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IMFBlog,原文作者:CatalinaMargulis&?ArthurRossiOdaily?星球日報譯者?|念銀思唐
各國正朝著創建數字貨幣的方向快速發展。換句話說,我們獲悉的各種調查顯示,越來越多的央行在實現官方數字貨幣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但是,事實上,世界上近?80%的中央銀行要么根據現行法律不允許發行數字貨幣,要么相關法律框架不明確。為了幫助各國做出這一評估,我們在一份新的?IMFstaff?報告中審查了?174?個?IMF?成員國的央行法律,結果發現只有大約?40?個成員國在法律上獲準發行數字貨幣。
IMF:如果設計良好,CBDC可以增強金融包容性:金色財經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裁已經認識到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在提高金融包容性以及使跨境支付和匯款更便宜、更快捷方面可以發揮的作用。這些言論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Kristalina Georgieva表示,盡管CBDC可以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促進競爭并提高透明度,但如果設計不當,它們可能會導致金融穩定風險、數據隱私和法律挑戰。[2023/7/2 22:12:37]
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技術問題
IMF常務董事:零售CBDC可能帶來未知風險:金色財經報道,在周一的Milken研究所全球會議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常務董事Kristalina Georgieva表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是未來,但某些類型可能構成迄今為止未知的威脅,例如零售CBDC(個人可以持有和使用的CBDC)。她解釋說:“我們認為,批發型CBDC可以在相當小的空間內出現,而零售CBDC會以一種我們不太清楚它會帶來什么后果的方式徹底改變金融體系”,Georgieva補充說,大約有110個國家正在研究或準備實施CBDC,IMF正在與大約50個國家就該主題進行討論。[2023/5/2 14:37:42]
任何貨幣發行對央行來說都是一種債務形式,因此它必須有一個堅實的基礎,以避免這些機構面臨法律、金融和聲譽風險。歸根結底,這是為了確保一項重大且可能引起爭議的創新符合央行的授權。否則,這項舉措將面臨潛在的和法律挑戰。
IMF:全球對CBDC表現出前所未有的興趣:金色財經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副總裁李波將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興趣水平描述為“前所未有”。已有 40 個國家向 IMF 尋求援助,IMF 已與近 30 個國家進行了接觸。關鍵要點之一是 CBDC 興趣的各種動機,其中加密資產位居榜首。對于發達經濟體,驅動因素包括維持中央銀行對數字支付系統的參與、加強支付競爭以及支持代幣化。相比之下,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將普惠金融視為一個主要因素。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希望繼續與其他國際機構合作。盡管國際清算銀行在 CBDC 方面被認為是全球主要參與者,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出,國際清算銀行并不直接為大多數 EMDE(發展中經濟體)服務。[2023/4/13 14:02:13]
現在,讀者可能會問自己:如果發行貨幣是任何一家央行最基本的職能,那么為什么數字貨幣形式如此不同呢?答案需要詳細分析每個央行的職能和權力,以及數字工具不同設計的含義。
動態 | IMF建議馬紹爾群島不要引入國家數字貨幣作為法定貨幣:位于太平洋中部的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今年2月計劃推出“主權”加密貨幣,以提振當地經濟,并應對該國日益加大的與全球金融體系脫節的風險。在與這些島嶼的官員進行了一段時間的磋商后,IMF周一發表了一份報告,IMF建議馬紹爾群島不要引入國家數字貨幣作為和美元并肩的法定貨幣,這樣將增加其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性風險,只會適得其反。此前,馬紹爾群島頒布了一項法律,宣稱將發行世界上第一個主權法定數字貨幣“Sovereign(SOV)”。[2018/9/11]
構建數字貨幣用例
為了在法律上具有貨幣的資格,一種支付手段必須被國家法律視為貨幣,并以其官方貨幣單位計價。貨幣通常享有法定貨幣地位,這意味著債務人可以通過將其轉讓給債權人來償還債務。
因此,法定貨幣地位通常只給予大多數人容易接收和使用的支付手段。這就是為什么紙幣和硬幣是最常見的貨幣形式。
要使用數字貨幣,首先必須有數字基礎設施,諸如筆記本電腦、智能手機。但政府不能強迫其公民擁有這些,因此授予央行數字工具法定貨幣地位可能是一個挑戰。如果沒有法定貨幣的名義,實現完全貨幣地位同樣具有挑戰性。盡管如此,發達經濟體廣泛使用的許多支付手段既不是?legaltender,也不是?currency,如商業賬面貨幣。
未知水域?
數字貨幣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我們的分析側重于各央行正在考慮的主要概念的法律含義。例如,什么地方應是“基于賬戶”,什么地方應是“基于代幣”。第一種是將當前在中央銀行賬簿中的賬戶余額數字化;第二種是設計一種新的數字代幣,與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持有的現有賬戶不相連接。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差異存在于數百年的傳統和未知水域之間。第一種模式與中央銀行本身一樣古老,由阿姆斯特丹匯兌銀行在?17?世紀早期開發,被認為是現代中央銀行的前身。在大多數國家,它在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地位都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和理解。相比之下,數字代幣的歷史很短,法律地位也不明確。一些中央銀行被允許發行任何類型的貨幣,而大多數僅限于紙幣和硬幣。
另一個重要的設計特點是,數字貨幣是只供金融機構“批發”使用,還是供公眾“零售”使用。商業銀行在其中央銀行持有賬戶,因此是其傳統的“客戶”。但央行支持公民個人賬戶,就像在零售銀行業一樣,將是對中央銀行組織方式的結構性轉變,需要進行重大的法律變革。在我們的樣本中,目前只有?10?家央行被允許這樣做。
具有挑戰性的舉措
這些特征和其他設計特征的重疊可能會產生非常復雜的法律挑戰,并很可能影響每個金融管理局的決策。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創建還將引起許多其他領域的法律問題,包括稅收、財產、合同和破產法;支付系統;隱私和數據保護;最根本的是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如果它們要成為“貨幣演變的下一個里程碑”,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就需要強有力的法律基礎,以確保與金融體系的順利融合、可信度以及各國公民和經濟主體的廣泛接受。
本文翻譯自https://blogs.imf.org/2021/01/14/legally-speaking-is-digital-money-really-money/。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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