案發表了各自的意見。消息人士指出,印度財政部贊成監管加密貨幣,但所得稅部門卻不贊成監管。據星期日衛報報道,印度特別調查組(SIT)在發現至少4起加密貨幣被用于支付的案件后,表示希望禁止使用比特幣”。 印度特別調查組由麻醉品管制局(NCB),執法局(ED),中央調查局(CBI)和所得稅司的官員組成。[2018/4/24]
非法集資表現為虛假承諾回報。首先,承諾回報必須是虛假的,而不是真實的。其次,所承諾的回報不必具有確定性。虛構不確定的回報(例如虛擬幣的高額升值空間),即承諾了回報的可能性,也可以構成虛假承諾。
構成集資詐騙罪,責任要素除了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表現為不歸還集資款的意思。根據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用山寨幣、空氣幣非法集資,往往不存在真實的虛擬幣,甚至連區塊鏈都沒有。它們往往使用私有區塊鏈,個人或公司獨享區塊鏈的寫入權限。因此,價格是可以操縱的。而聯合區塊鏈操縱起來有一定難度;比特幣是公有區塊鏈,除非手里同時擁有超過51%的比特幣,同時寫入同樣的信息,才能被操縱(從難度上來看,算不能被操縱)。
如果也是基于公有區塊鏈,開源的P2P算法,基本上算是類比特幣。有的幣沒有做區塊鏈,可能只做了個數據庫,基本可以確定是虛假項目,騙取投資。真真假假還要看共識機制、加密和授權技術。擁有開源系統,復雜卻透明的數學算法,答案是有限個解,共識機制確認其有效性,才有可能是類比特幣。
涉嫌集資詐騙的虛擬幣,往往有以下幾類特點:
1. 虛構一種貨幣,取個吸引眼球的名稱。
2. 將“區塊鏈”、“去中心化”、“開放源代碼”等技術宣稱為自家虛擬幣的技術構造。
3. 編造故事、設計模式吸引投資者眼球。
4. 操縱價格,制造早期上漲勢態。
5. 涉眾詐騙特征明顯,兼具多種違法犯罪特征。
6. 交易平臺服務器放置在境外,境內行騙、境外數錢,為提前跑路做好準備。
如果某些人發行虛擬幣的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當其發行虛擬幣具有非法占有投資者投入資金的目的時,該虛擬幣的發行可能被認為是集資詐騙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其行為本質相當于在使用詐騙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司法實踐中的集資詐騙案件大多是虛構一些實際并不存在也毫無支付能力的理財平臺,披著提供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外衣,實際上將騙取來的投資者資金進行自用揮霍,最終既無法實現投資者獲利的目的,也讓投資者本金無法收回。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看到,有的虛擬幣根本不是基于真實的區塊鏈技術,投資者在自己“賬戶”上看到的虛擬幣數額,只是騙子通過假的“投資平臺”在后臺數據庫隨意更改的。
國內的一些虛擬幣,有人認為連山寨幣都不算,是完完全全靠忽悠硬生生杜撰出來的“詐騙幣”,用來欺騙國人。
是否是詐騙幣,可以參考以下標準,以供投資者自查:
你已投資(或將要投資)的數字貨幣:
1. 是否是基于無政府(公司)背景,價值完全不受人為操控的?
2. 是否符合市場規律,價格有漲有跌?
3. 是否被多方認可,可在不同的平臺上交易?
4. 是否公開算法,每個人都可以看到他的完整內容?
5. 是否可以人為增加發行量,包括變相的分拆和配送?
6. 是否受到本國或國外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世人之所以被騙,其實并不是因為騙子有多么的高明,而是多半因為,人們只看表象,就容易被表象偽造的形象所迷惑。如果不看表象去關注本質,騙子容易騙到我們嗎?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虛擬幣市場呈現出的亂象已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的穩定。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區塊鏈的旗號,以專業術語和未來愿景為幌子,利用虛擬幣方式實施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虛擬幣詐騙套路早已為刑法所重視,我們也不希望大家落入盲目投資受騙、忍痛割肉離場的悲慘境地。
當我們穿越表象去看本質的時候,當我們不看虛擬幣的團隊資歷背景、復雜的技術名詞和誘人的回報承諾,而去看商業模式的時候,可能我們就不那么容易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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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在前期的推送中,我們了解了虛擬幣的法律邊界。而業內有一種傳說,虛擬幣錢包在中國大陸是合法的,可以任性發揮,然而,事情沒有您想的那么簡單,由于幣的來源有瑕疵,導致錢包本身的法律風險驟增.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