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在核財經“太極論鏈”第二期沙龍上的演講,未經本人審閱
我是來學習的,謝謝《核財經》給我這樣一個學習機會,確實對于這個問題只有一個非常初步了解。
剛剛學習之后有一些體會,首先幾位主講人提供了很多知識。這些知識講給誰聽,需要區分不同的聽眾,首先對于我們,我們需要了解區塊鏈的一些基本問題,區塊鏈究竟在法律之間的技術應用可以到什么程度?剛才肖颯律師講到一點我是比較感興趣的,電子存證。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方面有很多有益探索,是不是有可能做一套系統,可以通過這套系統保存證據,最后這個證據直接可以為法庭所使用,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對于一般普通受眾的當事人和律師在取證、舉證方面會不會有直接利用?對證據法本身有沒有很大的挑戰?這是我未來思考的問題。
Mark Cuban:如果美SEC采用日本的加密貨幣監管方法可能會從FTX手中拯救美國客戶:金色財經報道,馬克·庫班 (Mark Cuban) 認為,如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采用日本的加密貨幣監管方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可能會從FTX手中拯救美國客戶。
約翰·里德·斯塔克 (John Reed Stark) 早些時候表示,加密貨幣和穩定幣(包括央行數字貨幣)解決不了任何問題,而且加密行業的運作不受監管監督、消費者保護和審計等。[2023/7/5 22:18:42]
我想思考的第二個問題是,剛剛幾位主講人都給大家提示了風險,尤其是提到了很多刑事風險,這不能做,那不能做。對于初步了解的人,還需要了解一點,你們還要告訴我們,什么時候可以做,哪些是可以做的。
BitOoda 與 CoreWeave 合作提供計算解決方案:金色財經報道,數字資產投資銀行 BitOoda 宣布與領計算解決方案專業云提供商 CoreWeave 建立合作伙伴關系。
該合作伙伴關系將加速 CoreWeave 服務在金融應用中計算密集型工作負載的滲透。CoreWeave 的定價模式、種類繁多的 GPU SKU 以及在幾秒鐘內增加和減少容量的能力使他們能夠提供低延遲、實時的解決方案。(businesswire)[2022/8/22 12:39:16]
剛剛肖颯講到了技術,好像做技術沒有什么太大風險?其實是有風險的。為什么有風險,有一個寧波案件當事人找到我,案件中抓了一個人,這個人主要做的工作是識別驗證碼,通過識別驗證碼的話就可以盜號等等一些東西,純粹做技術,但是他被認為是犯罪中間最關鍵的一環,區塊鏈問題即使純粹做技術同樣面臨風險。
傳Arthur Hayes一直在為Mycelium的衍生品業務提供建議:金色財經報道,傳 BitMEX 聯合創始人 Arthur Hayes 一直在“持續”為澳大利亞區塊鏈基礎設施提供商 Mycelium 的衍生品業務提供建議,該公司目前已在以太坊 Layer 2 Arbitrum 上推出了永續掉期產品,允許交易者能夠訪問 Curve Finance (CRV) Frax (FXS) 和 Balancer (BAL) 流動性市場。據悉, Arthur Haye 在收到美國司法部違反《銀行保密法》的指控認罪后一直保持低調,不過有消息稱他已經與 Tracer(Mycelium 的前身)團隊合作了一年多,他一直在那里就金融工程的想法提供反饋。(blockworks)[2022/8/17 12:29:53]
第三個問題,你說很多時候有刑事風險,在座有若干刑事辯護律師。從刑辯律師角度來看,是出了風險怎么樣做無罪辯護,或者最輕辯護。剛剛幾位所說提到的法律風險,我理解也認為有辯護的空間。比方說刑法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法律對這些問題沒有規定的時候,你要對他犯罪進行界定,這是有困難的,同時也是有空間的,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
跨鏈聚合器XY Finance已集成并支持Astar Network:6月18日,據官方消息,跨鏈聚合器XY Finance表示已經集成并支持Astar Network,將允許用戶在Astar和其他10個支持的網絡之間探索更多的機會,包括以太坊、BSC、Polygon、Fantom、Cronos、ThunderCore、Avalanche C-Chain、KCC、Arbitrum和Optimism。目前,用戶可以在Astar上的Y池中提供USDT和USDC流動性。[2022/6/18 4:37:22]
最近我們接觸的一個案子,就是類似金融理財游戲,通過購買一個份額之后就拿到了一個叫做認籌券,拿到就砸錢,砸到就有,沒有砸到就賠了。像這樣一些問題,是不是會有所相關?有一個問題,刑事辯護上會有一個問題,行政從屬性的問題。大量的犯罪,包括經濟犯罪,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是需要通過行政規章文件來確定他是犯罪的。比如說我做涉槍的案件比較多,槍支的犯罪有一個強制管理法,后面有一個條款,槍支的認定交給部,部設定了一個非常低的槍支標準,最后成為一個真槍的標準。最近和假藥相關的案子也是一樣,藥品管理法行政性的規定直接可以對假藥進行認定,區塊鏈這樣一個領域,從監管者的角度來說他們可能更容易采取這種方式,通過刑法一個條款授權行政規章來處理,只要刑法對行政授權就可以對這個行為產生直接作用。還有更簡單的就是制定司法解釋,甚至座談會紀要,指導性的案例,甚至記錄了最高法院公報等等具有一定的指導性,這些都是可以處理的問題。
另外還有就是刑事辯護方面的管轄問題。管轄這個問題在幾位主講者這樣一個全球化觀點的視野下,意味著這樣一種行為犯罪,世界任何國家可以管任何人,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管轄實際上就是不存在的一個東西,理論上這將會出現一個后果,一方面是強管轄,另外一方面是在推管轄,有的案件大家都想管,有的案件大家可能都不想管,有的案件管了可能帶來責任,可能得負責這些所謂債券投資虧本的人的清償甚至維穩工作。
在管轄的問題上,刑法第八條有關于外國人犯罪的規定,刑訴法24條確立了犯罪地法院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說涉及到互聯網的問題,理論上都是全世界每一個地方都有管轄權,這些方面需要規則,規則制定需要一個國際條約的考量,像美國這樣一個長臂管轄也是一個辦法,愿意管就管,不愿意管就不管。
你們有提到需要法律修改,確實需要法律修改甚至規章制度,區塊鏈領域法律缺位是非常明顯的。這是目前我的學習體會。說的可能不對,大家多批評。
鄧建鵬教授的回應:
純技術是否有風險?
我關注的這個問題比較長,用具體的事例來回復,單獨寬泛回答太抽象了。國內禁止交易所,交易所往往都到新加坡等等那兒注冊,服務器也在那兒,具體在哪兒我不知道,我問過他們,他們說是秘密。但是某個知名交易所技術應用團隊事實上在國內,這個監管者也知道,這就有一個有趣的問題,這個技術提供者為境外的交易平臺提供了運行維護的服務,而這個境外的交易平臺這樣一個交易服務,從中國監管機構的的角度而言是違法的,至少央行規定里面是不能夠向境內的中國公民提供這個交易服務,但是很有趣的是監管機構也知道這個技術運營團隊都在北京,但是他們沒有采取行動,如果真的要禁止的話,把他們幾個抓起來不就行了嗎。監管者沒有做這個事情,他只是在這個公開文件里面說不能向中國客戶提供服務,這個角度來講至少違背了中國規章制度。交易所內部如果有欺詐構成犯罪這是另外一件事情,所以從行政法規監管規則來說沒有問題,只是說我們監管機構他們沒有采取執法的活動,為什么不采取這個后面比較復雜了。我的理解是,因為你把一個老板抓掉了,這個交易平臺可能就要關門,這個交易平臺有幾十萬,上百萬的中國客戶,這個幣拿不出來會引發這個社會不穩定。網絡是屏蔽了,但是屏蔽不是辦法,中國用戶可以通過科學上網的方式越過這個問題。
有機構把北上深杭列為中國區塊鏈四大核心城市。這個排名是否權威我不清楚,但在如今的上海,要想參加一個不提及區塊鏈的飯局,已經相當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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