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近期一起香港仲裁案例值得關注,某女士在香港某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存有若干虛擬貨幣。一段時間后,該平臺以該女士的財產涉嫌洗錢為由凍結其賬戶,并在該女士向平臺做出相關解釋的情況下仍不予解凍,目前該女士已經在香港發起仲裁。
2.在香港剛剛出臺新的反洗錢條例的情況下,尚無有效力的案例先例解釋在虛擬資產交易或轉賬中什么情況將使平臺的‘懷疑’‘合理’化,平臺措施的合理性及客戶在此情況下的法律救濟途徑,故在此種情形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比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似乎更為有效。
今年5月23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HKSFC)發布了《有關適用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總結》,其附帶的《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業已于6月1日生效。
HKSFC主要負責給合規的平臺發放許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牌照,并批準該平臺納入某些虛擬資產用于零售買賣,可知HKSFC主要負責對平臺及平臺附屬公司的監管,而不負責具體經營實務。其中,HKSFC要求平臺通過‘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建立保險、補償機制等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尤其零售投資者,retail investor)。由此可見,在平臺完成合規、獲得牌照后,平臺被HKSFC賦予很大的權限處理與客戶的交易往來。
韓國金融當局最早將于本月著手進行虛擬資產第二階段立法研究:7月5日消息,韓國金融當局最早將于本月著手進行虛擬資產第二階段立法的研究,相關研究將包括虛擬資產發行和流通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方案、關于穩定幣的紀律制度、虛擬資產評估業及咨詢業等的紀律體系以及虛擬資產流通量及發行量等統一標準等內容。[2023/7/5 22:19:07]
另外,打擊洗錢指引提示了不法分子利用虛擬資產假名性質及交易速度洗黑錢的風險,以及為應對該等風險而設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和標準,包括在以風險為本進行風險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在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方面針對虛擬資產而設的規定,以及有關虛擬資產轉帳和以虛擬資產形式作出的第三方存款及付款的規定(颯姐團隊曾整理了一篇反洗錢的合規要點 香港反洗錢新規生效,合規要點全整理)。其中,平臺被要求基于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敏感度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實施轉賬原則收集有關資料,實時或事后監察以識別欠缺資料的轉賬并暫停等。
由以上的基本信息可知,中國香港地區旨在打造一個HKSFC監管、平臺自治的虛擬平臺交易市場。盡管HKSFC施加了種種字面意義保護投資者的條款,有關平臺對客戶財產的處置的權限限制的疑慮仍未消弭。颯姐團隊特意歸納了一個一般性案例根據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韓國國內10家加密市場C2C交易所聯合成立虛擬資產交易協會:1月19日消息,Oasis、HuobiKorea等韓國國內10家加密市場C2C交易所聯合推出虛擬資產交易協會(VXA),就通過擴大實名賬戶發行解決韓國虛擬資產市場的壟斷問題、為消費者權益創造有效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提供各種服務擴大消費者選擇權、創建虛擬資產市場發展的健全生態系統、通過建立徹底的監控系統恢復投資的信心和穩定性等內容達成共識,并表示今后將通過VXA敦促具體的實現方案。(News1)[2023/1/19 11:20:33]
一、
案例簡介
某女士在香港某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存有若干虛擬貨幣。一段時間后,該平臺以該女士的財產涉嫌洗錢為由凍結其賬戶,并在該女士向平臺做出相關解釋的情況下仍不予解凍。
已知:該平臺適用香港法律執行相應合同條款。
二、案例分析
平臺資質
在新制度下,無論之前是否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意圖2023年6月1日后在香港經營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VATP)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或《打擊洗錢條例》向HKSFC申領牌照(雙重牌照制度),否則將構成犯罪行為。
金色相對論 | 張弢: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資產已經形成了共識:在今日舉行的《危機向左,信仰向右》的比特幣減半特輯之資本篇的直播中,針對“減半后比特幣的通脹率將小于很多國家央行的通脹目標,各位嘉賓怎么看這次的比特幣減半”的問題,海創鏈創始人CEO張弢表示,減半這個事今年已經聽太多了,幾大主流公鏈從1月就開始減,減到現在也就不太熱了,目前全球經濟形勢下,各國貨幣都在超發,比特幣不但不超發而且還減產,還在為了通縮而努力,更進一步說明它就不是貨幣。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資產這個事已經共識了,對于資產的投資,很簡單的原理,就是我們都學過微觀經濟學供需平衡原理,供大于求就是買方市場賣方競相拋售,價格承下降趨勢,供小于求就是賣方市場價格承上升趨勢。值不值得投資就預測一下身邊有多少人要買吧。個人覺得牛不牛跟減半的關系不大。還是跟供需市場有關系,有多少購買意愿+有多少購買能力才是關鍵。[2020/5/14]
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并實質性存在(即開展真正的業務并真實地存在)的VATP可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即從2023年6月1日起的頭12個月內)繼續在香港提供該服務,并憑借‘不違規安排’不會違反新的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
政策 | 香港證監會:現時于香港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達數十個,部分平臺可能決定不會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向證監會申領牌照:香港證監會剛剛發布《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香港證監會:現時于香港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達數十個,在投資者保障方面引起了嚴重關注。部分平臺可能決定不會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向證監會申領牌照。這是它們的自由選擇,只要它們能確保在其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并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即可。主要的發牌條件包括規定平臺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以及僅向充分認識虛擬資產的客戶提供服務。此外,平臺營運者將須采用信譽良好的外間市場監察系統,以補足其本身的市場監察政策及監控措施。平臺營運者亦應確保,就保管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而投購的保險時刻生效。[2019/11/6]
朱民: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估值困難,必定大起大浮: IMF前副總裁、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朱民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比特幣虛擬資產的特殊特性使其估值困難;同時,比特幣期貨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標的,難以做風險議價,必定大起大浮。[2018/1/19]
簡而言之,客戶若在未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轉賬,而該平臺此前并未在香港運營過/此前在香港運營過但是過渡期到期,平臺將被劃分為‘未規管’(unregulated)平臺,客戶需自行承擔在未規管平臺交易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條款的效力
一般而言,平臺會在其網頁或應用程序中公示服務條款 (Terms of Service),并以客戶勾選‘同意以上條款’或通過瀏覽、訪問即默認客戶同意為根據,認為客戶同意該條款對其具有約束力,故而形成雙方同意、接受的合同條款。
這些條款往往包含大量為平臺規避風險、免除責任賠償的條文,以及平臺對客戶的額外要求。例如,某些平臺通過這類服務條款賦予自身全權凍結客戶資金、暫停/終止客戶賬戶的權力。然而,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客戶在法律上并不被認定為‘消費者’(consumer),這也意味著關于不平等交易(unequal bargaining)條款的合理性檢驗原則(reasonableness)不適用于該合同。同時,合同條款是否出于真誠善意(bona fide)亦為法律中難證的事實問題。若從條款模糊(uncertainty)著手,反駁平臺不交代限制功能的正當性、解封條件不明、持續的時間段與終止方式不明、凍結后賬戶的資金流向不明等等,然而亦很難在普通法中因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被視為無效條款。
除了要通過確認事實、搜集證據來解決合同條款的法律問題,客戶若遞請法院裁決,時間流逝,期間客戶將蒙受資金凍結帶來的利息損失,以及承受因虛擬貨幣市場瞬息萬變平臺流動性隨時成疑導致本金無歸的巨大風險。
平臺的義務與責任
HKSFC在打擊洗錢指引中,授權平臺對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監察,對非托管錢包(unhosted wallet)基于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敏感度采取合理措施。然而,平臺基于‘合理懷疑’采取措施不可能是將其任意處置客戶財產正當化的借口。
在指引中,HKSFC指出,懷疑的是較為主觀的。就金融機構(此處VATP適用)而言,如某客戶的某項交易或連串交易與該平臺對該客戶的認知不一致,或異乎尋常(例如其進行模式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該平臺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進一步查驗該等交易及識別是否有任何懷疑情況。對知悉或懷疑的人而言,他無需知道涉及洗錢的相關犯罪活動的性質,或資金是否為犯罪所得。
如客戶交易具備以下特征,VATP應采取適當步驟 (例如查驗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向客戶作出適當的查詢或索取額外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識別是否有任何懷疑的理據:
(a) 與金融機構對該客戶、該客戶的業務、風險狀況或資金來源的認知不符;
(b) 金融機構識別出
(i)復雜、款額大得異乎尋常或進行模式異乎尋常及
(ii)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
指引規定,如金融機構未能取得有關該交易或活動的可信納的解釋,則可斷定為有懷疑的理由。如在交易監察的過程中發現任何可疑之處,應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如金融機構就某項活動或交易進行查詢并取得它認為屬可信納的解釋,則可斷定沒有懷疑的理由,故不再采取進一步行動。即使沒有發現任何可疑之處,金融機構亦應考慮基于所取得的相關資料更新客戶的風險狀況。
可見,HKSFC已經在嘗試圈定合理懷疑的范圍,防止平臺濫用權力攝取用戶個人信息、凍結客戶資金。
那么,在平臺采取行動后,是否有退回原賬戶之可能呢?
例如,在處理欠缺所需資料的匯入虛擬資產轉帳時,VATP只在適當的情況下,且沒有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懷疑時,以及在考慮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盡職審查以及對虛擬資產交易和相關的錢包地址進行篩查的結果后,才退回虛擬資產。此外,有關虛擬資產應退回至匯款機構的帳戶,而非匯款人的帳戶。
目前香港法律的單薄之處在于,在剛剛出臺新的反洗錢條例的情況下,尚無有效力的案例先例解釋在虛擬資產交易或轉賬中什么情況將使平臺的‘懷疑’‘合理’化,平臺措施的合理性及客戶在此情況下的法律救濟途徑。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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