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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L:律師肖颯:礦機圈關心的“職務侵占”,到底是個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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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某礦機創始人涉嫌職務侵占被批準逮捕,一時間圈里不少朋友私信颯姐詢問:啥是職務侵占,能判幾年呀?入罪門檻是什么?等等。颯姐無意對具體案件做出判斷,僅針對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給讀者們做好普法工作。文章脈絡:職務侵占罪緣何多發在勞動、股東糾紛中;“三無”企業的財物,不受本條文保護;入罪門檻及量刑幅度。職務侵占罪緣何多發?

若干年前,遇到過類似事件,單位的業務大拿不滿管理層的某些做法,決意單干,但公司的核心知識產權掌握在其手中,而且部分貨款也走了該大拿的私人賬戶,由于知識產權糾紛混合勞動糾紛和部分股權糾紛,事件變得復雜,后來,該大拿直接把公司置于其私人賬戶上的錢款扣下轉移走了,后公司報案,該大拿歸案。之所以,職務侵占罪高發于公司勞動、股東糾紛之中,是因為按照普通老百姓的“智慧”,一旦吃了虧,就要想辦法控制住對方的把柄或利害關系,“截胡”這種做法非常常見。反正,我與公司有勞動等糾紛,按理說公司欠我錢,我扣住公司的錢這就對了。這個誤解經常造成現實中的刑事案件,我們一定要挑破:“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單位現存的財物和確定收益,也包括單位暫存在行為人之處的財物和收益。一旦,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行為人將面臨最高刑期15年的自由刑。“三無企業”的尷尬

美國一律師事務所針對加密行業提出11項集體訴訟:4月3日,羅氏弗里德曼律師事務所在紐約南區提出了11項新的集體訴訟。它們分別是幣安,Civic,BProtocol,Status,Block.one,KayDex,Quantstamp,BiBox,TRON Foundation,KuCoin,HDR Global Trading及其相關負責人,包括Brendan Blumer,Dan Larimer,Vinny Lingham,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 很難總結出11項具體的投訴,但關鍵問題在于這些代幣作為證券的性質,以及可供美國人購買。(theblockcrypto)[2020/4/5]

幣圈、鏈圈的技術項目開發團隊,也許都有個小Bug,那就是為了搭建紅籌結構或者為了在海外發幣,會將一些核心員工的勞動關系放在某個海外主體,例如某SPV公司里,這就可能導致員工與真正損失財物的公司之間沒有雇傭關系甚至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聯關系。因此,出現類似職務侵占的事情,也不能按照刑法第271條來處理,而只能按照不告不理的“侵占罪”酌情辦理。還有一種情況,由于ICO在我國被認定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作為激勵手段的虛擬幣絕大多數不被中國法律所認可,對于受到損失的“單位”,能否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單位”也值得討論。根據2008年6月《關于對通過虛假驗資騙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三無”企業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客體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只要該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并且不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視為刑法中的單位。”鑒于我國法律對ICO\\tokens及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基本劃入“違法甚至犯罪”的領域之中,那么,對于部分區塊鏈項目方而言,其一開始就是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成立后主要活動就是違法活動,則,該單位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單位,其財產不受刑法第271條的保護。置于挖礦行業,我國法律的態度較為曖昧,一方面通過民法總則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一方面對于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并不承認其虛擬財產的地位,未來是否對挖礦行業直接給予負面法律評價,也未可知,那么,本案的故事將改寫。入罪門檻及量刑幅度

動態 | Ripple律師提出駁回XRP購買者對公司和高管的指控:在周五發布的一份新文件中,Ripple律師推翻了XRP投資者起訴Ripple公司、子公司和高管的指控。這次提交的文件是Ripple首次對針對它的投訴內容做出回應。文件指出,聯邦財政部和司法部都部分公開認定XRP是一種可兌換的虛擬貨幣而不是證券,而這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立場一致,即虛擬貨幣是一種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駁回動議明確聲稱原告Bradley Sostack沒有資格提出申訴。文件的腳注表明,XRP不是一種證券。因為它不是“投資合同”。文件補充稱,購買XRP不是對Ripple的投資,Ripple和XRP購買者之間沒有共同的企業,沒有人承諾Ripple會幫助XRP持有者創造利潤,并且XRP Ledger是去中心化的。腳注還補充說因為XRP是一種貨幣,所有在法律層面上它不是證券。(Coindesk)[2019/9/20]

按照2016年4月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5倍執行。計算下來就是,職務侵占罪中,6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100萬元為數額巨大。具體量刑幅度,按照2017年3月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如果職務侵占的金額為10萬元,則真正的刑期將是2-5年,具體按照有無自首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結合證據的證明情況予以確認。通常,也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退賠情況,酌情減量。作者介紹: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辦公郵箱:sa.xiao@dentons.cn。

聲音 | 紐約最高法院法官:NYAG、Bitfinex和Tether律師需花費一周時間協商禁令范圍:據financemagnates消息,在周一聽證會上,紐約最高法院的法官Joel M. Cohen對4月底紐約總檢察長辦公室對Bitfinex提出的初步禁令的范圍提出質疑。他表示:“我們現在的初步禁令是模糊開放式的,并沒有足夠的量身定制,這可能會衍生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傷害。因此,NYAG,Bitfinex和Tether的律師需要花費一周的時間認真協商,敲定禁令的范圍,提出合理的修訂文件。”自提出禁令以來,Bitfinex的客戶已經撤回了超過3萬個比特幣和100萬個以太坊,上周,Bitfinex和Tether的律師提出撤銷或修改初步禁令的要求。[2019/5/7]

聲音 | 律師:Bakkt推出實物比特幣期貨無需CFTC直接批準:據bitcoinnews消息,加密貨幣律師Jake Chervinsky稱,Bakkt推出實物比特幣期貨,無需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直接批準,所以似乎推出日期將按計劃進行。據此前消息,Bakkt將在2018年12月12日推出實物比特幣期貨。[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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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鏈:銀行區塊鏈應用與案例分析報告

編者按:本文來自01區塊鏈,作者:任萬盛,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和強監管,科技公司很難直接獲取到金融機構真實、全面的業務痛點和技術需求,這也直接造成金融科技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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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PT:Cryptium Labs:以太坊基金會無力資助核心開發

CryptiumLabs:以太坊基金會無力資助核心開發這是CryptiumLabs創始人AdrianBrink對于以太坊開發團隊之一ParityEthereum轉為DAO所有權和維護者模型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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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N:還讓不讓過年了!以太坊“繆爾冰川”硬分叉升級時間選的太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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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精通比特幣:為什么它對自由、財務和未來至關重要(上篇)

2009年1月3日,比特幣的第一個區塊——被稱為創世塊——被挖出,開啟了一個全新的時代。值此之際,資深從業者熊越和DoveyWan翻譯了這本《TheLittleBitcoinBook》,并發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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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M:明知玩Just.Game大概率虧損,緣何仍有不少人“火速入坑”?

編者按:本文來自白話區塊鏈,作者:五火球教主,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些天,如死水一般的幣價波動讓區塊鏈行業內的人士無聊到了極點,幾個原本異常活躍的群也開始逐漸陷入冰點,不再有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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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溯源和版權溯源一直是行業內商討的恒定痛點,但在解決方式上一直過于傳統。傳統的溯源無法達到人們理想的程度,新興技術的溯源又總帶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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