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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宣判 投資者955萬美元收益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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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比特幣目前市價3萬余美元,投資1000萬一年就能挖到近300個……因巨大的利益誘惑,網絡虛擬貨幣比特幣吸引了不少逐利者蜂擁而上,開啟了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然而,承諾無法兌現,遲遲見不到收益讓投資者慌了神,寄希望于起訴要回數千萬損失。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案,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反饋線索,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

事件

投資1000萬挖礦說好的296個比特幣只兌現18個

北京一營銷科技公司訴稱,2019年,某區塊鏈技術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幣挖礦項目,表示有能力運營挖礦機。營銷公司作為甲方于2019年5月6日,與該區塊鏈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約定:貨物名稱為計算機設備,型號規格及數量為T2T-30T規格型號的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1542臺,單價5040/臺;合同金額為7771680元。后雙方還簽署了《服務合同書》《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增值服務協議》)等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括質保、維修、服務器設備代為運行管理、代為繳納服務器相關用度花費如電費等服務費總金額為2228320元。

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數字資產試點項目)聯合發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主題數字藏品:金色財經報道,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數字資產試點項目)聯合北京市政府國有文化管理機構北京文投集團試點發售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紀念徽章及數字藏品。據悉,“千年底蘊 文化北京”活動共計發5款主題勛章,該數字藏品在騰訊新聞限量發行9000份,所有數字藏品僅供個人收藏,不可進行二次交易。(網易新聞)[2022/4/30 2:42:07]

上述合同簽訂后,區塊鏈公司購買并委托第三方礦場實際運營“礦機”。

營銷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1000萬元人民幣。根據雙方簽訂的《增值服務協議》約定,數據增值服務產生的收益于當天進行結算,其中7%分配給區塊鏈公司,作為其受托管理和運營云數據服務器的收益,其余轉入營銷公司提供的接收地址,合同期限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增值服務協議》履行過程中,區塊鏈公司并未向營銷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內比特幣礦機收益的原始記錄,僅支付了18.3463個比特幣。

營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參考業界著名比特幣數據網站顯示的比特幣價格測算,在服務期限內,營銷公司按照《增值服務協議》約定可獲得296.5117976個比特幣,除去已經收取的,區塊鏈公司仍應向其支付比特幣278.1654976個。同時,區塊鏈公司在《增值服務協議》服務期限屆滿后,并未向營銷公司交還比特幣礦機。

北京法院:比特幣“挖礦”屬于風險投資活動:1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市東城法院經審理案件認為: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總量有限、匿名性等特點,是一種結合開源軟件工程模式、密碼學原理和工作量證明機制的開源程序,參與者在執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機會獲得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比特幣的方法被稱為“挖礦”。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

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臺“礦機”日均耗電量達57500余度,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社會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于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后果亦應由各方自擔,故判決駁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搜狐新聞)[2022/1/23 9:07:03]

為此,營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區塊鏈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每個比特幣34335美元的價格交付9550812.36美元,同時,賠償服務期到期后占用礦機的損失。礦機返還問題,將另行主張。

聲音 | 北京工商大學洪濤:區塊鏈產生11年后再次成為熱點:日前在北京舉辦的中國數字供應鏈創新發展峰會上,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服務貿易協會供應鏈金融委員會主任洪濤提出了2019年中國供應鏈十大金融熱門事件,“區塊鏈產生11年后再次成為熱點”位列其中。[2019/12/17]

區塊鏈公司辯稱,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但營銷公司沒有及時繳納電費,導致服務器無法運行,過錯不在區塊鏈公司,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

稱每個幣價值34335美元討要955萬美元收益卻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事實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根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聲音 | 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將運用區塊鏈擴大政務服務領域智能場景應用,建立區塊鏈數據共享模式:金色財經報道,11月22日,在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部聯合世界銀行主辦的優化營商環境高級別國際研討會上,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殷勇表示,北京將以更大力度強化科技手段應用。充分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擴大政務服務領域智能場景應用,建立區塊鏈數據共享模式,推動流程再造,以技術突破引領服務突破。[2019/11/23]

而根據涉案雙方履約過程及三份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交易模式實際上為營銷公司委托區塊鏈公司購買并管理專用“礦機”計算生產比特幣的“挖礦”行為。三份合同系有機整體,合同目的均系雙方為了最終進行“挖礦”活動而簽訂,雙方成立合同關系。該比特幣“挖礦”的交易模式,屬于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管控范圍,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該案中,倆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然簽訂協議形成委托“挖礦”關系。“挖礦”活動及虛擬貨幣的相關交易行為存在上文論述的諸多風險和危害,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經濟發展秩序,故該“挖礦”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

“北京將打擊虛擬貨幣與區塊鏈欺詐行為”的信息是1月份新聞:據了解,“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霍學文近日在第十二屆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發言指出,北京將嚴厲打擊虛擬貨幣與區塊鏈欺詐行為,支持外資金融與互金企業在金融科技領域展開合作。”這條消息是1月25日霍學文在第十二屆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的發言,并非當前時間段的消息。[2018/2/6]

因“挖礦”合同自始無效,營銷公司通過履行無效合同主張獲得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請求主張占用“礦機”設備期間的比特幣損失,該損失系其基于持續利用“礦機”從事“挖礦”活動產生比特幣的損失,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駁回營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0892.68元,由營銷公司負擔,目前已交納。對于此判決,營銷公司當庭表示上訴。

追訪

一個礦場藏有上萬臺礦機法院發清理整頓司法建議

北京朝陽法院民二庭庭長李增輝介紹,在全國范圍內,關于比特幣下游的交易類判例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借貸、買賣、委托理財等。“這次案件是上游挖礦案件,這也是北京市的首例。”他解釋,該案是按照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認定的合同無效,從目前的部門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講,調整比特幣及挖礦的相關政策文件的層級效力比較低,沒有明確的部門法律規定。然而這些政策文件的發布單位層級比較高,是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至少五部委甚至十部委發布的。

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經濟安全等都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防范化解相關風險、深化整治相關市場亂象,均關系到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金融秩序穩定、社會經濟平穩運行和高質量發展,故社會經濟秩序、金融秩序等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

關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及“挖礦”活動的風險防范、整治,從2013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曾多次發布《通知》《公告》《風險提示》等政策文件。根據這些文件,該案涉及的比特幣為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作為消費者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此案的交易模式系“挖礦”活動,隨著虛擬貨幣交易的發展,“挖礦”行為的危害日漸凸顯。“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之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挖礦”行為也進一步衍生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相關金融風險,危害外匯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發違法犯罪活動、影響社會穩定。正因“挖礦”行為危害大、風險高,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相關政策明確擬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目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李增輝表示,此案的裁判結論的慎重做出還基于法院對近些年中東部地區部分法院圍繞比特幣交易所做裁判進行的調研梳理。“據了解,礦機主要集中在云南、貴州、四川、新疆、內蒙古等風電、水電、煤電比較便宜的地區,而一個礦場的礦機并不止1000多臺,因為有非常多的第三方會將設備藏在一起統一運行,數量能達到一兩萬臺。”

他介紹,此案件中千余臺“礦機”的處理,因現相關計算機設備仍由區塊鏈公司保管,但訴訟中,營銷公司明確表示其將另行主張,故法院在該案中不再予以處理。但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涉案公司不得繼續從事“挖礦”活動,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

2021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再次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明確要求各省區市按照屬地原則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

根據案件審理中當事人所述,運營涉案“礦場”的第三方地址位于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

按照上述文件載明的屬地原則,為防止案中所涉“礦機”繼續用于“挖礦”,北京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一是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二是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李增輝還提醒,比特幣交易有風險,而且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表態,相關交易行為應屬無效,損失要自行承擔。建議已經進入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及時退出清盤。實習生劉靜怡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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