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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元宇宙中的數據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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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這一概念,最初來自于美國科幻作家尼爾·斯蒂芬森1992年出版的小說《雪崩》,書中將其描述為:“戴上耳機和目鏡,找到連接終端,就能夠以虛擬分身的方式進入由計算機模擬、與真實世界平行的虛擬空間。”在2021年這一概念突然躥紅,同時也帶動了與其相關的股票、虛擬貨幣等價格一路飆升,因此也有人將2021年稱為“元宇宙元年”。今年3月10日,第一支元宇宙概念股Roblox在紐交所上市,在其招股書中,用八大要素對元宇宙進行了重新定義,即: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遲、多元化、隨時隨地、經濟系統和文明。雖然截至目前,社會各界對于元宇宙仍缺乏公認定義,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對元宇宙的內容進行描述,并討論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對于元宇宙最直觀的描述,莫過于2018年美國導演史蒂文·斯皮爾伯格的電影《頭號玩家》。在該電影中,玩家只要穿戴上特制的VR設備,就能進入一個名為“綠洲”的虛擬世界。在這個虛擬世界中,玩家不僅可以自定義個人的角色外觀、身份,與其他來自世界各地的玩家進行交流、“肢體”接觸,還能使用虛擬世界中的海量資源進行創造活動,甚至可以通過各類虛擬道具體驗現實世界無法完成的動作和冒險。從帶給玩家的觀感而言,“綠洲”的豐富程度比起現實世界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了維持必要生理需求的活動以外,“綠洲”已經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現實世界。因此“綠洲”不僅僅只是游戲,而是一個能帶給玩家沉浸式體驗的虛擬現實系統,其中不僅有依靠自身數據產生的創造物,還有玩家從現實世界帶入其中的數字化復制物。

工信部:加快布局元宇宙等前沿領域:金色財經報道,工信部部長金壯龍表示,前瞻布局未來產業。未來產業是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機遇,實現引領發展的重要抓手。我們將研究制定未來產業發展行動計劃,加快布局人形機器人、元宇宙、量子科技等前沿領域,全面推進6G技術研發。我們也鼓勵地方先行先試,加快布局未來產業。[2023/3/1 12:36:11]

從技術層面看,元宇宙概念是建立在多渠道的信息交互上的,即不同的APP和網站內的信息可以直接和其他APP、網站相關信息進行交互,且能通過第三方信息平臺同時對多家APP和網站的信息進行整合使用,用戶在互聯網上擁有自己的數據,并能在不同網站上使用,屬于實時互動的互聯網。

隨著元宇宙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可以預見到更多的問題也在接踵而來,首當其沖的便是數據和用戶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即使僅從目前的現實世界而言,數據與個人隱私保護也是社會各界關于互聯網技術發展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現如今我們正在使用的互聯網已經涉及了大量數據與隱私問題,各種爭議和與之相對應的政策層出不窮,但同元宇宙相比,目前互聯網的數據和信息量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根據上述對元宇宙的描述,元宇宙對于個人信息的收集將會是前所未有的,為了給用戶帶來具有沉浸感的交互式體驗,元宇宙對個人生理、運動等方面個人信息必然會進行大量收集以用于分析,甚至脈搏、心跳、腦電波等都在上述范圍之中。與此同時,用戶個人在元宇宙中進行交易、社交往來,也會產生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濫用,將極有可能暴露用戶在現實世界中的身份和生活,后果不堪設想。

AAVE:已收購移動端社交元宇宙鏈游Sonar:12月5日消息,AAVE宣布已收購移動端社交元宇宙鏈游Sonar,玩家可以在其中構建世界并使用NFT與其他用戶創建的空間互動。收購完成后,Sonar計劃集成LensProtocol。現有的Sonar用戶和Moji持有者可以在接下來的14天內以claim.lens.xyz鑄造他們的帳戶配置文件。[2022/12/6 21:24:37]

我國法律目前對于數據的產權歸屬尚未進行明確規定,但已經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規制。對于個人信息,由《民法典》《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做出保護,防止第三方未經授權非法收集、存儲、轉讓和使用。對于部分特殊的企業數據,目前一般將其視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進行保護。如對于構成商業秘密的交易數據、企業數據等,可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另外,如果數據資源是經營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長期開發、積累而形成的,而其他經營者“搭便車”式地利用了該等企業所掌握的數據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則經營者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競爭性財產權益的保護。

索尼游戲業務主管:不相信元宇宙會取代現有的游戲方式:5月26日消息,索尼游戲業務主管表示,不相信元宇宙會取代現有的游戲方式。(金十)[2022/5/26 3:42:14]

用戶在元宇宙中產生的信息、數據大致有以下幾類,我們將對其歸屬及保護措施進行分類討論:

1. 用戶個人信息

民法典中對個人信息的定義是“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但關于個人信息的具體規定及分類,卻在不同的部門法及法規中做了規定。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第二十八條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韓亞金融集團與Com2uS合作,共同開發元宇宙金融基礎設施:3月16日消息,韓亞金融集團今日宣布,其與韓國手游開發推廣商Com2uS簽署商業合作協議,共同開發元宇宙金融基礎設施。(韓國日報)[2022/3/16 14:00:16]

其中的生物識別信息的具體內容,在《個人信息安全規范》(2020.10.1)中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規定包括“個人基因、指紋、聲紋、掌紋、耳廓、虹膜、面部識別特征等”;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2021.10.1)指出生物識別特征信息包括“指紋、聲紋、人臉、心率等”;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中又規定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紋、人臉、虹膜、耳紋、掌紋、靜脈、聲紋、眼紋、步態、筆跡等生物特征樣本數據、特征值與模板”。

用戶的個人信息一般由用戶主動上傳(如注冊時使用的身份證、手機號碼等)或由元宇宙運營方收集(如指紋采集、面部識別等),從對用戶的個人保護角度出發,相關個人信息的歸屬權應當歸用戶所有,運營方僅能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收集、儲存或使用。同時,作為信息處理者的運營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防止發生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根據《個保法》的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如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中文在線:公司已經進行元宇宙的布局:12月26日消息,中文在線(300364.SZ)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公司已經進行元宇宙的布局,包括發布“中文元宇宙全球征文大賽”、與知名公司簽訂《虛擬數字人聯合開發合作協議》、以“長安鏈”為底層建設聯盟鏈生態正開發區塊鏈存證平臺等,具體內容請您關注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披露的《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1-089),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同時,公司也與多家虛擬數字人技術公司和業內技術領先的AR/VR/MR/XR公司合作,開發基于內容IP領域的數字虛擬人、虛實結合等技術及應用場景。[2021/12/27 8:05:45]

2. 用戶與元宇宙交互產生的數據

用戶在元宇宙中可能基于自身指令,或與元宇宙的交互動作(如購買虛擬物品、服務等行為)產生新數據。同時,也有可能將部分現實世界中的信息映射到元宇宙中,如在元宇宙中虛擬體驗某些物品(如服裝等)后進行實物購買,此時可能會提交個人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對于相關數據的歸屬,需要進一步分類討論。如果交互產生的新數據中包含用戶個人信息,相關個人信息仍應歸用戶所有,運營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保護,如果需要使用,應當對相關數據中包含的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或加密、去標識處理。同時還應注意,即使是去標識處理后的個人信息,如果有可能與其它去標識信息重新關聯導致可識別個人主體身份信息的,則需要采取進一步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如果交互產生的信息不包含用戶個人信息,該數據應歸運營方所有,運營方可進行存儲、使用,同時該信息可能作為運營方的無形財產權而受到保護,其他第三方不得擅自爬取或使用。

3. 用戶從現實世界帶入元宇宙的數據

用戶可能將現實世界的已有數據帶入元宇宙,如將自制的音樂、文章、視頻等作品上傳至元宇宙。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用戶在現實世界一旦完成相關作品,便已經獲得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如將其帶入元宇宙,其著作權依然受到保護,因此相關數據的所有權應歸用戶所有,包括運營方在內的第三方未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是基于目前的法律以及技術對相關問題進行的分析和探討,未來隨著法律以及技術手段的不斷更新,相關問題可能會有新的解決方式。如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大部分網絡的結構特征還是以中心化為主,產生了諸多泄密、侵權的困擾,未來則可能基于區塊鏈的分布式存儲技術,使數據掌控權重回用戶個人手中。因此,以區塊鏈技術建設元宇宙生態,避免運營商一家獨大,也是目前構建元宇宙的共識之一。

另外,由于元宇宙具有的高度交互性,未來元宇宙可能并不僅僅只局限于某個或某部分國家,而是全球化的模式,這樣一旦出現侵權或其它問題,很可能會變成跨國問題,并非一國單方立法便可妥善處理,但目前討論該問題還為時尚早。最后,基于數據全球化,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數據跨境轉移問題。元宇宙概念的大火,讓人們看到了未來的另一種可能實現的景象。但“數據大統”“高效交互”作為元宇宙的基本要求必然會與先進入各區域間的“數據”法規相沖突,也將會成為不久的將來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中,個人信息如需跨境轉移,應當獲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否則不得出境;可能給國家、經濟、科技、國防等安全帶來風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經國家網信部門、部門、安全部門等有關部門認定不能出境的數據禁止出境。如若運營方違反上述規定,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如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等罪名),遭受刑事處罰。

來源:上海律協(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張楠 田春桃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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