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你身邊也有混“幣圈”的朋友?他們是不是有三分高端、七分神秘?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比特幣,這種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既然如此,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幣是否應該返還,又應如何折價呢?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到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毆打、威脅皮特和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后經法院審理,判定雙方雖存有經濟糾紛,但無證據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皮特、王曉麗。嚴冬等四人在庭審中均表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嚴冬、呂芳、張飛、傅云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至八個月。
意零金融工商信息符合最高檢披露虛擬貨幣洗錢案例涉事方: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六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黑社會、犯罪等性質,以及家族化洗錢犯罪以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等方式。其中,虛擬貨幣洗錢案例顯示,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
此外,陳某波被指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綜合披露信息,意零(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與上述提及企業一致,排除天眼查數據,尚未發現其他企業符合相關信息。該公司在2015年8月成立,法人為陳海波。有媒體撥打意零金融在工商注冊的電話,提示為空號。(經濟日報)[2021/3/22 19:06:58]
然而,皮特、王曉麗始終沒有等來嚴冬等人承諾返還的比特幣及天空幣,二人遂提起訴訟。
鄭玉山:要大力宣傳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成功案例:針對當前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產業面臨的眾多難題,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上海數字經濟創造實踐基地董事、投資部總經理鄭玉山建議,一是需要政府層面更多的鼓勵政策,鼓勵實體企業嘗試將新技術應用于傳統業務中;二是加強人才培養,地方高校應增設區塊鏈基礎課程,培養各行業從業者的區塊鏈思維;三是要正面引導,一方面向社會普及區塊鏈基礎知識,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經濟的成功案例。(經濟參考報)[2020/10/15]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一審法院遂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動態 | 卓爾智聯第一個區塊鏈應用案例將于2019年1月份正式發布:據東方財富網報道,在第五屆中國產業互聯網大會上,卓爾智聯集團(02098)聯席CEO齊志平表示,產業互聯網沒有技術就沒有未來,卓爾正整合資源,提出商務、技術雙輪驅動策略,不斷加大技術驅動的力量。卓爾未來將加強在產業鏈中鏈接的能力,依托區塊鏈技術多方驗證、數據不可篡改等特性,通過鏈接合作伙伴和上下游客戶,為產業提供更多的服務。卓爾智聯第一個區塊鏈應用案例將于2019年1月份正式發布。[2018/12/23]
嚴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四人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并不認可比特幣、天空幣的財產屬性,未將比特幣、天空幣作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物或者財產,故皮特、王曉麗不具有物權返還請求權。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書面陳述,其自愿放棄向嚴冬等四人追索6466個天空幣,但堅持對比特幣的追索。
眾多區塊鏈融資案例中 傳統投資機構入場的比例并不是很高:證券時報《區塊鏈是真火還是虛火? 有投資人說95%區塊鏈項目處在幻想階段》一文中提到,事實上,目前在眾多區塊鏈融資案例中,傳統投資機構入場的比例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說是絕大部分沒有入場。或者是有些基金管理人入場了,但投資機構還在觀望中,主流的投資機構大部分都沒有入場,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主流機構未來也會入場的,而且,隨著主流機構的入場,區塊鏈領域的投資會逐漸趨于理性,項目的估值也會越來越合理,這有利于真正好的項目跑出來。[2018/3/18]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雙方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均在我國境內,且雙方當事人并未協議選擇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故本案適用我國法律作為案件準據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2.嚴冬等四人是否應將比特幣返還,如存在返還不能的情況,是否應賠償皮特、王曉麗損失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
第二
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等,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其間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收益。因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及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嚴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曉麗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毆打和威脅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曉麗將持有的比特幣等虛擬幣轉入嚴冬等四人指定的賬戶內,侵害了皮特、王曉麗對系爭比特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已生效刑事裁定書中記載,嚴冬等四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財物。因此,無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嚴冬等四人在訴訟中曾作出的承諾,嚴冬等四人均應將系爭比特幣返還皮特、王曉麗。
(圖源自網絡)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網站非我國認可的虛擬幣交易價格信息發布平臺,不能將該網站上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數據直接作為損失的認定標準。二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若返還不能,同意按照每個比特幣42,206.75元計算賠償金額。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亦無不當。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表示自愿放棄追索6466個天空幣,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準許。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對比特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合理控制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本文所用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輯 | 雨 辰(實習)
插圖 | 南新雅(實習)
維護 | 張子亮
主編 | 王秀敏
Tags:比特幣區塊鏈天空幣虛擬幣玩比特幣欠了600多萬區塊鏈證據保全怎么操作流程天空幣兌美元價格行情bitkeep有人向我轉了三萬虛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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