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的朋友肯定會疑惑,虛擬貨幣OTC交易為何會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扯上關系?團隊小伙伴梳理了相關的裁判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詳細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爭議!!!
機關在辦理董某被詐騙案中,發現其在鄭州市鄭東新區家中被詐騙的120萬元中的5萬元,于2020年5月8日進入鄭某帆辦理的中國郵政儲蓄卡內,后被控制該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購買泰達幣、ATM機取現等方式進行轉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慢霧:遠程命令執行漏洞CVE-2023-37582在互聯網上公開,已出現攻擊案例:金色財經報道,據慢霧消息,7.12日Apache RocketMQ發布嚴重安全提醒,披露遠程命令執行漏洞(CVE-2023-37582)目前PoC在互聯網上公開,已出現攻擊案例。Apache RocketMQ是一款開源的分布式消息和流處理平臺,提供高效、可靠、可擴展的低延遲消息和流數據處理能力,廣泛用于異步通信、應用解耦、系統集等場景。加密貨幣行業有大量平臺采用此產品用來處理消息服務,注意風險。漏洞描述:當RocketMQ的NameServer組件暴露在外網時,并且缺乏有效的身份認證機制時,攻擊者可以利用更新配置功能,以RocketMQ運行的系統用戶身份執行命令。[2023/7/14 10:54:22]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成都市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運用區塊鏈確認電子證據:日前,成都市法院發布了“成都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網絡教學侵害著作權、竊取網絡游戲公司軟件源代碼侵犯著作權、運用區塊鏈確認電子證據、網售刮碼產品侵害商標權等與互聯網教學、網游、電商等當下熱點相關的案例。(華夏時報)[2020/5/1]
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的認定標準,在“明知”認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體舉例+兜底條款+反駁規則”: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動態 | 福州自貿片區發布第五批金融創新案例,包括跨境業務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案例:近日,福州自貿片區管委會聯合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福建證監局、市金融監管局等單位,發布第五批10個金融創新案例。至此,福州自貿片區發布的金融創新案例增至80個。第五批金融創新案例集中金融服務質效、跨境金融創新、突出對臺和海絲特色和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等4個方面。其中,推動跨境金融創新方面,主要包括全國首批跨境業務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和全國性基金管理服務平臺——海峽基金港2個案例。[2019/11/8]
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動態 | 國壽財險區塊鏈精準扶貧項目獲評保險扶貧優秀案例:據中國保險報消息,近日,在首屆人民好保險推選活動上,中國人壽財險浙江分公司推送的區塊鏈精準扶貧項目榮獲保險扶貧優秀案例。據悉,該項目通過采取區塊鏈技術框架進行系統對接實現,所有承保、理賠數據均實時上傳公鏈。所有扶貧資金流向高度透明可追溯,理賠流程公開,真正實現了保險同精準扶貧的有效結合。[2019/1/26]
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機關、檢察院入罪的邏輯為:商家賣虛擬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虛擬貨幣商家明知他人經常通過賣幣來洗錢或銷贓,仍舊不斷地開卡來賣幣,具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間接故意。?
但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認定的問題,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認定“擴大化”。OTC商家在數字貨幣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僅憑借之前銀行卡被凍結過,已經聯系過,就當然地認定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過程中面對不同的交易對象,無法明知每一個交易對象支付的任意一筆款項是否為贓款,也不具資金審核義務。即使之前已經聯系過OTC商家,也只是針對之前對象的其中一筆問題款項,事后OTC商家繼續從事OTC交易,對之后的客戶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贓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屬于法律監管空白的領域,對于私權利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屬于合法行為,單純的OTC交易行為不應被禁止。《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雖然否定了“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申請人單純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行為并不違法。
最后,根據行為與行為對象同時存在、行為與故意同時存在原則。行為人在通知后,才對之前被凍結的此筆交易款項屬于贓款存在主觀認識,但是對于其后從事的OTC交易對象的款項是否屬于贓款并無主觀認識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過程中,數字貨幣商家往往也會審核買家流水、詢問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等風控措施,以防收到贓款。
在從事OTC交易過程中,不小心收到贓款,輕則導致收款賬戶被凍結、重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導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還是建議盡快委托專業律師處理,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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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文章系金色財經專欄作者幣圈北冥供稿,發表言論僅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學習交流!金色盤面不會主動提供任何交易指導,亦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指導交易,請讀者仔細甄別防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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