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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火小律:幣圈那些事 究竟會否被套上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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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幣圈有一些聲音認為,非法經營罪可以套用幾乎所有的行為,但也有律師指出非法經營者應用上限制條件極多,那么真實情況究竟如何,曾在檢察院工作多年、熟悉幣圈實務的火小律為大家解讀:

言歸正傳,最近好多人問“非法經營罪”的理解,隨意說點吧。

一些內容會比較專業比較繞,劃個重點吧。(1)禁止經營領域能不能定非法經營?(2)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

先說第一點,一直以來,火小律的固有認知都是幣圈那些事,想定非法經營太難太難了,例如開個交易所、出口轉內銷,基本沒怎么專注這類資訊。時常也有同行說非法經營風險,都基本置之不理了。不知從何時起,圈內傳的愈演愈烈,尤其是9月24日2個通知震蕩后,都在說再不跑路來不及了非法經營要一鍋端了。當然也有不少同行質疑。

幣安關閉俄羅斯用戶通過P2P服務買賣美元和歐元的渠道:3月14日消息,幣安關閉了俄羅斯用戶通過其P2P服務買賣美元和歐元的渠道。此外,該交易所禁止歐盟公民通過P2P買賣盧布。

此前,由于制裁,幣安限制俄羅斯用戶的加密錢包余額從2022年4月起不得超過等值10000歐元。(福布斯俄羅斯)[2023/3/14 13:03:17]

所謂“非法經營罪”,最直白的理解,是一些需要持牌經營的業務,你沒有拿到牌照,卻還在做。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這項業務本身是被政府禁止的,也就是根本不可能有牌照,你做了,定不定非法經營?一直以來這都是理論實務界頗有爭議的話題。有人說,連違規做持牌業務都可以定非法經營,禁止經營領域更是了,必須定。也有人說,既然規定了只針對許可類行業,就不能隨意擴大打擊范圍,不能定。行話就是“刑法的謙抑性”。目前在一二線城市,司法機關的主流觀點是第二種,即認為禁止經營領域不應當存在非法經營行為。最直接的例證是2011年《刑修七》修訂時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原先的“非法經營罪”中分離新設罪名進行處罰。這也是火小律一直以來認為不存在非法經營風險的核心價值來源。

能源巨頭沙特阿美與 droppGroup 簽署協議建立 Web3 技術:金色財經報道,能源巨頭沙特阿拉伯國家石油公司(沙特阿美)已與Web3技術提供商droppGroup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MoU),以探索共同開發一系列Web3技術,使其工人受益,包括潛在的入職、培訓生態系統,以及代幣化網絡和獎勵計劃。據悉,這次合作并不是該公司首次涉足區塊鏈技術。2020年初,該公司向基于區塊鏈的商品交易后處理平臺Vakt投資了500萬美元。droppGroup是一家Web3技術提供商,其技術棧包括人工智能(AI)和機器學習(ML)、擴展現實(XR)、代幣化網絡和元宇宙環境。[2023/2/21 12:18:21]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下網上判例,目前據火小律所知,94以后大中小型交易平臺真正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不超過一只手。基本以區縣級法院為主。這說明了很多問題。變相也導致了一些交易所和個人有恃無恐。

Cosmos通過撥款2萬枚ATOM推出鏈間安全性激勵測試網的提案,計劃于11月推出:10月21日消息,Cosmos 社區以超 96% 的支持率通過了撥款 2 萬枚 ATOM 以推出鏈間安全性(Interchain Security)激勵測試網的提案。該測試網計劃于 11 月推出,2 萬枚 ATOM 的撥款將用于激勵驗證者參與測試網,其中 1 萬枚將分配給參與測試的驗證者,剩余 1 萬枚將分配給發現漏洞或開發工具和提供監控解決方案的驗證者。[2022/10/21 16:34:41]

當然,還是要多嘴說一句,此處僅僅指正常開設交易所等業務,盤圈等請繞行。另外,OTC、自媒體、技術公司等周邊業務還是存在較高的非法經營風險的。

924通知后,業內又開始了新一輪焦慮。坊間更有傳聞兩高正在制定司法解釋,欲將幣圈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兜底一網打盡。

地板價下跌推動BAYC等頭部NFT項目近24小時交易額上漲:金色財經報道,隨著頭部NFT項目地板價下跌,BAYC、Otherdeed、Cryptopunks、Doodles等項目最近24小時交易額大幅上漲。數據顯示,“無聊猿”BAYC過去24小時交易額接近500萬美元,漲幅為137.80%;Otherdeed過去24小時交易額達到227萬美元,漲幅為29.75%;Cryptopunks過去24小時交易額達到140萬美元,漲幅為326.32%;Doodles過去24小時交易額超過80萬美元,漲幅達到413.61%。[2022/6/13 4:23:41]

很多人問過火小律的看法。這里再簡單說說。當然具體出不出,靜待官方消息。

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少說也有10幾個。過往的司法解釋,某種程度上說,確實正在將一些面臨嚴重監管壓力的禁止經營領域納入打擊范圍。例如生產瘦肉精、特殊時期哄抬物價、生產賭博機、經營類網站等等……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司法解釋具備了一定的“造法”功能。因此,確實不排除在高壓監管、幣圈假性出海屢禁不止的大背景下,通過司法解釋將業內一些行為以非法經營罪進行打擊。

再說說第二點,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

有人問,非法經營明確要求是“違反國家規定”,但924通知不屬于國家規定,是不是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說,必須修改上位法,才能進行刑事打擊。

看一則案例。這是一起曾經轟動全國的非法經營案——2010年北京地區的頭骨買賣案。案情很簡單,被告人丁某從國內收購頭骨,向境外銷售。最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8年。

這起案件引發了較大爭議,集中在2點。(1)顯然頭骨是不可能被允許買賣的,屬于禁止經營領域,是否能定非法經營罪;(2)當時只有2006年8月衛生部、部等9部門公布的《尸體出入境和尸體處理的管理規定》中規定,“嚴禁進行尸體買賣,嚴禁利用尸體進行商業活動”。但上述規定層級較低,屬于行政規章,不屬于國家規定。而刑法的非法經營罪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是否能定罪。

盡管爭議很大,北京法院一二審的判決很明確的給出了司法機關的答復。

2011年最高法下發通知,對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進行了說明,明確2點。(1)國家規定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人大常委、國務院;(2)法律層次是法律和決定、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有些抽象,總之是從嚴把握,不得將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

事實上,實踐中不少案件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違規不違法”,即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辯護意見,很不幸,除了可以極少數,基本能沒被法院采納。而我國龐大的行政法律法規和文字表述,也讓不少業內人士一頭霧水。

回到圈內,924文件雖談不上國家規定,但按照文件的方向,除卻老生常談的“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需要重點關注的是“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虛擬貨幣交易所早幾年就引進了很多傳統金融的人才和業務模式,而吸金最多的一部分也在于衍生品交易。

10月中旬,期貨法草案二審稿修訂,正式更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該法重點針對期貨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交易模式,對跨境交易也有明確規定。相信未來正式施行時,對圈內一些業務是否被覆蓋的討論也會有更多論證。而那時是否存在所謂的明確針對幣圈的司法解釋,已經不那么重要了。

此外,說句題外話,還需要關注的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目前該法草案也正在征求意見中。虛擬貨幣作為黑產轉移資產的一大途徑,早已引起了監管層的關注。而草案的第22條第1款第5項更是明確提及“虛擬貨幣洗錢”,更是說明監管層打擊的決心。將來炒幣客必會遭遇更強的銀行風控及司法處置,如長時間凍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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