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元宇宙主要以區塊鏈為技術底座,依托去中心化治理作為重要的治理模式。但是,當前法律對于元宇宙中的數字資產的保護還不夠明確,元宇宙經濟體系可能存在過度投機,一些數字資產可能存在證券性質,部分數字資產具有貨幣替代功能,商業交易存在洗錢等問題,這需要“社區”良好的規則治理,同時也需要受到現實世界的法律塑造。
[關鍵詞]元宇宙 區塊鏈 數字資產 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G210 [文獻標識碼]A
元宇宙的主要特征
首先,元宇宙技術底層以區塊鏈為主導。區塊鏈以技術信任確保元宇宙的數據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確立參與者數字身份的唯一性,通過“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形式為元宇宙的數字資產確權、資產交易和經濟激勵體系的安全運行提供技術基礎。NFT是在區塊鏈平臺基于鏈上技術標準協議生成,儲存在區塊鏈的特定數據單位,NFT不可復制、不可拆分,具有唯一性,可以憑借其記載的信息映射和確認特定數字資產權利的歸屬。近年熱門的元宇宙項目大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區塊鏈上,使元宇宙與傳統網絡平臺相比具有本質區別——元宇宙無法被關閉,有開放性并在未來有望實現跨平臺性,由創作者和用戶共同驅動,近年逐漸通過分布式組織部分實現元宇宙內容共創、共治和共享,參與者有了更多的經濟激勵。
其次,元宇宙具有基于分布式組織的經濟與治理體系,這種分布式治理保障元宇宙的規則制定主要掌握在“社區”,即技術開發者、內容創作者、用戶和投資者等組成的群體。這種治理模式有助于元宇宙實現開源開放、數字資產自由流動、人員自由貢獻、社區投票表決、治理結果執行不受單一個體或組織機構干擾。代碼將成為元宇宙規則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代碼為基礎的各類智能合約是元宇宙中主要的決策執行機制,它有著自動執行、消除事后爭議與事后糾紛解決等低成本、自動化等優勢。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區塊鏈的法律監管必須跟上: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鄧建鵬發文表示,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種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將法律和合同條款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未來,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與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從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也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程序自動運行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2019/12/25]
最后,元宇宙的數字資產由個人掌控。參與者可以通過掌握私鑰的方式控制個人在元宇宙中的資產,實現對資產絕對的、排它的占有權利。與傳統互聯網的數字資產或數據由各大平臺掌控不同,元宇宙實現了用戶對個人數字資產的自決,用戶對元宇宙中的數字資產擁有客觀真實的財產所有權。通過區塊鏈與智能合約實現低成本地界定產權歸屬、資產自由流動與交易,為內容創作者、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提供激勵基礎,元宇宙將有望迎來內容創造的大爆發。
元宇宙的商業應用與交易
理想中的元宇宙將由不同參與者共同創造,沒有股東、高管、員工之分,不同參與人員共建、共創、共治、共享。受此激勵,元宇宙商業模型將由內容創作者驅動,貢獻豐富多彩的內容。元宇宙自帶經濟體系,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公有區塊鏈上,這保障了元宇宙的原生數字資產及其交易可信、不可撤銷。
聲音 | 鄧建鵬:FATF指引是對“虛擬資產”的明確判定 中國監管當局應參考其財產性質的認定:就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的新指南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鄧建鵬談到以下四點:
1. 這一指導性文件的發布說明在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傾向于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看作是有典型金融屬性的虛擬資產,認為其在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方面有相應應用,未來甚至可能擴大;
2. 這份文件以及國際范圍內的明確認定,對中國監管當局提供了很強的建議:承認它具有典型的金融屬性和金融風險,以及未來在相應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正面承認它具有典型的財產性質。以此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解釋里面,應該考慮承認,在實踐中它部分具有私人貨幣、或近似國外貨幣的實質與功能。
3. 基于上述的認可或者承認,國內立法和司法解釋應及時回應,考慮做出相應修訂,一是在反恐融資和反洗錢方面將虛擬貨幣納入其中,同時對虛擬資產合法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在法律和司法上給予明確保護。
4. 這個指導性文件對于虛擬資產的正常發展和健康使用有積極作用,為各國的立法提供指南,為各國如何有效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提供參考建議。[2019/6/22]
以近年熱門的元宇宙項目Decentraland(“去中心化土地”)為例,Decentraland是一個具有巨大包容性的世界,里面售賣許多虛擬塊地(LAND),通常一個項目代表一個地塊。這些項目由企業、組織或個人發起,例如,知名電子企業三星公司在虛擬地塊上開發的產品宣傳項目,以供用戶在Decentraland中探索、訪問和觀看。Decentraland的每個地塊布局都有差異,大致包括活動場館、辦公場所、虛擬商店、NFT展館、休閑娛樂的公園、游樂場或森林等,用戶進入Decentraland后也可以和其他玩家對話。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挖礦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 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據證券日報消息,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區塊鏈法律監管資深研究專家鄧建鵬表示,國家計劃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此意見稿,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一項未列明淘汰計劃或淘汰期限,若將來生效,應屬國家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條目。” 針對“挖礦”是否應直接被淘汰,鄧建鵬表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挖礦”活動,由于存在潛在風險,應及時淘汰,并嚴厲打擊“礦場主”的違法行為。此種“礦場”根據法律本來就應取締,無可厚非。 鄧建鵬稱,對于確屬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挖礦”活動,則應及時淘汰。但對于“礦場”分布在國內電力資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如水電、風電等)豐富但幾乎無法輸出的貧困地區,此活動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2019/4/12]
一些公司在 Decentraland 上購買若干虛擬土地,計劃開發土地,然后出租給其他創作者以收取費用,有的用于滿足時尚品牌在其中展示數字商品。Decentraland的經濟活動目前包括虛擬地塊銷售、虛擬形象注冊及可穿戴服裝銷售等。虛擬地塊、虛擬形象等原生于區塊鏈上的數字資產本質上為NFT形式,當這些NFT資產交易在Decentraland經濟體中發生時,智能合約自動收取以該項目發行的數字資產(MANA)計價的費用,該費用被“燃燒”(即從流通中移除),導致相應數字資產數量通縮,單個數字資產價格可能上漲。MANA還用作治理令牌,成為社群投票決定Decentraland下一步發展方向的工具。在2020年初,Decentraland 的項目控制權被移交給“社區”,以智能合約執行“社區”方案,發展方案的調整由“社區”投票決定。
聲音 | 鄧建鵬:區塊鏈的投資風險與國際監管勢在必行:今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發文表示,國內外監管政策差異巨大,直接導致中國完全禁止ICO的監管政策容易落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反而迫使部分區塊鏈項目出海。出海的區塊鏈項目由于在國內具備一定的人脈關系和社區基礎,其參與募集虛擬貨幣活動的投資仍主要是國內投資者。因此,在區塊鏈領域,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監管協作必須及提上日程,才能有效打擊欺詐行為。[2019/3/25]
元宇宙的數字資產
元宇宙的發展時間不長,但一些項目的數字資產市場價格已令人極為震驚。比如,2021年,在The Sandbox(“沙盒”)上的一塊虛擬土地曾以430萬美元的價格售出,創下了元宇宙“房地產”交易價格的新紀錄。虛擬地塊交易存在投機炒作嫌疑,但也給一些傳統商業機構帶來啟發。比如,耐克公司在元宇宙游戲平臺Roblox中建造了一個虛擬世界Nikeland,吸引眾多玩家在其中建設和游玩,阿迪達斯及奢侈品牌LV、Gucci、Burberry等巨頭紛紛在元宇宙的虛擬地塊進行布局,搭建自己的虛擬店鋪,展銷相應商品,這成為品牌營銷的新模式。
綜上,元宇宙短時期內正在積累巨額財富,不過,價值形成與增長的前提之一是財產所有權的確立與交易。一些熱門元宇宙項目圍繞虛擬地塊和NFT數字藏品展開,土地“所有者”在虛擬空間進行各種建設,包括設計和“建設”虛擬“社區”聚會場、NFT畫廊,甚至還可以設計互動游戲。NFT作為用于證明數字資產的唯一歸屬權,目前大量應用于游戲、藝術品、收藏品、虛擬資產、數字身份、數字音樂和數字證書等領域。NFT成為可以錨定各類資產的數字化憑證,證明用戶真正且永久擁有數字資產的所有權。這對數字作品的創作者來說不僅有助于版權證明與版權保護,還能通過智能合約保證后續的版稅收入,成為創作者的重要激勵。
現場 | 中央民族大學鄧建鵬:區塊鏈公鏈應該是被監管并被監管理解的:金色財經現場報道,今日火幣公鏈第二期技術創想會在韓國首爾舉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HTX戰隊)在會上分享了自己對打造可監管公鏈的思考:在中國,區塊鏈公鏈應該是可被理解、公開透明、可被監管并被監管理解的。公鏈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問題、安全標準問題、金融行業基本規則遵守問題是可監管的幾個方向。[2018/9/14]
元宇宙帶來的法律規則治理問題及其完善方向
當前,一方面元宇宙尚在飛速發展成形過程中,尚無專門針對元宇宙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元宇宙的穩健發展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特別是亟需制訂與數字資產權利相關的各類規則。
首先,未來的規則應明確元宇宙項目、開發者及玩家各自的權利,并界定數字資產的相關權利。一些司法判決表明,法院對虛擬財產(如游戲中的賬號、裝備等)給予了相應保護。與游戲中的虛擬裝備等一樣,NFT是在電子與網絡環境下生成的虛擬物,應屬“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類型,但該條款僅是宣示性規定,對虛擬財產的司法保護存在不確定性。在未來,法律應規定元宇宙中合法取得的數字資產等同于網絡虛擬財產,也就是要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元宇宙中的這類數字資產應當受到物權保護,合法持有者對這一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是所有權。持有者掌握私鑰便可絕對的、排他的占有這類資產的權利,這符合“一物一權”的基本法理和物權的支配性特征。這類資產自身的非同質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權客體特定的要求。與上相關,元宇宙用戶的數字資產可選擇權、可攜帶權或者到其他平臺使用該資產的權利在未來法律中亦應得到保障。
其次,支付手段是元宇宙數字資產交易的重要環節,應有相應規則的保障。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對中國用戶而言,各類數字化支付手段在元宇宙中如何實現統一交易將是一個嚴峻的問題。特別是目前國外主流元宇宙項目中產生的交易主要以該項目發行的數字資產計價,或者以主流數字資產(如以太幣)計價和交易,這可能涉嫌突破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政策,為國內商業機構或個人參與主流元宇宙項目帶來現實的法制障礙。具體而言,參與這些熱門元宇宙項目(如購買虛擬地塊或租用地塊),必須先以法幣購買該項目發行的數字資產或兌換主流加密資產,中國商業機構或個人在元宇宙項目中盈利后,有可能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幣,但這同2017年9月4日以來我國央行發布的限制性政策相悖。元宇宙的經濟體系可能存在過度投機炒作,一些證券性質的數字資產未經審批即違規發行,部分數字資產具有法幣替代功能,威脅我國金融安全,這都需要思考如何通過金融監管政策實現有效規制。如何鼓勵中國企業進軍元宇宙,保障其未來的商業利益,需要協調相關監管政策。
再次,元宇宙項目數量眾多,涉及到的其它法律問題也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高度關注。多數元宇宙項目只要用戶簡單注冊,不需要核實用戶真實身份即可訪問、參與和發起交易,用戶往往非實名制,其間產生的大額交易與巨額轉賬可能存在洗錢或違規跨境轉移資產等風險。元宇宙的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之間有著密切聯系,有學者認為,“現實世界中法律法規的制定者也必然會對元宇宙的規則制定有著重要的話語權,因此,各個國家或地區仍將成為元宇宙規則制定的重要參與者。同時科技巨頭們基于其強大的技術力量,構建了元宇宙的磚瓦基石,也必然會深刻影響著規則的制定。同時,由于元宇宙的開放自由性,每一參與者的群體意識同樣可能會左右著元宇宙內的規則形成”。這個觀點部分成立。不同于現實世界由國家權威機構制定法律法規,元宇宙內的規則制定更可能是多方甚至每一個人共同參與的結果,造成元宇宙的規則可能背離單個國家的法規。
最后,用戶以其數字化化身進入元宇宙中,這時個人身份的界定就成了問題。在現實世界,法律規制的是實際的人。這種數字化的化身與現實世界中的本人之間的互動如何來調節?數字化化身的違規行為,如元宇宙發生的“性騷擾”或其它人格侵犯,如何實現與其本人的一一對應并受到現實法律的規制?現實世界的某個自然人將在元宇宙中存在多個分身,元宇宙和現實世界中的“人”事實上將難以一一對應。同時,元宇宙突破了國家地理疆界,這對單個國家的有效執法造成較大障礙。在元宇宙中,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可能將面臨執法問題。一些元宇宙項目支持出版商將區塊鏈技術集成到他們的產品中,嵌入錢包、NFT鑄造和銷售、支付通道等。這就需要為數字化出版商提供內置的合規與安全產品,確保其產品符合著作權法甚至符合全球的法律框架,以保護玩家、創作者和出版商權益。
總之,在涉及到元宇宙的監管框架時,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根據近年國家宏觀經濟治理及經濟法制框架,推動包括元宇宙數字資產交易的監管,相關稅收規則和會計規則;協調元宇宙的全球化交易與支付規則本地化間的矛盾;元宇宙“社區”治理的協調,包括由誰來制定元宇宙規則,如何協調元宇宙的規則與現實世界的法律;元宇宙是由加密技術和NFT推動的數字經濟體系,如何協調這類體系與中國近年金融監管政策,等等。中國未來規則與政策的調整,應以推動元宇宙超越網絡游戲與投機、向更廣闊的商業應用及制造領域開拓為目標。
(作者:鄧建鵬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獲中央財經大學新興交叉學科建設項目“金融系統安全與區塊鏈監管科技”(批準時間:2021-03)資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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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吳云、朱瑋:《虛擬貨幣的國際監管:以反洗錢為起點走出自發秩序》,《財經法學》,2021年第2期。
⑤張守文:《經濟法的法治理論構建:維度與類型》,《當代法學》,2020年第3期。
⑥鄭彧:《論數字貨幣的信用傳承與形態變革》,《財經法學》,2020第5期。
本文發表于《人民論壇》工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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