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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金色觀察丨加密項目團隊必讀:如何讓代幣不被認定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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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財經?區塊鏈12月14日訊?當加密貨幣項目進入到代幣發行階段之后,創始團隊常常會感到“不安”,這是因為如果創始團隊持續參與加密項目、或是后續發行代幣的話將會面臨著被監管機構將相關代幣視作證券的問題,繼而導致監管風險增加。

實際上,一旦監管機構發現代幣持有人所購買的代幣存在“從創始團隊的努力中獲利”預期,那么相關項目發行的代幣就會被認定為證券。為了避免此類風險,加密創始團隊往往會與項目“特定部分”拉開距離,具體措施表現為:避免公開討論相關代幣、避免提供代幣托管UI、以及避免與項目/協議治理。甚至有些加密貨幣創始團隊會選擇直接退出項目,并為社區提供開源工具。

由于去中心化控制權和所有權是加密網絡和所有權經濟的重要原則,所以雖然這為去中心化領導權提供了機會且值得稱贊,但是一旦創始團隊離開項目,用戶也會有損失,比如無法獲得有加密項目有關的更多知識和信息,或是可能導致項目失去領導力的風險。

所以,實際上政策制定者應該是希望創始團隊繼續參與加密項目治理的,因為這樣即能為消費者提供幫助和支持,同時也符合監管機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目標。不過,由于監管機構尚未給出明確的指導方針,許多創始團隊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棄參與項目。

那么究竟有沒有一種解決辦法來使創始團隊傳達給用戶的是控制權/所有權,而不是證券呢?其實,當下已有不少加密貨幣網絡不知不覺地采用了一種共同擁有、共同經營、利益共享的“協作組織”模式。

金色午報 | 4月20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美國、狗狗幣、數字人民幣

1.美國地方法院駁回指控加密交易所Bibox出售未注冊證券的訴訟

2.英國成立特別工作組研究“數字英鎊”;

3.Easyfi遭受黑客攻擊,被盜600萬美元穩定幣以及298萬個EASY代幣;

4.上海重點區域已開展數字人民幣測試工作;

5.美國德州針對兩起加密騙局發布緊急停止令;

6.CoinGecko推出以藝術為主的NFT平臺Spotlight;

7.韓國計劃通過監管加密相關國際匯款限制資金流向海外;

8.美可味巧克力推廣狗狗幣。[2021/4/20 20:39:11]

什么是“協作組織”?

協作組織是一種由個人自愿組成的自治協會,通過一家共同所有且由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創建協作組織沒有太多繁文縟節,比如在美國,你可以根據各州法律注冊成立,也可以按照非法人協會的方式來運營。

這種模式可以使他們完全放心發行代幣并分散所有權,同時還能繼續確保自己在項目發展過程中的領導力,更不必擔心是否會違反證券法規。然而,這種模式并不適合所有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

監管機構在評估“證券”時通常更關注經濟現實,而不是太注重形式,因此他們在審查項目的時候會著重考慮加密貨幣項目是否嘗試使用“協作組織”模式。事實上,經過多次迭代之后,“協作組織”模式的組織結構已經比較成熟,基本上都會優先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和集體參與。因此,創始團隊必須致力于將“協作組織”的價值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項目結構中。而對于加密貨幣創始團隊而言,還必須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中類似組織結構的優勢。比如在某國較為常見的“協作組織”模式,在其它國家有可能就沒有類似的組織。

金色財經挖礦數據播報 | ETH今日全網算力上漲2.81%:金色財經報道,據蜘蛛礦池數據顯示:

BTC全網算力127.899EH/s,挖礦難度17.60T,目前區塊高度657434,理論收益0.00000780/T/天。

ETH全網算力270.768TH/s,挖礦難度3482.08T,目前區塊高度11279111,理論收益0.00725137/100MH/天。

BSV全網算力1.094EH/s,挖礦難度0.15T,目前區塊高度661747,理論收益0.00082229/T/天。[2020/11/18 21:09:32]

在美國,就有兩個比較知名的案件被法院判定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身份和所有權的“股票”不是證券。一個是UnitedHousingFoundation,Inc.起訴Forman的案件,另一個是B.RosenbergandSons,Inc.起訴St.JamesSugarCooperative,Inc.的案件:

--在第一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股票”不具備傳統意義上與股票相關的特征,而且這些所謂的“股票”無法轉讓給非承租人,也沒有根據所擁有的股票數量來分配投票權,更重要的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此外,協作組織并沒有想要尋求和吸引投資者,相反他們特別強調了協作組織的性質是“非營利”的。因此,最終裁定賦予購買者在住房協作組織中居住權利的“股票”不是證券。

--在第二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種“股票”無法轉讓、不分紅、并且每個成員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認為證券交易有一個顯著特征,即:投資者僅受第三者努力獲得投資回報的前景所驅動,但如果購買交易是出于一種“使用所購商品”的渴望,那么《證券法》就不適用于此類交易。所以最終裁定協作組織營銷機構中的“股票”不是證券。

金色相對論 | 肖臻:央行的數字貨幣與Libra的區別主要還是潛在應用場景的不同: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關于“央行的數字貨幣與之前facebook準備推出的Libra相比,在技術上有什么區別”北京大學計算機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肖臻表示,目前官方還沒有公布央行數字貨幣的技術細節,一種說法是將在技術上保持中性,既不排斥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實現,也不排斥其它實現方案。Libra已經公布了初步實現代碼,這個代碼還有很多不夠完善的地方,但是看得出來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實現的,類似于聯盟鏈。技術區別主要還是潛在應用場景的不同。Libra聲稱的目標1000 TPS,也就是每秒鐘處理一千個交易。它目前的開源版本還遠遠達不到這個性能,但是即使我們假設將來它達到了這樣的性能,跟國內雙十一、春節搶票這樣的場景相比,在性能上仍然要相差好幾個數量級。所以,我覺得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在技術實現上比較大概率會更像傳統的分布式系統,而不是比特幣那樣的區塊鏈記賬方式。Libra目前設計的性能指標無法直接應對廣大消費者,當然將來可能通過分片、分區等技術提高性能,但是也很難提升到為27億facebook用戶服務的目標。[2019/8/15]

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這兩起訴訟案件的受理發現,對協作組織的投資并不反映對共同企業的資金投資,因為該共同企業的利潤完全來自于他人努力,協作組織的發展方向完全取決于協作組織成員的自身努力。實際上,協作組織成員對組織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因此也證明他們所投資的東西并不是“證券”。

金色快評 | 央行 外管局等部委或將聯手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出海”監管: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表示,目前部分ICO、數字貨幣交易等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的機構,在中國國內受到打擊之后,跑到國外,未經中國政府許可,仍然對中國的居民開展業務,這是明確為非法并禁止的。他著重強調了要遏制增量風險。對一些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業態的出現,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如果不符合,那么“露頭”就打。

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陸磊7月8日在第五屆金融科技外灘峰會上表示,應用區塊鏈技術,可以輕松繞開銀行,實現資金跨境流轉。用各種tocken、虛擬幣作為中介,先將匯款人所在地的法幣轉為代幣,再在收款端將代幣轉為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貨幣,在事實上完成跨境支付。從監管角度,外管局目前正在推進“數字外管”建設,以此形成大數據實時監測和管理平臺。

2017年9月,央行聯合七部委明確將ICO界定為非法集資行為,部分機構通過將注冊服務器移至國外等方式繞道監管。2018年是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的攻堅之年,從年初以來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罰單數和監管力度來看都是空前的。隨著資管新規的出臺,去除通道業務、降低杠桿率的力度進一步加大。但ICO和數字貨幣交易活動為機構提供了傳統金融業務以外的融資途徑,也為資金出境提供了便利,已成為監管的重點。從兩部門領導講話也可以看出其加強監管和打擊違法違規開展ICO等業務的決心。有理由相信,為防控風險,央行、外管局等部委或將聯手進一步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出海”的監管。[2018/7/11]

在點評這兩個案件時,一位法律行業評論員指出:《證券法》認為協作組織成員是獨一無二的,盡管名稱和形式與證券有些相似,但通過合作原則建立的關系,才是讓監管機構識別、并把投資工具排除在證券身份之外的真正原因。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區塊鏈“去信任化”正在重構信任:日前新加坡金融監管局Roy Teo、人保財險原副總裁王和都提到區塊鏈在信任重構上的關鍵意義。金色財經分析,在經濟交易中,區塊鏈在分散系統下建立信任,在保險機制下,區塊鏈更好的處理了個體與集體之間的關系,促進了公平、透明和高效。區塊鏈用自己“去信任化”的特點解決信任的問題,亦即讓讓們不需要考慮信任的問題,信任可以“自我證明”。區塊鏈讓我們更加信任信息技術創造的這一不可篡改的機制。[2018/4/17]

協作組織與傳統企業差異

與傳統企業相比,協作組織在某些職能和行事做法上非常相似,比如:通過選舉組建董事會來制定組織政策、或是聘請經理人來負責公司運營。但盡管這兩者之間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協作組織在所有權/控制權和利益分配方面與傳統企業還是存在著根本性差異的。

首先,協作組織由成員擁有和控制,而不是股東。協作組織的領導人通常由其成員選出,他們是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者。與企業不同,在選舉董事時,推出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而不是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擁有表決權。

其次,成員組建協作組織是為了接受服務,而不是從清算事件中獲得財務回報。與公司股東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更希望獲得服務,例如針對某款產品構建市場或是履行某項特定職能。但是,也可以通過激勵方式吸引成員加入協作組織,比如為成員提供一些財務上回報。?

再次,收益是根據成員協作組織的使用數量分配給成員的,而不是像在企業中,收益是根據股東持有股份的數量分配給他們的。協作組織的使用包括許多活動,比如向協作組織買賣商品、或是通過協作組織銷售商品等。

最后一點重要的區別在于,協作組織的資本通常是由成員和債務持有人,而不是股權投資者提供的。協作組織一般會通過會員費直接捐款、與成員達成協議根據贊助情況扣留成員一部分凈收入、在每筆產品銷售中保留一部分所得收入這幾種方式來募集資金。不過最近協作組織也開始探索其他多種融資機制,比如出售優先股,這種優先股既是債務又是股權。優先股之所以被認為是債務,是因為優先股通常會提供利息,最終還能按照面值贖回,而且優先股持有人還可以獲得某些其他權利,比如按比例分配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等。

從以上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與傳統股份所有權模式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收益分配與這些成員的初始投資并不成比例,而是根據他們在協作組織中的勞動、努力和成功所決定的,這種方式也被稱為“互惠互利”。成員“光顧”協作組織的次數越多,他們獲得的服務就越多,分配到這些成員身上的協作組織收入也就越多。

目前,市場上比較常見的兩種協作組織形式就是消費者協作組織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消費者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從協作組織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商品生產者、或是共同加工和銷售產品的勞作者。

其實,加密貨幣網絡可能無需正式成為協作組織即可受益于法院為協作組織提供的有利的“非證券待遇”。有些加密貨幣項目也許只需要具備一些合并協作組織結構的元素即可,這些元素能讓代幣銷售的經濟實質類似于協作組織股票的經濟實質。在上述提到的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明確“證券”一詞范圍的時候,應該首先忽略其名稱或形式,把關注重點放在經濟現實上,相關交易的經濟實質始終取決于法律分析,而不是標簽。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已承認,如果某人只是為了消費而購買資產,那么這種資產可能就不是一種證券。

加密貨幣項目如何從“協作組織”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下加密貨幣項目應如何應用這些教訓,利用協作組織的某些功能,從這種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我們從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看到,美國最高法院都認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權益的“股票”不是證券,部分原因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而且只能轉讓給真正使用協作組織服務的其他人。但實際上,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的價值不太可能保持穩定,價值變化最終將會傳遞給協作組織成員。

加密貨幣項目可以改造組織架構,也可以對外營銷推廣,這樣代幣持有者就不會只期望通過代幣獲利,而是想要被激勵通過購買代幣來接收相關服務。此外,代幣應該是不可轉讓的。這種模式可以使流動性隨著網絡規模和會員基礎的擴大而擴展。另一方面,美國聯邦法院已經意識到協作組織的“股票”不一定是一種證券,盡管協作組織會員的“股票”價值可能會增長并使之從中獲利,但這種獲得收益的可能性也許與“會員從協作組織中獲得商品和服務的核心目的”有關。不僅如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這方面的監管態度其實也比較明確,他們已經向幾家“股票”具有升值或貶值能力的協作組織發送了“不采取行動函”,也意味著不會對這些機構采取執法行動。

不過在限制代幣轉移、專注于代幣實用性而非價格方面,也不排除協作組織會允許成員從參與協作組織中獲利,變成一個高效的交易平臺。比如在DeFi保險項目NexusMutual中,其業務章程中就有一項條款規定:當考慮到所有成員的利益時,NexusMutual在停業之前不得盈利,但單個成員可以通過在NexusMutual交易平臺上承保而獲利。就平均而言,購買保險的會員有可能會出現虧損,而選擇承保的會員會盈利,總體來看整個項目并沒有實現盈利。這說明相對于其他資產,如果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本身出現增值,那么成員就可以集體受益。

此外,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的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比如允許代幣持有人通過借貸或抵押代幣來獲得補償。在加密貨幣行業里,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的一個最好例子可能就是UMA的開發者挖掘,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者可以根據他們設計的金融合約總鎖倉量來獲得獎勵。換言之,開發者會基于他們對網絡的使用來獲得獎勵。對于協作組織來說,加密技術其實提供了一次改進傳統贊助方式的機會。

另一方面,協作組織還可以通過成員捐款、債務融資和出售優先股來籌集資金,比如NexusMutual可以通過向會員出售其NXM代幣來籌集資金,這些會員可以利用這些代幣使用智能合約,一方面可以提升智能合約覆蓋率,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市場參與率。雖然類似于NexusMutual的融資方法還沒有在美國進行過測試,但已經有一些極具潛力的合作模式正在引領數字時代創新。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代幣持有人為網絡治理做出貢獻,但是這些代幣持有者的決策權通常與自己所持有的代幣數量成比例,而不是賦予每個人或是實體平等投票權,無論他們持有的代幣數量如何。通常決策民主化可以有以下兩個措施: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選擇項目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以及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決定是否進行協議升級。

盡管決策有一定民主性,但是當成員選舉專業有效的領導時,協作組織仍可以有效地運作,其日常角色可能類似于公司高管。如果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想要繼續擔任正式的領導角色,則可以采取通過選舉擔任董事會職務、任命方式擔任管理職位、成為非正式協作組織領導成員等這幾種方式。

在判斷加密貨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這個問題時,向代幣持有人披露項目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可能對加密貨幣創始團隊來說也是有利的,而且提供一致性的項目信息披露對開源加密項目來說其實非常方便。加密貨幣項目披露信息越容易獲得,就越容易證明代幣不是“證券”,這是因為《證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促進充分披露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來保護投資者。

相信分析了那么多,大家都已十分明白為什么那么多加密貨幣初創公司會通過遵循漸進地去中心化方式,成功地將用戶變成了項目/協議所有者,為什么會被迫在項目/協議代幣發行時退出了。這一切都是擔心他們發行的代幣會被監管機構視為證券。當然,他們還有另一種選擇,那就是可以自主構建平臺來打造一個基于“成員所有合作”的民主架構,這樣他們就能自信地參與到代幣發行之中,這種方法讓創始團隊在不犧牲領導力的情況下提高利益相關者權益、社區決策和產品質量。

本文部分內容來自于雅虎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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