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和東城區法院相繼披露了轄內審理的一樁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且判決結果高度一致,均判定合同無效,后果自擔。
以上的判例并非孤例,12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發現,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甚至還有因無法證明存在交易事實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況。
12月16日,北京朝陽法院官微披露,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此外,案件宣判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案件具體情況為: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對沖基金更多地披露其(交易)策略:8月10日消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對沖基金更多地披露其(交易)策略。(金十)[2022/8/10 12:16:27]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最終,朝陽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上述案件披露后,多家媒體亦報道稱北京東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曾對一樁比特幣“挖礦”委托合同糾紛案件進行過審判。
具體案情為: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爾公司和堃崟公司簽訂《服務器設備采購協議》《項目合作合同》和《云計算機房專用運算設備服務協議》。
各方約定共同開展比特幣“挖礦”活動,由云爾公司以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購買專業運算服務器(即“礦機”),堃崟公司授權勤鞠公司代為委托云爾公司托管“礦機”,在云爾公司付清“礦機”貨款前,“挖礦”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出現網絡故障、停電等生產事故,云爾公司應及時修復并向勤鞠公司賠償損失。
外媒:加密貨幣在發展中經濟體被越來越多地用于支付工資:金色財經消息,生活在通貨膨脹或有金融不穩定歷史國家的個人越來越多地接受加密貨幣作為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法蘭克福學派區塊鏈中心的創始人Philipp Sandner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阿根廷、巴西、土耳其和非洲等國家,由于擔心通脹,工資正在以加密貨幣支付。(Blockworks)[2022/7/12 2:06:55]
在合同履行期間,案涉“礦機”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內蒙古鄂爾多斯的“礦場”運行,“礦機”生產過程中出現過多次斷電,勤鞠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要求云爾公司賠償停電導致的比特幣損失33.01424886個,折算后合計人民幣530萬元。
最終,東城法院亦判定合同無效。
那么,合同無效后,雙方行為造成的結果如何判定呢?這一點,兩院在判決中均表示“后果自擔”。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民法典條例,其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與此前的合同法類似。
動態 | 騰訊御見:京廣多地超2萬臺電腦被挖礦 攻擊者利用永恒之藍漏洞橫向擴散:騰訊御見威脅情報中心檢測到挖礦木馬家族Lcy2Miner感染量上升,工程師對該病的感染進行回溯調查。結果發現,有攻擊者搭建多個HFS服務器提供木馬下載,并在其服務器web頁面構造IE漏洞(CVE-2014-6332)攻擊代碼。當存在漏洞的電腦被誘騙訪問攻擊網頁時,會觸發漏洞下載大灰狼遠程控制木馬。接著由遠控木馬下載門羅幣挖礦木馬和“永恒之藍”漏洞攻擊模塊,然后利用“永恒之藍”漏洞攻擊工具在企業內網攻擊傳播,最終攻擊者通過組建僵尸網絡挖礦牟利。
截止目前該團伙已通過挖礦獲得門羅幣147個,市值約6.5萬元人民幣。數據顯示,該團伙控制的Lcy2Miner挖礦木馬已感染超過2萬臺電腦,影響眾多行業,互聯網服務、批發零售業、科技服務業位居前三。從病感染的地區分布來看,Lcy2Miner挖礦木馬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均有感染,受害最嚴重的地區為北京、廣東、河南等地。[2019/11/7]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案件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動態 | 火幣在多地推出加密貨幣交易:日前,火幣在俄羅斯、菲律賓、臺灣、印度尼西亞、加拿大等地推出了合作伙伴,并且同時在5個地區推出了加密貨幣交易。火幣與其合作伙伴共享火幣的訂單集成系統、錢包系統、資產管理和清算系統。位于馬尼拉(菲律賓首都)的交易所已經在三個市場有超過40個對在進行交易。[2018/8/17]
同時,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控,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朝陽法院案件主審法官李增輝提示稱,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也多次發布通知提示消費者,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東城區法院審理的案件合同無效的原因亦在于違反公序良俗,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系資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雙碳”目標實現的風險投資活動。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全球多地對加密貨幣征稅,2018成加密貨幣征稅全面落地元年:澳洲《星島日報》近日刊文稱,澳洲稅務局(ATO)將進行逾36萬宗個人稅務審查,在新的報稅規例下,超過1萬澳元“比特幣”(Bitcoin)或其他虛擬貨幣交易,亦可能被稅務局審查。報稅時,比特幣被列作資產,投資者須繳資本增值稅。金色財經獨家分析,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在2017年底出現了爆發式增長,從無人問津變得炙手可熱,全球相關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也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大眾視野,加入到加密貨幣領域的投資者也日益增加,不論從市值還是從交易量上,加密貨幣都逐漸從世界經濟的邊緣向中心逐步靠攏,擁有了一定的比重和地位。至此,原本野蠻生長的模式不能夠再繼續下去,高速增長的產業同時也引起了監管者的注意。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始宣布對加密貨幣征稅,美國國稅局就在今年宣布加密貨幣交易與其他形式的財產一樣需要納稅;日本國稅廳也宣稱虛擬貨幣需要“報稅”;南非國家稅務局(SARS)發布的一份聲明顯示,雖然加密貨幣在該國不被認定為法定貨幣,但交易、投資加密貨幣,以及礦工仍需為此繳稅;以色列稅務部門將以20%到25%的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而個人挖礦或商業交易加密貨幣必須增繳17%的增值稅;泰國對加密交易將征收7%的增值稅(VAT),以及15%的資本利得稅。這樣開來,全球范圍針對加密貨幣的稅收行動全面展開,2018將成加密貨幣征稅全面落地元年。[2018/4/9]
對于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自擔問題,東城區法院該案承辦法官馮寧介紹稱,從行為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需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
此外,馮寧認為,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投資主體罔顧監管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后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上述北京地區法院的判決思路在我國各地法院中亦有出現。12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發現,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甚至還有因無法證明存在交易事實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況。
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披露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為例。2017年底,退休工人馬某(原告)經被告彭某介紹,想在MFC平臺投資理財,因不清楚具體如何操作,故委托彭某代為注冊理財賬戶及相關理財事宜。
由此,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馬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向彭某給付約24.6萬元,彭某在此期間使用馬某的基本信息為其在該平臺注冊了三個賬戶,但是,彭某收到24.6萬元轉賬后,并未將該款項直接轉入為馬某注冊的賬戶中,而是將自己MFC平臺賬戶內的等值積分轉入馬某賬戶。
2019年4月,馬某因未獲利且認為自己被騙后,要求彭某返還轉賬的全部款項,二人最終對簿公堂。
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法院判令彭某返還馬某全部投資本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均認為在該無償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中,彭川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然而,再審過程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指出,該案案由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MFC”平臺系境外平臺,但未在中國金融證券等監管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或批準手續即開展業務,會員通過買賣易物點虛擬貨幣盈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記酬和獎勵結算的依據。
法院稱,結合雙方提交的裁定書、機關出具的回復材料、新聞報刊發布的信息等,可以確認MFC理財為違法傳銷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馬某與彭某之間的民間委托投資理財行為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
最終,法院結合該案委托理財中雙方存在的過錯程度,判定馬某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彭某應承擔60%的過錯責任。也就是彭某應對馬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由馬某自行承擔。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1年8月份審理了多起自然人原告與北京薪付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薪付寶”)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案件中,原告在2017年8月-9月期間,通過“imToken”APP(網絡虛擬錢包)上自己賬戶的錢包地址向薪付寶在該APP上的錢包地址(互聯網區塊鏈上的收幣地址,該地址應該是在境外的互聯網地址)匯入事先商定好數額的比特幣和以太幣,以用來購買薪付寶發行的SIP代幣,匯入后,原告會在薪付寶的“薪錢包”APP上注冊賬號,賬號中會收到購買的SIP代幣。
后因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門于2017年9月4日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原告們試圖將SIP代幣兌現,但薪付寶未退還款項,由此提出上訴。
然而,在庭審中,原告均因提供的截圖、轉賬記錄、退回代幣記錄等證據效力不足,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與薪付寶間存在代幣交易事實,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還有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在(2020)粵0104民初6149號判決中表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公民投資和交易BRC幣(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即便是合同及法律關系被認定為無效,但在損失賠償的承擔比例上,各地法院還是有所不同。
比如,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在(2021)浙1003民初2034號判決中認為,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案涉標的物USDT幣作為虛擬貨幣之一,并非由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當作為標的物在市場上流通并交易,原、被告于2019年9月3日簽訂的《數字貨幣量化委托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
最終,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原告,原告應當明知虛擬貨幣的投資不受國家法律所保護,而仍然委托被告進行投資,其本身存在過錯,故其請求賠償利息等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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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eFi代幣總市值:1543.01億美元DeFi總市值 數據來源:Coingecko2.過去24小時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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