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吳說區塊鏈
加密交易所 Bybit 起訴負責公司內支付工資的 Ho 女士濫用職權,將大量 USDT 轉移到她秘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 7 月 25 日維持判決稱,普遍承認加密貨幣為財產,加密資產的持有者原則上擁有普通法承認的無形財產權,作為訴訟中的物品,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所有轉移的款項與利息。
以下是判決書的全文翻譯。
1. 本案涉及一種名為 Tether 的加密資產,這是一種被稱為穩定幣的例子。這意味著其發行者聲稱每發行一枚穩定幣,就以法幣或其他儲備等價值來支持。發行者通常提供服務條款,在條款下,穩定幣的經過驗證的持有者有權向發行者兌換法幣。這種與法幣(在這種情況下是美元)的鏈接在 Tether 的常用名稱中體現出來,即 USDT,代表美元 Tether。在本判決中,我將使用這個縮寫。
2. 在這個申請中,ByBit Fintech Limited(“ByBit”)尋求對第一被告,名為 Ho Kai Xin(“Ho 女士”)的判決。對她的指控是,她違反了她的雇傭合同,濫用了她的職務,將一些 USDT 轉移到了她秘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以及一些法幣轉移到了她自己的銀行賬戶。尋求的主要救濟是聲明何女士為 ByBit 托管 USDT 和法定貨幣。因此,ByBit 要求退還相同的或可追溯的收益,或支付等價值的金額。
3. 新加坡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在授予臨時禁令時已經承認,至少存在一個待解決的嚴肅問題,或者有一個好的可辯論的案例,即加密資產是可以作為信托持有的財產。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尚未必要確定這些加密資產是行動中的事物還是一種新型的無形財產。為了授予判斷并最終宣布信托,本法院必須進一步決定本案中的加密資產,即 USDT,是否確實是可以作為信托持有的財產,如果是的話,它們是什么類型的財產。
4. 在這個案例中,我發現 USDT,即使沒有法律系統的幫助,也可以通過密碼從一個持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持有者,但它仍然是行動中的事物。在本判決中,我大部分使用行動中的事物這個短語,它與行動中的事物的意思相同。雖然 USDT 還帶有從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 Tether Limited 公司兌換等價美元的權利,這使它更像傳統認可的行動中的事物,但我認為這一特性不是一個加密資產被歸類為行動中的事物的必要條件。像任何其他行動中的事物一樣,USD 可以作為信托持有。
5. 我進一步認為,ByBi 已經證明了其尋求判決的案件,因此我根據制度建設性信托的基礎授予所尋求的聲明。
6. 我現在解釋我得出這些結論的原因。
7. 塞舌爾公司 ByBit 擁有一個以其名字命名的加密貨幣交易所。ByBit 以傳統貨幣、加密貨幣或二者混合的方式支付其員工的薪酬。新加坡公司 WeChain Fintech Pte Ltd(“WeChain”)為 ByBit 及相關實體提供薪資服務。Ho 女士是 WeChain 的員工,負責處理 ByBit 員工的薪資計算。
8. 作為她的職責的一部分,Ho 女士維護了一份微軟 Excel 表格,該表格記錄了每個月應支付給 ByBit 員工的現金和加密貨幣支付(分別為“法幣 Excel 文件”和“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列出了 ByBit 員工用于接收加密貨幣支付的“地址”。一個“地址”可以理解為一個加密的數字“文件夾”,可以“接收”和“存儲”加密貨幣。每個地址都是一個獨特的字母數字串。需要相應的“私鑰”來訪問并授權地址之間的轉賬。這些私鑰反過來又存儲在“錢包”中,因此可以理解為是與加密貨幣交互的方式。由服務提供商(通常是加密貨幣交易所)在線托管的錢包被稱為“托管錢包”。托管錢包通常以用戶界面應用的形式存在。離線錢包被稱為“自托管錢包”,可能是一個簡單的紙片,上面寫著私鑰,或者是一個限制訪問私鑰的復雜加密軟件。簡而言之,訪問一個錢包就意味著獲取存儲的私鑰,從而控制地址和其中存儲的加密貨幣。ByBit 的員工可以并且確實經常通過向 Ho 女士傳達新的地址來更改他們指定的地址,然后 Ho 女士會更新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只有 Ho 女士能夠更新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并且只有她能訪問這些文件,除了每個月需要將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提交給她的直接上級 Casandra Teo 審批。
美國破產法官將對Celsius計息賬戶中的1800萬美元資產所有權作出判決:金色財經報道,美國紐約南區(曼哈頓)破產法院法官Martin Glenn將針對加密借貸平臺Celsius計息賬戶中的資產所有權問題作出判決。此前,Celsius要求Glenn允許其出售資產負債表上價值1800萬美元的加密資產,而這些資產是用戶在Celsius 7月破產前存入計息賬戶的。Glenn將必須決定這些計息賬戶資產屬于Celsius還是存款用戶,對該法律問題的判決將影響其他加密破產案。(彭博社)[2022/12/6 21:26:04]
9. 2022 年 9 月 7 日,ByBit 發現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31 日之間發生了八筆不尋常的加密貨幣支付(“異常交易”),涉及向四個地址(我將其簡單地稱為地址 1、2、3 和 4)轉入大量的 USDT。總共轉移了 4,209,720 個 USDT(“加密資產”)。USDT 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的價值與美元掛鉤,每個 USDT 都賦予其持有者(即發行人 Tether Limited 的“驗證客戶”)以合同權利,可以用美元兌換他們的 USDT。這些異常交易被編入一個 Excel 電子表格(“對賬 Excel 文件”),Ho 女士被指派負責解釋這些差異。Ho 女士最初將異常交易歸咎于無意的錯誤或技術錯誤,并提出計算需要從 ByBit 的員工那里收回的金額。
10. 2022 年 9 月 9 日至 22 日,Ho 女士仍未能提供任何關于異常交易的解釋。當被問及為什么支付給不同員工的金額會發到同一個地址,即地址 1 時,Ho 女士建議可能是她不小心犯了個錯誤。Ho 女士繼續在對賬 Excel 文件中提供狀態更新,將異常交易描述為“過多支付”給 ByBit 的員工的金額。
11. 2022 年 9 月 27 日,ByBit 聯系了異常交易的一個假定接收人。130 萬 USDT 已支付到他名下的地址 1。然而,據 ByBit 稱,那名員工否認曾經指定過一個地址,因為他只曾用傳統貨幣支付過薪酬,并且不知道誰擁有地址 1。ByBit 的內部調查發現,Ho 女士的工作郵箱在 2022 年 5 月 19 日發送了一封包含地址1的郵件給自己。Ho 女士的工作郵箱也在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了一封包含所有四個地址的郵件,這次來源于 Ho 女士的個人郵箱。這些郵件被 ByBit 恢復,因為它們已被刪除。
12. ByBit 還發現 Ho 女士在 2022 年 5 月導致 117,238.46 美元(“法幣資產”)被支付入她的個人銀行賬戶。無可爭議的是,Ho 女士無權得到法幣資產,Ho 女士明確接受她以信托為 ByBit 持有法幣資產。然而,到目前為止,Ho 女士沒有采取任何步驟歸還法幣資產。
13. 2022 年9 月 29 日和 10 月 4 日,ByBit 對 Ho 女士進行了面談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中,Ho 女士聲稱她無法記住異常交易的詳細情況。在第二次會議中,Ho 女士面對 ByBit 的調查結果。Ho 女士告訴 ByBit,她并不擁有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這些錢包屬于她的表弟,她無法訪問它們。Ho 女士說是她的表弟提議她幫助他轉移加密貨幣,她擁有閉路監控錄像,記錄他在她家進行異常交易。Ho 女士承認她在三個月前的面談會議前就參與了這個計劃,并告訴 ByBit 她希望能報警,因為她并不擁有加密資產。會議后,Ho 女士拒絕在記錄了發生情況的單頁聲明上簽字。然而,無可爭議的是 Ho 女士向 ByBit 做了這些陳述。之后,Ho 女士與 ByBit 和 WeChain 失去了聯系,沒有參加后續的會議。
14. ByBit 在 2022 年 10 月 12 日開始了這個訴訟。ByBit 成功地獲得了幾項臨時救濟,包括對 Ho 女士的全球凍結令,以及對四個地址中的加密貨幣(即加密資產)和 Ho 女士銀行賬戶中的法幣資產的所有權禁令。Ho 女士在 2022 年 10 月 18 日親自接受了原訴索賠和命令。2022 年 10 月 31 日,Ho 女士在一份宣誓書中披露,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是她的堂兄 Jason Teo(“Jason”)所有的。Ho 女士聲稱她無法訪問任何錢包,她在接受命令服務之前刪除了與 Jason 的文本對話記錄,且她沒有關閉電路監控錄像,因為超過七天的錄像會自動被刪除。Ho 女士在 2022 年 11 月 11 日提交了她的辯護,并對 Jason 提出了第三方通知。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萊特幣投資糾紛,判決被告返還拖欠資產:9月13日消息,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分別對一起萊特幣投資民事糾紛做出一審與二審判決,要求被告丁浩返還原告翟文杰3.3萬個萊特幣。2014年12月5日,翟文杰向丁浩指定收幣地址轉入50000個萊特幣進行基金投資。丁浩承諾每個月給付1000個萊特幣作為利息。直至2017年4月7日,丁浩返還17000個萊特幣,尚欠33000個萊特幣未還。
法院認為,翟文杰與丁浩簽訂的借條和收條,可以證明雙方成立借用合同關系。從性質上看,萊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
在該一審判決公布后,被告以虛擬貨幣投資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表示,雖然相關法律文件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并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翟文杰出借的萊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并無不當,該院予以維持。[2022/9/13 13:27:19]
15. Ho 女士完全接受加密資產屬于 ByBit,她沒有權利擁有它。Ho 女士的主要辯護是,Jason 在沒有她知情的情況下,偷走了 ByBit 的加密資產。她并沒有從中收益,因為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只有 Jason 一人擁有和控制。她的案子是,從 2022 年 5 月開始,她曾在“許多次”Jason 訪問她家時,要求他協助檢查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之后,Jason 在沒有她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訪問了她的工作筆記本電腦,這是 Ho 女士在 ByBit 提醒她注意異常交易后,通過查看家中的閉路監控錄像才發現的。然后她質問 Jason,他承認故意將幾個 ByBit 員工指定的地址替換為四個地址。盡管她多次要求,但 Jason 拒絕歸還加密資產。Ho 女士的立場是,她在 2022 年 9 月 9 日仍不知道異常交易的原因,那是在最后一筆異常交易(日期為 2022 年 8 月 31 日)的七天多后。她沒有解釋她如何能看到指控的錄像。
16. 對 Ho 女士的披露不滿,ByBit 在 2022 年 12 月 7 日尋求并獲得了對 Ho 女士和包括她的父親和丈夫在內的一些第三方進行更廣泛披露的命令。這是因為 ByBit 發現 Ho 女士從 2022 年 7 月開始進行了一些大規模的購買,包括與她的丈夫一起購買的一套永久產權的頂層公寓,一輛全新的汽車,以及幾個 Louis Vuitton 的產品。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最初否認擁有任何真實財產,Ho 女士后來解釋說,她是使用從 MetaMask 和crypto.com 的加密貨幣交易中賺取的錢購買的永久產權的頂層公寓。這與她之前聲稱她的 MetaMask 賬戶完全未使用的說法相反。Ho 女士沒有提供她的 MetaMask 和 crypto.com 地址,也沒有提供賬戶交易聲明。據 Ho 女士說,她失去了訪問 crypto.com 賬戶的權限,因為它是注冊到她的個人郵箱的,由于未知原因,這個郵箱已經被禁用。同樣,她無法訪問她的 MetaMask 賬戶,因為她在 2022 年 10 月購買了一部全新的手機,無法從她之前的設備獲取必要的密碼。我還注意到,與披露命令相反,Ho 女士最初未能披露她所有的資產,如她的銀行賬戶,這需要ByBit進行進一步的問詢。
17. 同時,Ho 女士申請并獲得了對Jason進行替代服務的許可。奇怪的是,Ho 女士在她的支持宣誓書中聲明,是Jason在她告訴他她已被送達起訴狀后,刪除了他們的文本對話歷史。Jason在這個訴訟中沒有出現。
Bittrex和Poloniex要求法官就集體訴訟案做出即決判決:金色財經報道,代表加密貨幣交易所Bittrex和Poloniex的律師周五通知紐約南區的Failla法官,他們打算在集體訴訟案中要求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根據法院文件,兩者涉及欺詐和市場操縱。該動議稱,原告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核心前提”,即訴訟中有爭議的加密貨幣地址屬于Bitfinex,或Bitfinex在利用資金操縱市場。文件解釋稱,這兩個地址都屬于一個與Bitfinex沒有明顯聯系的人。據悉,2020年6月,Bittrex和Poloniex作為被告被添加到訴訟中。[2020/8/8]
18. 2023年3月30日,ByBit提出了這項申請以獲得簡易判決。Ho 女士沒有根據2021年法庭規則第9條規則17(3)提交任何反駁申請的宣誓書。2023年4月18日,在聽證會之前,Ho 女士接管了她自己的辯護。何女士沒有出席我之前的任何聽證會,也沒有提交意見書。
19. 為了完整性,ByBit也申請修改他們的索賠,并提交進一步的意見書,我指定在2023年5月19日前提交。ByBit最初是主張Ho 女士以補救建設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因此,ByBit尋求修改,以便提出一個基于機構建設信托的備選論點。我允許Ho 女士就修改提出意見,并為她延長在2023年5月26日之前就簡易判決提交意見的期限。和之前一樣,Ho 女士沒有提交任何意見,也沒有反對修改申請。
20. ByBit提交說,修訂只是澄清性的,并沒有引入任何新的事實。訴狀已經明確指出是Ho 女士錯誤地導致了異常交易,而Ho 女士的辯護不會受到修訂的影響。相反,修訂使得真正的爭議問題能夠被確定,Ho 女士不會受到任何不能通過成本補償的損害。
21. 我同意,擬議的修訂是澄清性的,基于已經陳述的事實添加機構建設信托的替代法律結論,使得真正的爭議能夠被完全和最終確定。因此,我在2023年6月30日允許了修改,并根據ByBit的起訴狀(第2次修訂),開始了簡易判決的申請,該起訴狀于2023年7月5日提交。
22. 如前所述,Ho 女士的主要觀點是責任應完全由Jason承擔(見前文第條)。從宣誓書來看,Ho 女士似乎聲稱她沒有辦法確定Jason的身份,也不知道他的個人信息或住址。此外,Ho 女士認為是Jason訪問了她的工作和個人電子郵件,發送了然后刪除了聲明四個地址的電子郵件(見前文第條)。Jason未經她的授權就這樣做,Ho 女士否認刪除了這些電子郵件。此外,何女士聲稱,她在 2022 年 10 月 4 日接受采訪時暗示自己對 ByBit 撒了謊(見上文)。據Ho 女士說,ByBit嚴厲警告她的行為具有犯罪性,并一直堅稱她對異常交易負責。Ho 女士之所以這樣回應,是因為她想保護與她關系密切的 Jason,也因為她需要趕去照顧生病的兩歲兒子。由于兒子的病情,她拒絕在面試后簽署單頁確認書,因為她沒有時間查看其內容,也拒絕參加后續的面談會議。
23. 至于法定資產,Ho 女士表示,她在準備法定 Excel文 件時,不小心將自己的數據輸入到另一個員工的數據中,導致了錯誤的付款。
24. ByBit 提出,根據 2021 年法庭規則第 9 條規則 17(1)(a),其有權得到簡易判決,因為它已經證明了一種初步的案情,并且 Ho 女士對索賠沒有辯護。ByBit 的陳述重點放在加密資產上,因為 Ho 女士接受她以信托的方式持有 ByBit 的法定資產。
25. 首先,ByBit 提出“Jason”是完全的虛構。Ho 女士沒有證據支持 Jason 的存在,她對事件的描述本質上是難以置信的。與異常交易同時進行的,Ho 女士也進行了一場令人懷疑的奢侈消費狂歡。Ho 女士花費了大約 362,000 美元購買新車,30,000 美元購買 Louis Vuitton 產品,并突然取消了她現有的預售 HDB 公寓,購買了價值約 370 萬美元的頂層公寓。此外,ByBit 從與地址 1 關聯的錢包的服務提供商那里獲得了犯罪信息。這證明 Ho 女士擁有錢包,并包括 Ho 女士的身份證和自拍照,這些都是她在賬戶注冊過程中提供的。公開的交易記錄也與流入地址 1 的異常交易相匹配,某些日期轉賬的金額似乎表明轉入地址 2 和地址 3 的 USDT 很快就被轉移到了地址 1。這證明 Ho 女士擁有并控制與地址1關聯的錢包,并可能擁有和控制與其他地址關聯的錢包。
聲音 | 中外法院代表:區塊鏈有助于解決司法判決“執行難”:據中國新聞網消息,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世界執行大會22日在上海開幕,最高法院長周強在會上指出,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飛速發展,為做好強制執行工作提供了巨大機遇。比利時司法官協會國際顧問帕特里克·吉耶朗介紹說,比利時B2B(企業對企業)案件中,若債務人未對債務提出異議,司法人員有權借助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簽發有效的強制執行令,提高了司法執行效率。[2019/1/23]
26. 其次,ByBit 提出,加密資產由選項構成,因此是可以成為信托標的的財產。這是因為 USDT 賦予 Tether Limited 的認證客戶以法定貨幣等價的權利兌換 USDT。ByBit 提出,地址 3 關聯的是自我保管錢包,這意味著 Ho 女士可以直接訪問相關的私鑰,因此直接控制地址 3 和其中的 USDT,這可以作為選項的方式被持有為信托。對于地址 1,2 和 4,它們關聯的是保管錢包。在保管錢包的情況下,訪問私鑰的權限由服務提供商保管,而不是保管錢包的用戶。相反,保管錢包的用戶有合同權利指示服務提供商轉移加密貨幣在地址之間。ByBit 將這類比為銀行賬戶,其中在保管錢包中聲明的加密貨幣余額(相當于賬戶余額)是對服務提供商(相當于銀行)的選項。因此,相關財產也是選項,即指示服務提供商關于USDT信貸余額的權利。
27. 第三,ByBit 提出,Ho 女士以建設性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或者,Ho 女士在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的總和上被不公正地豐富了。ByBit 提出,Ho 女士通過欺詐手段獲得了加密資產,因為她操縱了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從而錯誤地導致 ByBit 將加密資產支付到 Ho 女士控制的四個地址,從而產生了機構建設信托。或者,ByBit 提出,應該在這種情況下承認補救性的建設性信托,因為已經有了欺詐或不法行為,Ho 女士的良心已經受到影響。因此,ByBit 提出,我應該授予追溯令,因為 Ho 女士在違反凍結令的情況下交易了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對于不公正豐富的后備索賠,ByBit 依賴于事實錯誤的不公正因素,即 ByBit 被誤導認為加密貨幣支付應該支付給其在四個地址的員工。因此,ByBit 提交,它有權對加密資產的價值進行賠償。
28. 這個案件需要確定的問題有兩個:
(a) USDT 是否可以作為財產被信托持有;
(b) ByBit 是否有權得到簡易判決。
29. 盡管加密資產具有新穎性,但它們不僅已經被以價值轉移,而且在被公司持有時也出現在它們的資產負債表上,因為會計行業正在制定如何估值和報告這些資產的標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最近發表了一份關于修改支付服務法規的建議修訂案的咨詢文件,這將實施針對數字支付代幣的隔離和保管要求:MAS,“對數字支付代幣服務的提議監管措施的公開咨詢回應” 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發布。這些提議的修訂反映了在實踐中可能識別和隔離這樣的數字資產的現實,因此支持了這樣的觀點:它們應該可以被合法地持有為信托。
30. 此外,法院規則對加密貨幣作為財產給予了普遍的認可。在 2021 年法院規則的第 22 條中,這與判決和命令的執行有關,O 22 r 1(1)將“動產”定義為包括“現金、債務、存款、債券、股份或其他證券、俱樂部或社團的會員資格,以及加密貨幣或其他數字貨幣” [強調]。因此,加密貨幣被明確地認為是一種可以成為執行命令的主題的財產形式。盡管制定 2021 年法院規則的人并沒有指定執行此類執行命令的具體方法(參見民事司法委員會報告(2017 年 12 月 29 日)(主席:鄭永光法官)),順便指出,向擁有或控制動產的個人或實體送達扣押通知的程序 (O 22 r 6(4)( b)或登記無形動產所有權的個人或實體(2021 年法院規則 O 22 r 6(4)( g ))在邏輯上可擴展到加密貨幣或其他數字貨幣。
動態 | 佛山中院對比特幣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9.6萬被委托者應全部返還:據廣州日報今日消息,佛山的魏女士委托他人購買“比特幣”,支付了近10萬元卻聲稱比特幣一直沒到賬。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委托人未有證據證明他曾向魏女士交付相關比特幣,應向其返還全部款項。據了解,佛山近兩年來審理的涉及比特幣的民事糾紛一共有七起,部分當事人和像魏女士情況有所不同,他們的比特幣交易被法院認定不受法律保護。[2019/1/3]
31. 加密資產不被歸類為實物資產,因為我們不能像持有汽車或珠寶那樣持有它們。它們沒有固定的物理身份。然而,加密資產確實在物理世界中顯現出來,盡管人類無法察覺。私鑰與公鑰的組合解開了之前的密碼鎖,并將加密資產的未花費交易輸出鎖定到區塊鏈上持有者的公開地址。Kelvin Low 教授認為,私鑰持有者通過持有私鑰所擁有的權利“正確地被概念化為對加密資產的未花費交易輸出(UTXO)在區塊鏈上被鎖定到持有者的公開地址的狹義權利”:參見 Kelvin FK Low, “Trusts of Cryptoassets” (2021) 34(4) Trust Law International 191。這種在數字位和字節級別的物理表現并不是永久的,每一次交易都會改變。盡管如此,我們識別出正在發生的事情是特定的數字代幣,有點像我們給河流命名,盡管河床中的水在不斷地改變。
32. 雖然有些人對加密資產的價值持懷疑態度,但值得記住的是,價值并非固有于物品之中。盡管我們說某些材料昂貴,比如黃金比木頭更有價值,但這是由人類的集體思維作出的判斷。這也是一個隨著環境變化的判斷。在沉船的船上,能夠漂浮的木椅比黃金寶座更有價值。
33. 關于加密資產的這種描述表明,現代人類可以定義和識別它們,使它們能夠被交易和作為持有物進行評估。它們無疑符合威爾伯福斯勛爵在國家省級銀行訴安斯沃思案(1965 年,1 AC 1175,1248 頁)中經常被引用的格言:
在權利或利益可以被納入財產的范疇,或者影響財產的權利的范疇之前,它必須是可定義的,可以被第三方識別的,性質上可以被第三方承擔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穩定性。
34. 接下來的問題是 USDT 是否可以被歸類為動作事物的范疇。關于加密資產不應被歸類為動作事物的論點,基于這個范疇的起源是通過訴訟(在法庭中)對人強制執行的權利,例如有權獲得支付的金錢或債務,或合同權利。沒有單獨的對手方對加密持有者的權利。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動作事物的范疇已經擴大,包括了無形財產權的所有權文件,以及最終的無形權利,如版權:參見 W.S. Holdsworth,《“Choses”在普通法下的處理歷史》(1920 年)33(8)哈佛法律評論 997。正如 Holdsworth 他權威性的文章的引言中在 998 頁所指出的:
顯然,被歸入動作事物范疇下的事物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動作事物的各個類別的法律事件的多樣性。實際上,它們的法律事件的確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們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在法院和立法機構的處理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全面地處理動作事物的法律;動作事物的各個類別通常不是在這一個總體的范疇下進行處理,而是在它們更適當的法律分支下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我們想了解關于票據和票據、股份、版權或專利的法律,我們不會在動作事物的論述中尋找它,而是在商業法、公司法的書籍中,或者專門針對這些特殊事物的專著中尋找。
35. Holdsworth 的歷史調查展示了被歸為動作事物的無形財產的多樣性。這種多樣性表明動作事物的范疇是廣泛的,靈活的,而且并非封閉的。正是這些特性解釋并證明了弗萊法官在 Colonial Bank 訴 Whinney 案(1885 年,30 Ch D 261,285 頁)中經常被引用的格言:“所有的個人事物要么是持有的,要么是行動的。法律不知道這兩者之間的第三者。”
36. 因此,我的結論是,原則上,加密資產的持有者擁有一種普通法可以識別為動作事物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得到執行。雖然有人可能會說這個結論有循環論證的元素,因為也可以說在法庭上執行的權利是使其成為動作事物的原因,但這種推理方式與法律對其他社會結構的處理方式并沒有顯著的不同,比如貨幣。只有因為人們普遍接受貝殼或珠子或不同印制的紙幣的兌換價值,它們才成為貨幣。貨幣的接受是由于集體的互信行為。這反映在曼斯菲爾德勛爵在 Miller 訴 Race 案(1758 年,1 Burr 452,457 頁)中的著名觀察中,他指出,被“全人類普遍接受”為貨幣的東西,“在所有意圖和目的上”被賦予“貨幣的信譽和流通性”。
37. ByBit 還依賴于 USDT 當前的服務條款,該條款規定了贖回的合同權利。第 3 條包括了關于贖回權利的以下規定:
Tether 發行和兌換 Tether 代幣。Tether 代幣可以在線使用、保留或交換,只要有人愿意接受 Tether 代幣就可以。Tether 代幣由 Tether 的儲備金 100% 支持。Tether 代幣以一系列法定貨幣計價。例如,如果你購買了 EURT,你的Tether代幣將與歐元 1:1 掛鉤。如果你發行了 100.00 歐元的 EURT,Tether 將持有價值 100.00 歐元的儲備金來支持這些 Tether 代幣。用于支持 Tether 代幣的儲備金的組成完全由 Tether 控制,并且完全由 Tether 自行決定。Tether 代幣由 Tether 的儲備金(包括法定貨幣)支持,但 Tether 代幣本身并不是法定貨幣。Tether 不會為由數字代幣(例如,比特幣)構成的考慮因素發行 Tether 代幣;只有在發行時才會接受貨幣。為了使 Tether 直接發行或兌換 Tether 代幣,你必須是 Tether 的已驗證客戶。這個規定不會有任何例外。擁有 Tether 代幣兌換或發行的權利是你個人的合同權利。如果由于Tether持有的任何用于支持 Tether 代幣的儲備金的流動性不足、無法獲得或喪失,使得延遲兌換或取款 Tether 代幣成為必要,Tether 保留延遲兌換或取款 Tether 代幣的權利,并且 Tether 保留通過對儲備金中持有的證券和其他資產進行實物兌換來兌換 Tether 代幣的權利。Tether 對是否將來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在網站上交易Tether代幣,甚至是否可以在網站上交易 Tether 代幣,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證。
38. 服務條款受 BVI 法律的管轄。ByBit 提交了一份來自 BVI 合格律師 Sam Goodman 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根據 BVI 法律,Tether Limited 的“認證客戶”持有的 USDT 可以通過對 Tether Limited 提起訴訟來執行贖回 USDT 的合同權利。ByBit 依賴這一點來支持其主張 USDT 是動作事物的論點。
39. 在我的分析中,USDT 的這一特性可能構成 USDT 持有者可能擁有的另一種動作事物,但是其存在并不是我得出 USDT 所代表的權利本身就是動作事物的結論所必需的。
40. ByBit 提交,它已經建立了一個初步的案件,已經越過了為了獲得全球凍結令而需要證明有一個好的可爭辯的案子的難關。相反,Ho 女士不能證明有一個公平或合理的可能性的真實或真誠的辯護。
41. 我接受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是 ByBit 試圖從所有證據中得出的推論,即 Jason 不存在(或者至少沒有像 Ho 女士所說的那樣扮演他的角色)。確實有令人信服的證據顯示 Ho 女士欺詐性地將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轉移到了自己名下。如上述中所述,有直接的證據表明 Ho 女士擁有與地址 1 關聯的錢包,以及她無法解釋的揮霍行為的間接證據。利用她在 WeChain 的就業關系,該公司被聘用來處理 ByBit 的工資賬戶,并濫用了對她的信任,Ho 女士操縱了加密貨幣 Excel 文件,竊取了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
42. 在盜竊資產時產生了機構性的建設性信托,而對于被盜資產,可以使用公平追索的補救方法。正如 Browne-Wilkinson 勛爵在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96] 1 AC 669 at 716 中指出的那樣:
我同意被盜資金可以通過股權追蹤。但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所強制執行的專有利益是在推定信托而非結果信托下產生的。盡管很難為該命題找到明確的權威,但當通過欺詐股權獲得財產時,就會對欺詐接受者產生推定的信任:該財產是可追回的,并且可以在股權中追蹤。因此,通過欺詐獲得財產的嬰兒有義務歸還財產:Stocks v. Wilson [1913] 2 KB 235, 244;R. Leslie Ltd. v. Sheill [1914] 3 KB 607。從銀行賬戶被盜的資金可以在權益中追蹤: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1980] 1 WLR 1274, 1282C-E。另見 McCormick 訴 Grogan (1869) LR 4 HL 82, 97。
43. 我還應該補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將 USDT 與其他在線托管錢包的余額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將法幣資產與她銀行賬戶中的其他錢混合,建設性信托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2001] 1 AC 102.
44. 鑒于我對事實的調查結果,我宣布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設立建設性信托。ByBit 是加密資產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鑒于我基于機構建設性信托的救濟授予,我不需要處理補救性建設性信托和不正當得利的替代基礎。
45. ByBit 根據其調查尋求了一系列的財產和個人命令,我現在授予,如下:
(a) 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宣布建設性信托;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880 美元(即錢包3和4中的加密資產價值);
(c)?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支付 117,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幣資產);
(d)?命令 Ho 女士立即將錢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項轉給 ByBit,直至總額達到 3,561,840 美元(即轉入錢包 1 和 2 的加密資產的價值);
(e)?對于在扣除上述(d)中轉賬金額后轉入錢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資產(即價值 3,561,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簡稱“剩余金額”):
(i)?命令 Ho 女士對剩余金額,或其已經擁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額價值的錢或資金,或任何代表他們或按他們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賬戶;
(ii)?關于剩余金額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復已被轉換的資產或其收益(如有);
(iii)?在清算賬戶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認定為應給 ByBit 的款項的命令。
46. 我還將自 Ho 女士轉移問題資產的日期起至判決日期的標準年利率 5.33% 計算利息,這些資產在[45(b)]和[45(c)]中支付。
47. 在對 Ho 女士作出 ByBit 簡易判決后,我還判給 ByBit 45,000.00 美元的費用(考慮到所爭論問題的法律新穎性以及在尋求臨時救濟時所做的工作,其中費用已包含在內)和支出 11,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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