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
近日,畫壇巨匠徐悲鴻先生的八幅奔馬題材的畫作,被國內某大型NFT平臺制作為NFT數字藏品公開限量發售,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口誅筆伐,痛斥其欺騙消費者,損害徐悲鴻先生的名譽身份;有人據理力爭,認為徐悲鴻先生的畫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紀念永存,且取得了獨家授權,何來侵權?
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關于本次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數字藏品的著作權相關問題,此外也與信息網絡犯罪、NFT平臺的事前審查義務亦存在關聯。
陳茂波:數碼港過去一年累計有超過150家Web3相關企業落戶:6月18日消息,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發文稱,推動創新科技發展是政府加緊努力的重點工作。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給予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的定位和任務,以創科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和多元化發展,是香港邁向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同時也助力國家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速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發展創科,是香港未來發展的核心課題。
陳茂波表示,數碼港其科生態圈同樣正在急速成長,目前已超過1900家企業,初創企業的累計融資總額突破357億元,并擁有超過480個知識產權項目。數碼港社群其中一家公司去年成為全港第二家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另一方面,《財政預算案》已撥款五千萬元供數碼港加速推動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第三代互聯網Web3.0發展,數碼港過去一年累計有超過150間相關企業落戶,相信會為這方面的發展帶來更多研發及應用的創新。[2023/6/18 21:45:15]
一、是否會侵犯著作財產權?
去中心化借貸項目Flux Finance上線以太坊主網:金色財經報道,去中心化借貸項目 Flux Finance 宣布已上線以太坊主網,旨在為用戶提供針對美國國債收益的敞口。Flux 通過支持穩定幣等無需許可的資產以及 Token 化證券等許可資產。
目前,貸方可以提供穩定幣(USDC 和 DAI)來賺取收益,而借方可以抵押 Token 化國債作為抵押品。Flux 發行時支持的 Token 化國債采用 OUSG 的形式,專門投資于貝萊德的 iShares 短期國債 ETF (SHV)。提供 USDC 的貸方將收到可以自由轉移的 fUSDC。[2023/2/9 11:56:57]
對于本次事件,有評論認為徐悲鴻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過了50年的時間,徐悲鴻先生已經喪失了對其作品的著作權,這樣的表述在颯姐團隊看來是不準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并不受到限制。
數據:火必上ETH期貨合約的未平倉合約達一個月高點:12月25日消息,Glassnode數據顯示,火必上ETH期貨合約的未平倉合約為48,705,588.43美元,達一個月高點。[2022/12/26 22:07:06]
要正確理解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就必須理解法律保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促進有益于人類社會的知識技能的擴散和傳播。但知識的傳播不能是無限制的。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如果一味注重知識的傳播,卻不對創造知識的人進行獎勵,那么新的知識將不再被創造;換個角度,如果我們對權利人進行過度保護,則有可能會形成知識壟斷,提高獲取知識的成本,同樣不利于知識的傳播。因此,其確定合理的權利保護期對于實現立法目的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以太坊鏈上智能合約數量突破5000萬:8月9日消息,據Dune Analytics數據顯示,以太坊鏈上智能合約數量已突破5000萬個,截至目前約為5110萬個。此外,當前以太坊鏈上地址數量為2.12億個,交易數量達到16.7億筆。[2022/8/9 12:11:30]
當前,各國法律均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所規定,但時長不一。我國和大部分西歐國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期限。奧地利、德國是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終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權保護期限最長的國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東歐則規定為作者終身加死后25年。根據中國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之規定:“版權保護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當前ETC全網算力為23.55TH/s,月漲幅達13.98%:7月28日消息,據2Miners數據顯示,當前ETC全網算力為23.55TH/s,月漲幅達13.98%。此外,ETC于今日短時突破34美元,目前價格為32.91美元,24小時漲幅29.85%。[2022/7/28 2:43:11]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時至今日,由于徐悲鴻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經成為公共領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對其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攝制、改編等。理論上,當前認為制作NFT和數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數字藏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財產權。
二、是否會侵犯著作人身權?
從某文化藝術中心所發表的聲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數字平臺所謂的徐悲鴻先生作品為假冒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沒有任何關聯。對此現無從查證,假若確實存在此類情形,由于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并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雖然關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權在學界還存在爭議,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權,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達到了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同時也會構成對修改權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鴻先生是我國近代著名愛國藝術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會文化價值,在制作和發行NFT數字藏品時如果任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有可能會傷害大眾感情。
三、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
對于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除與著作權相關法律相關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如若數字平臺所涉及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為假冒作品,個人和NFT發行方可能存在觸犯詐騙罪的風險,即虛構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NFT藏品,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而對于這種情況,數字藏品平臺也難以獨善其身。
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颯姐團隊在此前便已進行過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贅述,感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查閱公眾號之前相關文章。
四、NFT數字藏品平臺的事前審查及合規制度勢在必行
無論是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還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傳達一個信號,數字藏品平臺與一般平臺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僅僅在與用戶的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并不足以抵擋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對于用戶上傳作品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其形式,亦需要審查其實質,謹防假冒盜版作品,同時還需要擴大審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線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傳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機制與合規制度,只有如此窮盡各種措施以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才能使自身免受訴訟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觀點僅為一家之言,希望對諸讀者有所裨益,感謝讀者。
作者:肖颯
來源:元宇宙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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