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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法律探究:在我國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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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盜竊罪,要求達到2000元以上的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辦案機關不認可比特幣、以太坊的財產屬性,是無法符合立案標準的,這也是長久以來,各地經偵部門在辦理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相關刑事案件時,普遍會遇到的問題。

事實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雖沒有明確將比特幣和以太坊定性為財物,但是也沒有明確認為其是非法的物。隨著時間的推移,從目前情況來看,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以太坊之類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經趨向于認同。

由鏈法團隊代理的比特幣網絡侵權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其確認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這也是我國司法機關的首次確認。

文|楊馨然而在實踐當中,涉及到比特幣等區塊鏈加密資產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由于對比特幣的屬性認定不同,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判決,所以才有了題述的“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盜竊罪”?

Ripple CEO:SEC在事實和法律上完全錯了 XRP是貨幣不是證券:Ripple首席執行官Brad Garlinghouse今日在官網發布給Ripple員工的通知。文中寫道,在今天審查了SEC的投訴后,我們仍然充滿信心,我們在法律和歷史上是正確的。“證交會(SEC)在事實和法律上完全錯了,我們有信心,我們最終會在一個中立的事實發現者面前獲勝。XRP是第三大虛擬貨幣,每天的交易量達數十億美元,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所認定的比特幣和以太坊一樣,它不是一種投資合約。這起案件與SEC此前提起的首次代幣發行(ICO)案件沒有任何相似之處,而且將Howey標準延伸到了認不出來的地步。在我在Ripple工作的5年多時間里,我看到了難以置信的進步、創新和成長。”

我們一直說,美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缺乏透明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多年來一直袖手旁觀。事實上,關于為什么瑞波幣是一種貨幣(而不是一種證券)的討論,我們已經和SEC討論了近三年,但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然而,我們已經解釋過XRP不是一種證券。[2020/12/23 16:12:01]

下面,我們將從兩個案例切入分析。

分析:Bithumb可能將在與韓國稅務機關的法律糾紛中勝出:據法律和行業官員稱,韓國加密貨幣交易所Bithumb可能會贏得與韓國稅務機關的6700萬美元法律糾紛。分析人士認為,在對抗去年12月提交給該公司的稅單時,Bithumb占據了上風。韓國稅務機關此前表示,海外客戶一直在免稅使用該平臺,他們的交易產生了6700萬美元的賬單。Bithumb對這張稅單的合法性進行了審計,得出的結論是,它得到了不需要支付納稅人費用的“合理保證”。(CryptoNews)[2020/7/28]

案例一:仲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例概述:

2017年9月,仲某使用遠程控制手段,進入比特大陸公司服務器,在比特幣錢包程序中插入代碼轉移100個比特幣至其個人錢包,并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6000元。

美國地方法院提起新訴訟 BitMEX再陷法律糾紛:金色財經報道,周六,美國加州北部地區地方法院對BitMEX相關實體和個人提起訴訟,其中包括其母公司HDR Global Trading Limited,以及聯合創始人Arthur Hayes、Ben Delo和Samuel Reed。Hayes和Reed還分別擔任BitMEX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技術官。原告BMA LLC指控BitMEX及其運營商為“大量非法活動”提供便利,包括欺騙性商業交易、電信欺詐、洗錢、非法集資、市場操縱等。該訴訟還指控BitMEX非法向美國公民提供高風險交易服務。

訴訟文件指出,BitMEX報告稱2019年其近15%的交易量來自美國地區。這相當于BitMEX在未獲得轉賬許可的前提下,在美國進行了價值約1380億美元的交易。BitMEX團隊尚未就此發表任何聲明。

此前消息,2019年12月,天使投資人Frank Amato表示,其被騙取價值約5000萬美元的股票,成為BitMEX首批天使投資者之一。BitMEX承諾將投資轉換為股權,但并未兌現承諾。今年5月,Frank Amato等已經重新提交訴訟,將此前訴訟要求的索賠金額3億美元變更為5.4億美元。[2020/5/18]

案發后仲某退還公司90個比特幣,另10個比特幣無法找回。

聲音 | 政協委員鞏富文:構建法律制度 應嚴格依據區塊鏈技術技術特征和應用特性:據法制網消息,全國政協委員、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在社科界別的聯組討論時發言建議:構建區塊鏈技術法律制度,應嚴格依據其技術特征和應用特性,借鑒計算機技術保護制定專門法律。根據區塊鏈技術的運行特點,從技術、數據和場景應用安全的角度構建、完善法律法規,明確技術開發、使用、管理各環節及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范圍和歸責原則。[2019/3/11]

仲某向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觀點:

被告人仲某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中財教授黃震提醒:注意區塊鏈的政策、法律風險:今日,中央財經大學的黃震教授在朋友圈發文感嘆,提醒區塊鏈行業關注者注意政策,法律等風險。他表示:“大家都熱衷于當時的風口,如今又把區塊鏈當風口。我鄭重提醒他們:以過于逐利的心態炒作追捧區塊鏈已出問題了。我知道阻擋不住大家追逐的熱情,但作為法律專家我不得不提醒大家注意風險,特別是政策法律風險和傳銷詐騙風險!”[2018/2/23]

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仲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向被告人仲某追繳違法所得的比特幣十個,發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二:武某盜竊案

案例概述:

2016年2月22日,武某竊取金某五個“MMM”投資平臺賬號及密碼。武某利用該五個賬戶及密碼,通過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盜走被害人金某賬戶中的比特幣70.9578枚。武某將竊取的比特幣在“火幣網”交易平臺上出售,并將交易所得資金提現。

一審法院判決武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武某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武某從被害人金某賬戶內竊得比特幣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屬于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觀點:

被告人武宏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武宏恩竊取被害人金某所有的價值20余萬元比特幣的事實,證據經一二審庭審質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后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

原判所作的量刑并無不當,且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駁回武某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聚焦:

第一,盜竊比特幣的行為侵害了何種法益?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其犯罪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僅限于使用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該罪被規定于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之中,該章節所列罪名主要屬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侵犯社會公共法益的犯罪。具體言之,由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是對公法益的侵害,因此,必須是針對不特定多數的對象的非法侵害行為,才能納入本罪規制的范圍。

然而,盜竊比特幣,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比特幣的行為。其并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也不是對不特定對象信息的非法獲取,該行為沒有侵犯社會公共法益。盜竊比特幣是對特定對象“財物”的獲取,其主要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也就是財產權。

第二,比特幣是否屬于刑法所保護的財物?

刑法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它必須同時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否則便沒有生命力。張明楷認為,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物,應具有三個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轉移的可能性、具有價值性。比特幣的所有者能夠對自己持有的比特幣實施支付、轉移等管理行為;能夠通過啟動公鑰和私鑰的方式將比特幣轉移到其他地址;而實際上,比特幣的經濟價值是能夠以貨幣衡量。因此,比特幣具有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物的特征。

根據2017年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比特幣在境內雖然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并不代表比特幣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財物”。不可否認它與其他虛擬財產一樣,可以使用貨幣進行交易,具有經濟價值。尤其是在《民法總則》實施以后,虛擬財產已經在民法領域得到了承認,在刑法領域承認比特幣的“財物”屬性不應存在障礙。

第三,將盜竊比特幣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存在刑事處罰漏洞。

如果認為盜竊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實質上是否認了比特幣的“財物”屬性。按照這種處理思路,可能會對實踐中其他刑事法律問題的解決帶來困難,形成刑事處罰漏洞。

比如在詐騙比特幣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用欺詐的手段騙取他人的比特幣,由于行為人沒有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不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行為構成,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比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要求比特幣所有者將比特幣轉入行為人的賬戶,由于行為人同樣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行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將盜竊比特幣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雖然目前將比特幣等同于法定貨幣尚有諸多障礙,但是比特幣具有“財物”的屬性毋庸置疑。因此,將盜竊比特幣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才能避免刑事處罰的漏洞,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張明楷:《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性質》,載《法學》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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