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咨詢者詢問,一直聽說做U商挺賺錢的,網上也看到有很多人在做,不知道有沒有什么法律風險?所以今天談一談我對OTC商家用USDT搬磚套利這門生意的看法。
OTC商家(U商)“搬磚套利"是什么意思?
通常是指U商在火幣,幣安,okex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通過低買高賣USDT賺取差價。
U商生意能做嗎?
回答是可以做,畢竟我國并沒有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鼠標點擊咔噠兩下,操作買入賣出的簡單動作,就可套利幾千上萬甚至更高。
數據:蔡文勝朋友相關地址從幣安轉出475萬枚USDT:5月6日消息,Debank數據顯示,1個小時前,蔡文勝朋友相關地址從幣安交易所地址轉出475萬枚USDT。[2023/5/6 14:46:47]
但是。(注意,但是來了)
以上只是理想狀態。如果U商的交易次數過多,交易流水過大或轉賬過于頻繁,那么你會面臨:
支付寶或微信永久封號
銀行風控部門多次致電調查
被凍結銀行卡
涉嫌洗錢
被傳喚
被詐騙
……
(等等可能情形)
面臨行政處罰或者被凍卡、封號,確實讓人頭大。U商可能會不得不多次往返銀行、行政部門進行配合調查,提交書面說明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前職業跆拳道選手Andrew Tate:我會再買一些比特幣:金色財經報道,網絡紅人前職業跆拳道選手Andrew Tate表示,“我今天會再買一些比特幣”。[2022/12/19 21:52:46]
但是更為嚴重的情形,是涉及到刑事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在OTC交易中,U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經營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
刑事風險之非法經營罪
一則案例:曾某向多人介紹購買虛擬貨幣,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多次買入賣出,被法院判處非法經營罪[i]。
既然OTC交易并未被我國法律定性為違法犯罪行為,我國也不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那么,為什么OTC商家會涉及到非法經營呢?
OffChain Labs聯創: zkEVM遠未成熟,任何推動這種敘事的團隊都在損害社區:10月17日消息,Arbitru m開發公司OffChain Labs聯創Steven Goldfeder在其社交平臺表示,目前有團隊聲稱首個zkEVM將于本月底上線主網,但其對此持否定態度,并稱任何推動這種敘事的團隊都在損害社區。
Goldfeder表示,當前推出的zkEVM測試網并沒有啟用zk-proofs,也沒有經過安全審計,這表明我們還沒有為黃金時段做好準備。[2022/10/17 17:29:00]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這里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是指幫助他人進行大額資金轉移業務,非套現的行為。
Pantera Capital 總法律顧問加入美 CFTC 擔任高級顧問:7月27日消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專員 Goldsmith Romero 周二宣布,將聘請 Joseph R. Cisewski 將擔任她的高級法律顧問兼辦公室主任(Chief of Staff)。Cisewski 曾擔任 Pantera Capital 的總法律顧問,該公司是一家價值 50 億美元的專注于區塊鏈的風險投資和對沖基金集團,Cisewski 還在倫敦匯豐銀行全球銀行和市場部擔任美國證券和衍生品咨詢全球主管,隨后在紐約摩根大通公司的企業與投資銀行工作。
Goldsmith Romero 表示:隨著技術咨詢委員會今年晚些時候開始其議程,Cisewski 在數字資產和其他問題上的豐富經驗將非常有價值。[2022/7/27 2:40:11]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因此,若行為人不具有法定的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資格,從事了為他人非法提供境內資金轉移,分散提取現金等服務的,構成本罪。例如:地下錢莊洗錢。
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角度分析,律師做不起訴或無罪辯護會有較大的把握。辯護策略大致有以下幾點:
第一、如何理解“資金支付結算”?
我國未否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價值,如比特幣,被定性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
“支付結算”是貨幣與貨幣之間的資金轉移。既然虛擬貨幣被視為“商品”,那么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就不能視為“資金支付結算”。
另外,非法經營罪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為模式一般為,大批量收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服務費,再大量的轉賬至代付款賬戶,行為人協助他人從事大量代收代付的服務(如從公賬轉私賬套現),有獲取手續費收益的主觀動機。但OTC商家僅僅是通過搬運,低買高賣,獲得差價利潤,這顯然與該罪名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為模式不相符。
第二、OTC商家的搬磚套利行為,屬于個人之間的交易,《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公告”)中,僅禁止ICO和交易所從事兌換、信息中介業務,因此,C to C 的行為,也未被我國禁止,屬于公民之間合法買賣虛擬貨幣的民事行為。
第三、刑法中構成非法經營罪,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法律關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需在2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若OTC商家流水未達到前述標準,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另外,通過搬運賺取差價的行為應當被視作一種合理的獲利方式,“法務明文規定不為罪”,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行為人的行為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無刑法處罰之必要。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OTC商家最終被判處本文中所述的“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的不是特別多。更為常見的,是被判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這種又屬于什么情形呢?將在此后的文章中進行介紹。
[i] 案號:(2021)陜01刑終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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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0xJeff,加密KOL;翻譯:金色財經xiaozou盡管自5月份以來,Radiant Capital一直在同一價格區間交易,但在過去的30天里,其各項指標正在逐漸轉好.
1900/1/1 0:00:00來源:beincrypto;編譯:區塊鏈騎士名譽掃地的FTX創始人SBF(Sam Bankman-Fried)再次在美國聯邦法院聲稱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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