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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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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DCEP進程從2014年開始啟動,從2019年下半年進入應用落地階段。2021年1月1日,深圳開展數字人民幣第三輪大規模試點,向在深個人發放2000萬元數字人民幣紅包,抽簽結果于1月7日正式發布。同時,農行在本次活動中率先推出了ATM機的數字人民幣存取現功能,引導市民適應現金的數字化。

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發行是我國突破歐美國家在清算系統方面壟斷和封鎖的機遇,將助力人民幣進一步走向國際。但機遇與挑戰并存,DCEP在國內發行將面臨多方面挑戰,針對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均須作出一一應對。本文旨在對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

央行數字貨幣是國家信用背書的運用區塊鏈及電子加密等技術構建的全新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具有價值特征及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數字化的形態呈現,具有與紙幣一樣的功能和屬性。

人大范志勇: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和Libra存在較大差異: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專聘研究員、經濟學院教授范志勇刊文《央行數字貨幣正式流通后會發生什么》。文章表示,雖然都被稱為數字貨幣,但我國央行正在測試的數字貨幣和臉書公司正在開發的天秤幣(Libra)除了在技術上都沒有完全依賴區塊鏈和去中心化技術之外,在穩定機制、用途、使用范圍以及監管機制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首先從穩定機制上來看,Libra的發行是以發行公司的資產和銷售天秤幣的收入作為價值基礎的。第二,從基本用途來看,根據媒體已經披露的信息,天秤幣預期將基本覆蓋貨幣的全部職能。第三,從使用范圍來看,天秤幣將業務中心地注冊在瑞士,再加上其價值基礎是各種貨幣計價的金融資產,因此天然具有國際貨幣的屬性。第四,從監管角度看,天秤幣是基于私人部門商業行為發行的數字貨幣,出于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需要各國政府聯合對其進行監管。[2020/5/19]

與傳統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主要用于網絡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正因為這些區別,我國現行的以傳統貨幣為調整和保護對象的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適應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的要求。

中國科學報:我國應綜合運用區塊鏈等技術 建立統一數據平臺:3月6日,暨南大學伯明翰大學聯合學院院長王春超、暨南大學博士后尹靜、暨南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王賢彬在中國科學報聯合刊文《采各國之長 筑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之基》。文章表示,我國應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5G等技術,建立覆蓋公共安全、衛生、人口和經濟社會的統一數據平臺,為應對各類公共安全重大事件打造信息基礎。[2020/3/9]

央行數字貨幣面臨的問題

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解決兩個首要問題:一是發行的法律依據和法償貨幣地位問題;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現場 | 蔡亮:我國區塊鏈研究集中在聯盟鏈、區塊鏈監管技術與標準兩方面: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2019網易未來大會“原點·共生”分論壇區塊鏈+實體經濟論壇上,浙江大學區塊鏈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浙江大學軟件學院副院長蔡亮發言表示:區塊技術的核心思想:區塊鏈系統不依賴中心化機構、參與方相互寫作、共同完成信息記錄;利用算法和程序確保信息記錄的一致性;任何一方均無法篡改數據。

全球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出現分歧,美國等西方國家區塊鏈的研究熱點集中在公有鏈技術,以及基于公有鏈的金融創新。我們國家區塊鏈的研究熱點集中在聯盟鏈等關鍵技術及應用、區塊鏈監管技術與標準兩方面。[2019/1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聲音 | 全國政協委員:要加快我國區塊鏈技術的研發應用:7月10日,全國政協在北京召開“發展實體經濟、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專題協商會。駱沙鳴委員在發言中表示,要加快我國區塊鏈技術的研發應用,建立區塊鏈工程研發中心和高端智庫,有效提升政府經濟治理能力和現代化水平,營造良好政商環境。[2018/7/12]

因此,若要響應DCEP的全面推進,應當立法先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將數字貨幣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并對人民幣的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具有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與《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劉曉蕾:從國際競爭的角度,我國監管層可對設立數字資產交易所積極研討論證:近日,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系主任、北大光華區塊鏈實驗室主任劉曉蕾,接受人民創投采訪時表示,迪拜已經在籌辦國際數字資產交易所,而納斯達克也表示可能會考慮提供加密數字資產交易等。至少從國際競爭的角度,我國監管層可對設立數字資產交易所積極研討論證。當然,鑒于此前的ICO亂象,具體的落地過程應當審慎,另外還要加強投資者教育,或者設置投資準入門檻,盡可能避免投機、炒作行為。[2018/5/17]

上述規定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但是央行數字貨幣尚不屬于人民幣的范疇,無法受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保護。同時,受數字貨幣的流通技術限制,使用人必須擁有接收數字貨幣的終端設備,并依賴網絡技術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將來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

因此,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央行數字貨幣將與傳統紙幣、硬幣共存。對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問題作出回應,以便消費者和企業知道哪種貨幣是有義務接受的法償貨幣,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選擇哪一種貨幣單位,經濟主體需要知道對于特定貨幣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時,有必要增設例外條款,明確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不能接收數字貨幣的,應兼顧實際需求,可以免除處罰。

央行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較之傳統的紙幣和硬幣,數字貨幣的無形性使得其所有權的轉移較難認定,央行作為唯一能夠提供中央銀行貨幣的最終性機構,無論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如何,都應當確保其所有權轉移系統能夠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性,即交易的確定性,不可撤銷和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所有權轉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須以法定形式對外公示,如動產的占有和交付,不動產和權利的登記。相對人基于公示信息進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不符,法律亦認可該交易效力。民法典規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記,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確體現出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獨占、排他的支配。對數字貨幣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公示方式予以確認。

實踐中,數字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兩種:

一是“交付轉移”,轉讓人將數字貨幣與相應的私鑰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二是“登記轉移”,轉讓人向中央銀行數字機關登記機構發送轉讓貨幣的指令,登記機構驗證轉讓人所有權人身份,再變更數字貨幣中的身份代碼信息與受讓人私鑰相匹配。

由此看來,DCEP的所有權轉移系統似乎并非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平臺,而更適合搭建一個許可型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由中心機構負責交易驗證和賬本更新,采用相對簡單的共識機制。此種技術結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數字貨幣交易結算的最終性,方便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交易進行驗證和監管,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

央行數字貨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以純數字化形式發行,結合身份代碼信息和私鑰確定所有權歸屬,全程以信息傳輸方式進行,必然面臨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個人喪失對數字貨幣的控制,損害財產權益。

對此,除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以外,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電子認證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護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數字貨幣金額、秘鑰、交易記錄等信息。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非法采集個人信息行為作出效力性禁止規定。此外,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錢、腐敗和逃稅等金融犯罪問題,應當設置專門的查詢條件和查詢程序規定。

中國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權區塊鏈的代表形態,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數字貨幣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因此,在法律層面亟待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積極應對未來的挑戰。?

References

?劉向民.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中國金融,2016(17):17-19.

于品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法律問題探析.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發行主權數字貨幣的機遇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全球監管合作構想.特區經濟,2020(10):18-22.

Tags:數字貨幣區塊鏈數字資產LIB中國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嗎區塊鏈技術就業前景數字資產有哪些類型LIB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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