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肖颯lawyer
作者:肖颯法律團隊
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打擊較大,不僅意味著繼續在國內挖礦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還會面臨相應的民事刑事風險。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布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無效案,對投資者與相關的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政府及行業協會等出具各種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資者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規?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動,相關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結合裁判文書網已公布案例及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態度分析,明確虛擬貨幣的性質,最后對虛擬貨幣交易建言獻策。
一、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案例檢索,發現虛擬貨幣交易涉案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等,總結虛擬貨幣交易的法院裁判結果共有三種,即合同有效型、合同無效型及不保護型。
肖颯:比特幣與法幣的頻繁交易嚴重影響經濟管理秩序:針對“中銀協等三機構聯合發文明確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新聞事件,肖颯表示,2013年對于比特幣給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之后ICO而來數千種虛擬幣,這些虛擬幣很多淪為非法集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組織作為行業自我約束的半官方協會,在看到問題后及時提醒會員,起到了表率作用。
雖然持有比特幣并不違法,但是比特幣與法幣的頻繁交易嚴重影響了經濟管理秩序,非主流數字貨幣的操作也讓老百姓的財產權受到威脅,此時有必要及時干預,防止炒幣過熱造成幣價崩塌,引發群體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1、合同有效
部分地區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相關法律行為應受到保護,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肖颯:國內從事USDT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表示,在國內從事USDT的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的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USDT具有法幣性質,而兌換業務常常與資金結算業務掛鉤,其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條款所覆蓋,?肖颯團隊認為,USDT兌換業務的表現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相契合。[2020/10/30]
一是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整頓行動已開啟,地方中小型涉幣交易所將是重點: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我們了解,監管部門從未停止過組織學習區塊鏈相關技術原理和應用的培訓。區塊鏈技術探討會和幣圈涉案研討會上,也時有監管部門的研究人員等現身分享。而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先后處理過多起涉幣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詢。能夠看到,區塊鏈技術正規軍‘出山’,‘剿匪’行動已先行。結合我2014年辦理的廣東省首例比特幣詐騙案件至今,幣圈鏈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規性較差的涉幣交易所或成為‘首選’打擊對象。”[2019/12/19]
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聲音 | 中國銀行肖颯: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市場出現了一種名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眾發行代幣融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分析,相較于ICO和IEO等融資模式,PTO是一種基于模式公鏈衍生的投融資模式。與ICO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資款,而PTO模式下,項目方分批分次融幣。盡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與ICO“同源”的特征,對于投資人和項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監管,且沒有明確的門檻。肖颯進一步指出,與ICO的其他變種一樣,PTO面臨合規和監管方面的各種風險,且中介平臺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資質,專業性和合法性皆應受到質疑。在ICO被嚴令禁止的當下,PTO仍然是一種違法的代幣發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二是BTC、ETH、USDT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主流虛擬貨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要獲得虛擬貨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因此,虛擬貨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三是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
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既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相關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命令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結合前述理由,法院認定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權利主體將其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民事行為理應受到保護。
2、合同無效
部分地區法院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態度,認為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后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條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另外一種是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依據無效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處理
虛擬貨幣交易屬于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認定為無效,雙方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57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給付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支持該觀點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債務,屬于相關部門禁止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等服務為由認為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經濟評價標準。
或者以交易的虛擬貨幣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法定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并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為由,認為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進而從程序上否定了當事人要求返還虛擬貨幣之起訴行為的正當性。
從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繼而否定雙方當事人的返還義務,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3、不保護
這種觀點則認為法律不對此類交易進行救濟,屬于合同無效說的延伸。部分地區法院/仲裁機構對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難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等情形。
此種情形出現的緣由主要是當前國內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會涉及到后續執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問題,因此法院會直接認定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等。
二、虛擬貨幣交易應當注意什么?
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評價虛擬代幣在私人主體之間的轉讓問題已闡述。目前有學者提出虛擬貨幣擁有一個可信技術身份,就會對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成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進一步更新及技術的創新發展。
在具體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建議投資者有幾下幾點事項關注:
1、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時,當事人簽署紙質合同過程中,基于合同關系提出要求返還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
比如約定“乙方出借給甲方USDT伍萬枚,折合美元50000USD”,或者約定償還的虛擬貨幣價值為某日某交易所某時的虛擬貨幣價值。總體上,在日后的涉案訴訟中可做到有依據可執行。
2、緊密關注國家政策法規
目前,國家對虛擬貨交易的監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及《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在虛擬貨幣交易涉案中,颯姐團隊提醒,不僅要參考過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國家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更好的預判。
三、寫在最后
2021年9月24日,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虛擬貨幣為基礎,項目方不得不研發許多新型的衍生虛擬資產,而這些虛擬資產在幣圈備受擁躉追捧,在未來虛擬資產將會是私人持有的可觀財富。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勢必對虛擬資產交易行為具備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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