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郭譚浩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幣圈交易平臺宣傳“20ms”“10ms”絕無卡頓、絕不宕機來招攬客戶。但幣價漲落,各大主流虛擬幣交易量常單日破億;交易系統承受的壓力巨大。由于宕機、卡頓導致交易不能正常進行,很可能給用戶帶來大額損失;一些“期貨”投資者甚至會遭遇強平,導致分文不剩。由于系統問題帶來的財產損失,是否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馮某在Okcoin注冊賬戶,并于2017年1月12日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不久后的8月1日,BTC主鏈即遭遇分叉事件,分叉成BTC和BCC兩個鏈。Okcoin在2017年7月18日預警并發布了通告;并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發布公告,承諾將在8月1日進行賬戶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賬戶提供等額的BCC。隨后,在2017年8月1日,Okcoin發再次發布公告,要求用戶在OKCoin幣行賬戶內點擊“領取”按鈕取得BCC;并承諾所有領取的比特現金將直接打入用戶的OKEx現貨賬戶中。然而,2017年12月,馮某登錄賬戶后發現,網頁上沒有公告中說明的“領取”按鈕,其賬戶中也沒有收入BCC。后原告咨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現金領取通道己經關閉,且由于之前沒有領取比特現金,之后也無法領取。馮某欲提取BCC的當天,幣價為1,358.12美元/個;而隨后BCC價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訴日已跌至694.07美元/個。無法領取、交易共導致原告損失169,969.22元。馮某訴求1.立即給付38.748個BCC,打入其OKEx賬戶中。2.賠償由于不能及時交易帶來的損失169,,969.22元。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聲音 | 肖颯: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據人民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人民網區塊鏈頻道采訪時表示,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都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這類媒體、信息服務提供商仍屬于傳統的內容提供者,受網信辦其他規定及新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即使主體在國外,但在國內設有技術支持部門的,該技術組織同樣需要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就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從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起就被定性為非法,與本《規定》無關,《規定》主要約束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和區塊鏈公司。
互聯網從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新規一旦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那么,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2019/1/11]
案例分析
聲音 | 肖颯:智能合約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據人民網消息,2018人民網區塊鏈技術秋季論壇昨日在北京舉辦。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她一直在關注區塊鏈對于法律產業的影響。雖然律師暫時不會失業,但在未來,當智能合約出臺以后,如果法律層面的執行工作都讓區塊鏈完成,這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2018/10/24]
這一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就是由于系統問題導致不能交易,平臺是否應當償還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問題;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細化本案問題可以發現,本案中馮某的損失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平臺未依承諾給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于不能交易導致的損失。兩部分損失的賠償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爭議的兩個問題。1Okcoin通過公告做出的承諾是否有效?本案中,馮某與Okcoin平臺之間成立合同關系。這是因為,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生效。也就是說,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自馮某注冊賬戶、確認同意服務條款時即宣告成立。而在OKCoin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OKCoin都將通過頁面公告等方式送達……”依《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根據上述法律,自Okcoin發布公告承諾給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前文提到的38.748個BCC即合同的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平臺應當履行承諾的義務。”給付38.7480個BCC于馮某賬戶。2由于合同不適當履行致相對人損失是否應獲賠?對此,《合同法》第113條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本條,因合同不適當履行導致的相對人損失可以分為兩種: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不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而損失是否可預期,考察標準是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馮某領取BCC的權利是基于平臺的單方承諾,并不存在交易;因此平臺的給付缺少相應對價。由于沒有對價,訂立合同時,平臺就無法預見合同可能帶來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損失的預期需要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此,馮某的“損失”缺乏對價基礎,對方不可預見利益的范圍,不應得到賠償。裁判結果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如上文分析,法院支持了馮某的第一個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第二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馮某注冊賬戶發放BCC38.7480個。2.不支持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颯:“空氣幣”、海外發幣國內銷售或觸犯刑法:據Bianews,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稱,當前如果出現“空氣幣”等詐騙行為,行為人可能面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追究,因此,項目真實性是核心。此外,肖颯還指出,在海外進行發幣,又到國內宣傳銷售的,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55條非法經營罪。[2018/2/27]
案情展開
如果我們假設幣本身就在賬戶中,但由于平臺問題導致不能及時出售帶來損失的情況。這時馮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答案仍然是:不一定。如上所述,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范圍,應當綜合考慮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損失的影響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結合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等規則,具體考察是否損失的預見范圍。本案中,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巨大,這時為投資者所明知的事實。基于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這種性質,特定區間范圍內的價格波動并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范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也并非合同法上規定的損失。此時,損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賠償。但是,如果平臺存在央媽在3.15公告中講的行為,例如,通過機器人刷量、惡意宕機、逼迫杠桿爆倉等行為;由此帶來的損失,不僅屬于《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損失;還可能符合《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犯罪。
作者|秦曉峰編輯|郝方舟出品|Odaily星球日報 一、整體概述 3月20日,為填補DAI抵押品中數百萬美元的缺口,MakerDAO成功發起首次債務拍賣.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以太坊愛好者,作者:Makerteam,翻譯&校對:閔敏,阿劍&潘超,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2020年第13周區塊鏈二級市場報告2019年3月22日-2020年3月30日本期報告重點內容:本周大盤走勢:縮量盤整區間震蕩.
1900/1/1 0:00:00文/王巧編輯/獨秀鋅鏈接作為首個提出產業區塊鏈的機構媒體,一直積極推動產業區塊鏈落地。通過深度報道直戳行業痛點,通過分享會聆聽行業聲音,通過周報呈現行業大觀,通過評論展現獨特產業觀察視角.
1900/1/1 0:00:00比特幣一直以來被認為是“數字黃金”,大眾對比特幣的避險特征抱有極高的期望,為什么此次比特幣的避險特征失靈了?凱叔為此回答相關7個問題:本文為3月20日TokenInsight算力之巔全球超產業峰.
1900/1/1 0:00:00全球首款支持Web3的瀏覽器通過IPFS支持引入了對分布式Web的無縫支持。Opera是第一個在其移動和計算機瀏覽器中引入Web3功能和內置加密錢包的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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