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見山,本文討論的加密數字資產就是指以分布式網絡、區塊鏈技術等加密技術為基礎,依托于社區共識或聯盟共識的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1、新技術有沒有帶來新的法律挑戰
我們要解決一個前提:加密數字資產與Q幣等虛擬財產之間是否有法律意義上的區別,若無抽象法律之差別就沒有重新制定法律進行規制的基礎。也就是說,無論是用鐵錘打人,還是用機器人打人,從法律的后果和規制的進路而言,無差別。
因此,我們必須甄別兩者是否有法律上的定性差別。颯姐認為加密數字資產與Q幣等虛擬財產有區別:1)前者權利來源是共識而非權威授權;2)前者不易篡改、可追溯;3)后者在法律上定性為“物權”,前者有可能是債權憑證、知識產權映射或物權。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2、確立多層次的法律規制體系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據中國證券報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雖然馬耳他議會通過三項法案,將區塊鏈技術監管框架納入法律,德、韓、日、美等國相繼出臺對加密貨幣利好政策,但畢竟虛擬貨幣在市場發行的ICO項目洗錢、詐騙活動多發,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探索在尊重市場發展規律之上的科學的監管舉措,探索合理監管機制之下市場的有序運行。”[2018/9/25]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要參與其中發揮作用,以維護新技術、新生事物的合法權益,同時,預防和打擊其“泛金融化”的傾向和行為,用“如烹小鮮”的謹慎態度,對待這次區塊鏈技術發展的歷史機遇。
聲音 | 肖颯:為傳銷幣站臺將依正犯或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9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表示,為參與傳銷幣項目進行宣傳的媒體和提供技術支持的軟件外包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是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技術開發只用于犯罪行為的,將構成幫助犯。應定的具體罪名與刑罰當依據傳銷幣發行、運作的本質邏輯、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以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2018/9/12]
2021年《民法典》生效其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給出前瞻性規定。雖然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出臺的《關于規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確定了我國對于BTC比特幣“特定虛擬商品”的定性,基本可推導得出我國民法保護中國人持有比特幣這種特定虛擬商品。但鑒于五部委通知的法律位階較低,達不到民法典規定的“法律”這個層級,充其量是個規范性文件,甚至算不上部門規章。鑒于此,民商類法律并沒有給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完整的法律權益,但是根據穆長春的觀點,他認為中國人持有比特幣這個客觀事實是禁止不掉的(理由還是技術特性),也就是說官方、民間對于國人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現實是有默契的。
金色獨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篡改區塊鏈數據在我國早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區塊鏈數據或面臨14年以下監禁,金色財經特邀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此事件進行解讀,肖颯表示:篡改區塊鏈數據在美國將屬于犯罪行為,而在我國已經是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定罪處罰。如果修改區塊鏈數據,導致共識機制出現問題,或者影響了鏈上其他應用程序,造成了財產權損失或者數據滅失,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18/6/14]
行政法層面,其實有《非法集資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商業銀行法》等,對于加密數字貨幣及其金融衍生品進行“違法性”評價。縱觀各國應對加密數字資產風潮,他們也有類似法律和判例進行規制,有較大不同的是《證券法》對于“證券”概念的定義不同,導致在我國加密數字代幣的發行無法納入合規監管軌道,在2017年9月4日下午5點之后被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而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外延寬泛的法域,將ICO納入證券法進行嚴格監管,使用了豪威測試等手段進行判別。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必然會參與到社會關系的調整中。人人皆謂謙抑性,在加密數字資產方面,目前從辦案機關的謹慎程度看,還是客觀上堅持了謙抑的原則(雖然有可能是因為鑒定加密虛擬財產的價格確實太難)。
(1)加密數字資產若被認可為財產性利益,則盜竊、詐騙加密數字資產就構成侵財類犯罪;
(2)鑒于加密資產的確權來自社區共識,對于“著手”“既遂”的認定與普通財物同類罪名的認定標準不同;
(3)前置法不確定性強,在法定犯中,導致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清且動態發展;
(4)私鑰,增加了收繳加密資產的難度。
因此,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還是把加密數字代幣當作“機器人”去打人的情況比較常見,也就是說新技術的出現不過是讓以前的犯罪有了新的“犯罪手段”而已(舊瓶裝新酒)。以“比特幣”“以太坊”“USDT”“火幣”“白皮書”“公鏈”“炒幣”“電子錢包”“區塊鏈”“去中心化”“加密資產”“加密貨幣”等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寶進行檢索,相關刑事判決書近2500余件,主要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對于具體罪名而言,數據庫中數量最多的前十大罪名依次為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盜竊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計算機類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賭博罪、非法經營罪。值得研究的是加密數字資產的法律特性是否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未遂與既遂、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等。
颯姐個人的一點思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或立法建議。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當(市場動蕩)壓力發生時在傳統世界中,會有許多防護措施確保市場的有序性。這些“護欄”是在吸取了已發生的慘痛教訓(市場波動引發的滾雪球效應)后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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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5月28日,BSC再傳噩耗,又有兩個項目被黑客攻擊。BSC鏈上自動做市商BurgerSwap以及BSC鏈上DEX 協議 JulSwap 先后遭到閃電貸攻擊,前者損失金額在700萬美元,后者損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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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以太坊是近期加密市場最關注的話題,EIP 1559 和 ETH 2.0使得以太坊的敘事即將迎來根本性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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