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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肖颯:幣圈傳銷,買幣者資金追繳還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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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郭譚浩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后又推薦他人加入并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么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文章脈絡: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二、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三、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追繳不是沒收,可獲退賠

《刑法》第64條規定了犯罪違法所得的收繳和退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出于認定犯罪數額的需要證據等考慮,實踐中,一般會對涉案資金先進行收繳;查清涉案全部金額后再做處置。對于被追繳的違法所得,又有兩種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只有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才應當沒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在收繳后應當及時返還。關于收繳后向被害人返還違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有具體規定。本規定第10條規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隨后,同條明確了對追繳財產的損失發還或者賠償的規則:“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買幣不幸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買幣者,尚未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獲得套現,那么買幣所用款項,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項,依據《刑法》第64條和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即,按照實際損失予以發還。而行為人推廣虛擬幣、并由此獲取套現、形成層級,已經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向下線收取的買幣款、套現款等財產,則可能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收繳。這些款項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而言是違法所得;但對于下線的買幣人來說,這些款項單純是購買虛擬幣被騙的損失;依據前述規定,仍然應當被返還給作為下線的實際購買人。買幣后又推廣的人買幣的款項,也是前款規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財產”,和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理由在于:這些買幣人在向上線買幣,繳納“入門費”等費用之時,其身份單純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線推廣并收取費用,尚未進行共犯行為,尚不能成立共犯。只有在其實行了向下線收取入門費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后,才能認定其加入了上線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線繳納的費用,一方面計算為上線的違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為人受到損失的金額。按照前款規定,也應當在對其上線違法所得進行收繳后,按照其實際損失,對其進行返還。即使被認定為傳銷組織的中間層,其作為被害人,依然應當有權要求其上層按照對其造成的財產損失,返還相應違法所得。

聲音 | 律師肖颯:上鏈數據保護目前存在法律盲區:據Odaily消息,5月28日,以“技術創新與融合”為主題的區塊鏈技術發展論壇(GBF)在貴陽國際生態會議中心舉辦。 在“共識——數據上鏈的標準及挑戰“圓桌對話中,關于上鏈數據的價值,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數據上鏈存在一些問題,數據上鏈之后權利歸誰?怎么保護,怎么區分?中國目前的法律尚存在一些盲點。[2019/5/28]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買幣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違法所得”,范圍在哪里呢?本條明文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其違法所得才應追繳或責令退賠。相反,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適用本條規定。因此,層級沒有達到3層的所得款,其行為并不構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違法所得,不適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繳制度。可見,涉案財產是否應由刑法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繳、退賠,取決于行為是否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違法所得才適用刑法第64條規定的追繳、退賠制度;不成立犯罪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手段追償損失。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僅處罰最初的發起人,也處罰后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后來的參與者,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者,將受到刑罰處罰。行為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要件,可以參考之前的分析:《原創|多層次營銷離"傳銷"有多遠?》結合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向上線支付了“入門費”的受害者,又向下線收取了“入門費”并形成了層級結構,也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者,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受到刑事處罰;其違法所得,應通過刑事程序追繳或退賠。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新規 預示五個未來趨勢: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今日發文對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解讀:1、由于區塊鏈媒體極易影響社區用戶的心態,如果含有內容與挖礦、產生tokens直接相關,該媒體行為應該受到區塊鏈新規管理;2、作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程序猿成為“盯防主角”;3、建議廣大區塊鏈行業企業和從業者,積極參與到各地區塊鏈行業協會中;4、備案,傾向于形式審查;5、社區言論并非法外之地,互聯網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2018/10/22]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經營利益型的犯罪,如高利轉貸罪。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對于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于后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于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這里的“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相應成本不予扣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并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后,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大成律所肖颯:黑客攻擊數字貨幣 至少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肖颯今日表示,用戶對黑客黑客攻擊不必太過恐慌,即使ICO出口轉內銷,長臂管轄原則適用于世界各國。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并不明確,不過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樣去偷貨幣,就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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