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頻發,其中有一個規律就是眾多的涉幣類案件經常會被機關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到底是幣圈從業者喜歡玩傳銷還是另外隱情?這篇文章,劉律師就帶大家聊下這個話題。
根據我們團隊多年的實務經驗,一般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定為傳銷,多半是因為如下兩方面原因:
01 涉幣刑事案件,辦起來有點難
涉幣類刑事案件與傳統刑事案件的區別體現在它具有“簡單”和“復雜”兩方面的屬性:
“簡單”是指“9.24通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前,監管者對于幣圈監管力度不強,有認真做事的創業者,更有追求熱錢的炒幣客,熙熙攘攘的幣圈大有摩肩接踵起高樓之勢。此時,涉幣類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尚未呈爆發之勢,即使有構成犯罪的,也是犯罪構成特別明顯(如盜竊罪、詐騙罪等)的案件,控辯審三方總體上還是沿用傳統的刑事案件思維模型進行案件的處理。
Bitfinex平臺ETH多頭頭寸日內減倉30%,重回2年內低位水平:1月12日消息,據TradingView最新數據顯示,Bitfinex平臺上ETH多頭頭寸(ETHUSD Longs)于今日13時一小時內減倉約30%,截至發稿時為109,361枚ETH,重回2年內低位水平。[2023/1/12 11:08:27]
“復雜”是指“9.24通知”以后,國家從市場/金融/保險/外匯監管、網絡安全、司法政策等層面全面出擊,就像是歌者向幣圈拋出了一個“二向箔”或“雪浪紙”,幣圈的喧囂即刻寧靜之后,民事糾紛、刑事打擊烽煙四起。此時,涉虛擬貨幣類案件中的行為架構、經營模式也歷經數年進化、迭代,出現了復雜的交易模型,很難在刑法上給出直接、清晰的定性(如NFT、DAO等)。
對于涉幣類糾紛的民事訴訟,相對較好解決;但是對于涉幣刑事案件,如何適用現行刑事法律法規則爭議較大。主要的爭議在于以下方面:
Tokens.com子公司收購NFT平臺CocoNFT:金色財經報道,專注于投資Web3加密資產、元宇宙和NFT業務的上市公司Tokens.com宣布,其子公司Metaverse Group已收購NFT平臺CocoNFT。
作為收購的一部分,CocoNFT聯合創始人Mark Allen、Brody Berson將加入Metaverse Group團隊,分別擔任首席技術官和首席產品官。(Businesswire)[2023/1/3 9:49:50]
第一,涉刑虛擬貨幣的價值難以確定。因為許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需要確定具體的涉案金額的,但是虛擬貨幣又被我國監管者認定無貨幣屬性,僅有虛擬商品的屬性。那虛擬商品價值幾何,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大區別。傳統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司法審計、司法鑒定等方式固定在案證據及涉案金額。但在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并不能使用上述方案中的任一種,現行實務中司法機關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該第三方處置公司一般由司法機關推薦)處置虛擬貨幣也存在巨大法律風險,至少說明司法機關允許甚至參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第三方處置公司來進行國家十部委明令禁止的虛擬貨幣批量交易的行為。
Cameron Winklevoss從Gemini歐洲董事會卸任:金色財經報道,Cameron Winklevoss從Gemini歐洲董事會卸任。Cameron Winklevoss和他的雙胞胎兄弟Tyler Winklevoss仍然是Gemini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兩人于2014年建立了這家加密交易所。
10月14日,Gillian Lynch接任Gemini歐洲分公司的新主管,此前該主管Blair Halliday轉投加密貨幣交易所Kraken。(the block)[2022/10/17 17:29:05]
第二,涉幣刑事案件案情較為復雜。多數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案人員眾多,尤其是對于項目方因發幣而涉刑的案件,在司法機關的視角看來,涉及發幣的刑事案件,只要伴隨有收益承諾、公開宣傳、公開發行且具有層級機構、返利等特點的,非常容易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西藏首個數字藏品成功上線發布:7月22日消息,7月21日,由拉薩市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柳梧新區管委會共同指導的西藏首個數字藏品上線發布儀式在拉薩舉行。 據介紹,西藏首個數字藏品《松贊干布之馬首圣銀壺》是基于西藏自治區工藝美術大師、西藏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朵普·次嘎所作原始文物復制品的二創作品。
西藏首個數字藏品《松贊干布之馬首圣銀壺》原物保存在大昭寺,是西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見證。數字藏品可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當日把《松贊干布之馬首圣銀壺》制作成數字藏品,對外發售10000份藏品以18元/份的價格,目前已售罄。(新華網)[2022/7/22 2:31:48]
以上是從涉幣刑事案件的自身特點來看,機關容易將其定為傳銷犯罪的原因。
02 傳銷沒有受害人,涉案財產歸國家
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自身的犯罪構成來分析,此罪為何在涉幣類案件中被辦案機關廣泛采用,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這個罪的構成與涉幣刑事案件的模式契合度較高,在涉眾型虛擬貨幣案件中與傳銷罪的連接點更多。如只要發幣,就必然涉及到宣傳、推廣,基本也會涉及到獲利或計酬的方式,同時在這過程中很容易形成層級關系。辦案機關基于思維上的路徑依賴,首先考慮的就是傳銷犯罪,甚至劉律師在實務中也遇到過先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之后檢察院批捕或移送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里再變更成其他罪名,尤其可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多受機關的“青睞”。
第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沒有受害人,也就沒有返還涉案財物的程序,涉案財物原則上都是作為罰沒對象收歸國庫。雖然刑法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條表述中使用了“騙取財物”的表述,但是在立法者看來被騙財物的傳銷活動參與者并非刑法上的“受害者”,參與傳銷組織的人都存在著一定的逐利心態,所以傳銷案件中不存在著返還財物的說法。這從另一方面也驗證了辦案機關為什么有動力去偵辦傳銷類案件,尤其是“有錢的”傳銷案件。
實際上,近兩年在涉幣刑事案例里,尤其是涉幣傳銷案件里的趨利式執法一直讓案件當事人、辯護律師、幣圈從業者、甚至一些普通民眾對辦案機關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例如,近兩年江蘇省某些市的財政罰沒收入中,涉幣類刑事案件的“貢獻”要比往年高出50%以上。
03 曼昆律師建議
面對國內日趨收緊(甚至已經緊到天花板)的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劉律師從代理的各類刑事案件經驗出發,給各位創業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在您的項目可發幣,可不發幣的情況下,謹慎發幣。如果發幣,暫時可以選擇在海外進行合規發展,但不要面向中國境內公民開展業務和宣傳;
第二,如果發幣且面向中國境內用戶進行宣傳、推廣,建議根據業務類型做好隔離(在中國境內的業務一定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監管政策文件等的要求)。切勿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拉人頭返傭、傳播裂變等容易被認定為傳銷的操作;
第三,一旦涉及被刑事控告、刑事立案等情形,要在第一時間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避免出現一味追求業務模式之新而忽視廟堂監管之嚴的被動局面。切記不要迷信找所謂“熟人、能人”搞定刑事案件這事,從而影響偵查階段的律師介入時機,導致后續案件很難依法推進。
Web3.0的世界其實很大,能夠做的事情也很多,但是在境內發行虛擬貨幣的風險一定要認清,唯如此,才能在Web3.0的世界穩健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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