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的推送中,我們了解了虛擬幣的法律邊界。而業內有一種傳說,虛擬幣錢包在中國大陸是合法的,可以任性發揮,然而,事情沒有您想的那么簡單,由于幣的來源有瑕疵,導致錢包本身的法律風險驟增。錢包或區塊鏈技術提供商,也有可能成為不法人員的共犯。
為防止好心好意辦瞎事,我們撰寫今天的文章與您分享如下要點:
假使數字資產的來源或者上游的業務存在瑕疵,區塊鏈數字錢包為上游業務提供幫助到底是無害的中性幫助行為還是應當予以處罰的幫助犯呢?首先,來看一下這兩個概念。
中性幫助行為,顧名思義就是不偏不倚,中性的行為卻起了幫助的作用。學術上根據周光權教授的觀點中性幫助行為指的是不具有刑事違法外觀,但實際上對犯罪活動產生幫助的日常行為,這類行為是為了滿足社會生活的一般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匿名性、幫助性等特征。
委內瑞拉正研究在貿易中增加使用加密貨幣的可行性:委內瑞拉總統尼古拉斯?馬杜羅在制憲國民議會上提出一項反制裁法,即,在委內瑞拉國內和國外貿易中使用石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使包括國家的和私人的所有加密貨幣都可使用。尼古拉斯?馬杜羅表示,該國正在研究除石油幣外在貿易中使用加密貨幣的可行性,這些加密貨幣既可能是私人工具,也可能是國家工具。(俄羅斯衛星通訊社)[2020/9/30]
由于中性幫助行為的日常性特征,其所產生的風險一般是法規范所允許的,因而不能被評價為犯罪行為。而與之對立的幫助犯指的是對犯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物質或精神支持等幫助的行為,這種幫助行為具備法益侵害性,應當被評價為犯罪。
從客觀歸責論的角度來看,單純提供技術支持的中性幫助行為,很有可能沒有強化和促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不能僅憑借行為人具有故意的主觀心態就認定其成立幫助犯。在這一理論之下,只有當行為人對正犯行為具備特殊認知,且超越了業務活動的最大自由邊界時才可能被歸責。
報告:資本動態顯示,市場對于比特幣的接受度不斷提升:據LongHash刊文,結合CrunchBase發布的區塊鏈2020行業分析報告,2019年成功融資的區塊鏈項目數量較2018年基本持平,但2019年全球區塊鏈產業融資總額明顯下滑,即資本對單個區塊鏈項目的平均投資額在明顯減少。與此同時,2019年區塊鏈行業股權融資總金額為28億美金,股權投資自2018年以來已強勢取代了ICO的投資方式。無論是平均單個項目投資額度明顯下滑、或是股權投資重新回歸主舞臺,都無疑顯示出18年以來,資本對區塊鏈項目的投資行為趨于謹慎。
當然,這并不能阻止Ripple、Figure和Proxicoin這三個項目在2019年實現逾1億美金的融資目標。除了以上三個明星項目外,19年融資前五的還有Finality International以及Layer1。可見以加密貨幣為核心的區塊鏈金融始終是區塊鏈產業的中流砥柱。與此同時,IBM區塊鏈,Fidelity數字貨幣等多家金融科技大拿也正繼續擴展其在加密貨幣托管、交易平臺的版圖。
從資本對其需求的持續增長可以看出,市場對于比特幣的接受度及信任度正不斷提升。而區塊鏈行業的發展也在比特幣及其社群的活躍狀態下獲益。[2020/6/2]
然而,當前實務中對中性的業務行為與幫助犯的區分仍主要采取主觀說,也即只要中性幫助行為人具備故意心態,對正犯行為有所認知,并且積極幫助或者放任不法行為的發生,這一行為就已經突破了中性的界限,構成幫助犯。
聲音 | 歐洲央行行長:預計將在2020年中期獲取關于數字貨幣的結果:歐洲央行行長拉加德表示,歐洲央行設立央行數字貨幣專門委員會。預計將在2020年中期獲取關于數字貨幣的結果。她提出個人看法是,歐洲央行的數字貨幣要保持領先優勢。(金十)[2019/12/12]
區塊鏈錢包業務的主要目的是幫助虛擬幣的其他業務更好地經營運作,一般情況下是一種中性的業務行為。相關技術人員是中性業務行為的從業者,只要這些從業者是按照技術規程做事,未對上游瑕疵行為產生認知和幫助,即使產生風險,也具有社會相當性,應當為法規范所允許。
但是,一旦技術人員對上游正犯行為進行幫助時是故意的心態,區塊鏈錢包的技術支撐行為就不再是中性業務行為,應當成立幫助犯。
聲音 | Blockbid COO: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炒作才剛剛開始:據bitcoinist.com消息,Blockbid COODavid Sapper表示:炒作還沒有開始。盡管2018年初出現了一個不可否認的泡沫,但圍繞比特幣的炒作甚至還沒有達到狂熱的程度。與此同時,他還表示,盡管加密貨幣市場存在泡沫,但最終將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有了正確的立法和監管,年輕的加密貨幣行業最終會被得到廣泛的應用。[2018/7/8]
例如,在毛杰、肖某某集資詐騙案((2017)皖0104刑初577號)中,肖某某明知毛杰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仍然為其搭建平臺、提供場所,這一行為已經不能被認定為中性的業務行為,應當被認定構成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認識因素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指在認識因素成立的基礎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積極追求的心態,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一種放任的態度。
實踐中,從業者往往忽略間接故意,以為只要沒有“直接有意為之”或者“出于公心”就沒有問題,其實,只要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有可能因為間接故意而被追責。
據此,如果區塊鏈錢包業務的從業者認識到數字資產的來源存在問題或者他人進行的上游業務是法所不容許的,仍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其進行數字資產的存儲、交易等活動,技術從業者所提供的技術就失去了中立性。若他人構成犯罪,技術從業者成立對應犯罪的幫助犯。
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界限非常容易混淆。過于自信的過失又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責任形式。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在于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的態度是一種消極的不保護,行為人認為結果不會發生;而間接故意的態度則為積極的放任,行為人認為結果是否發生無所謂。
二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為在這兩種責任要素下都預見或者認識到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因此,從行為來判斷對危害結果的態度、進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責任要素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筆者認為,應當從認識可能性的角度來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如果預見到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則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如果認識到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則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當然,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
在錢包業務中也是如此,如果已經采取了當下中等技術水平的網絡技術,主觀上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那么,司法實踐中將按照過于自信的過失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采取相應技術防范,或者雖有技術防范但危害結果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思,那么,司法實踐中將按照間接故意進行處理,換句話說,會按照犯罪處理。
寫在最后
通常情況下,支撐錢包的技術是一種中性的業務行為。但技術不總是中立的,有時候中性的業務行為與幫助犯僅一線之隔,稍不留神就會站到法律的對立面。
因此,我們建議大陸的冷熱錢包技術供應商,除卻對增值業務的欲望要壓制之外,也要做好反洗錢等工作,防止被當成共同犯罪進行處理。
通過昨天的推送,我們概覽了虛擬幣的刑法邊界。從今天起,我們將陸續對虛擬幣經營模式中可能觸犯的紅線展開論述。集資詐騙罪是虛擬幣涉嫌刑事犯罪的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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