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應對數字分類賬本、區塊鏈以及可能發行的私人虛擬貨幣(“穩定幣”),中央銀行界正在積極考慮發行所謂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好處。許多中央銀行已開始就發行數字貨幣的適當性和可行性進行深入討論。中央銀行和其他決策者曾提出,建立CBDC會引起重要的法律問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布了一篇名為《Legal Aspects of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entral Bank and Monetary Law Considerations》的報告,從中央銀行法和貨幣法的角度分析了發行CBDC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央銀行法和貨幣法下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法律基礎。由于缺乏強大的法律基礎,CBDC的發行給中央銀行帶來了法律,財務和聲譽風險。法律框架的適當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CBDC的設計特征。本文得出了一些結論,首先,大多數中央銀行法律目前未授權向公眾發行CBDC。第二,從貨幣法的角度來看,CBDC的“貨幣”地位尚不明確。雖然可以通過較為直接的法律改革來解決中央銀行的法律問題,但貨幣法問題卻給基本法律政策帶來了挑戰。
美聯儲主席鮑威爾:央行數字貨幣(CBDC)必須可驗證身份,確保隱私:金色財經消息,美聯儲主席鮑威爾表示,現有的法規并沒有考慮到數字貨幣。必須有新的規則、法律和框架來處理數字貨幣。我們不知道一些數字產品在市場壓力下會如何表現。我們尚未就央行數字貨幣做出任何決定。我們正在積極研究央行數字貨幣的好處和成本。 央行數字貨幣(CBDC)必須可驗證身份,確保隱私。(金十)[2022/3/23 14:13:43]
引言
中央銀行和其他決策者曾提出,建立CBDC會引起重要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涉及貨幣、國家和法律之間最根本的關系。例如:中央銀行是否有權發行數字“貨幣”? CBDC可以成為真正的“貨幣”嗎?數字貨幣應為法定貨幣嗎?這些問題具有高度相關性和實用性:在沒有明確回應的情況下,貨幣體系將難以廣泛采用CBDC,并且數字空間可能會被私人選擇所“占據”。
本文通過對CBDC最重要的兩個公法進行分析,即中央銀行法下CBDC的法律基礎和貨幣法下的處理方法,來尋求這些法律問題的答案。當然,CBDC的發行自然也會引起稅法,私法(包括財產法),合同法,支付系統和結算終局法,破產法,隱私和數據保護法以及國際私法的質疑。本文的目的不是提倡發行CBDC(這是政策和問題),而是希望發行CBDC具有強大的法律基礎。
數字經濟之父”Don Tapscott: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競賽在緊鑼密鼓進行:火幣于10月27日~10月28日正式舉辦“無限未來——2020年區塊鏈大航海時代”行業峰會暨火幣集團七周年線上峰會。在峰會“鴻蒙初開,區塊鏈世界的崛起和先行者的眺望”主題板塊中,新經濟學家、被譽為“數字經濟之父”的Don Tapscott發表了主題演講。Don表示,在金融服務行業,很多改變正在發生,加密貨幣也在更廣泛的層面被應用,而不僅限于加密貨幣社群間的使用。目前,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競賽也在緊鑼密鼓的進行,現在全球正在形成一個巨大的戰場,看誰將會成為第一。[2020/10/27]
CBDC:概念,設計功能和法律含義
CPMI強調:CBDC不是一個明確定義的術語,它用于指代許多概念。但是,大多數人都將其設想為央行貨幣的一種新形式。就是說,以現有賬戶單位計價的中央銀行負債,既可以作為交易的媒介,又可以作為價值的儲備。IMF工作人員將CBDC定義為“一種新的形式”。盡管CBDC的定義尚未確定,但CBDC的主要特色是數字化。如果CBDC是數字貨幣,那么它是否可以稱為“電子貨幣”將取決于特定轄區的情況。CBDC中的“C”表示這種“新的貨幣形式”是“貨幣”。但是要獲得貨幣資格,貨幣法(定義見下文)必須考慮其采用的支付方式。 這將帶來一系列問題,例如:貨幣法能否將CBDC視為貨幣? 如果是這樣,CBDC發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沒有,那么CBDC意味著什么? 這些問題的答案同樣至關重要,特別是要認識到CBDC在法律框架下作為支付手段即消滅貨幣義務所能發揮的作用。
網傳央行數字貨幣在農行內測 業內人士:遠不是發行版:日前有消息稱,央行數字貨幣在農行內測,深圳、雄安新區、成都、蘇州為試點地。網傳圖片中的DC/EP個人錢包,支持數字資產兌換等多項功能。有業內人士推測,這一網傳版本為內部研發測試版,遠不是發行版。事實上,央行數字貨幣尚未官宣,但可以了解的是,目前央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騰訊財訊)[2020/4/16]
中央銀行法和貨幣法對CBDC的法律處理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其運營和技術設計功能。截至本文發表之日,很少有中央銀行正式發行CBDC。目前,許多中央銀行正在從一般研究過渡到更具體的概念驗證,并緊接動手試驗階段。中央銀行所設想的設計特征可以畫在四個軸上:
(i)基于賬戶的vs基于令牌的
(ii)批發vs零售
(iii)直接vs間接
(iv)集中式vs分散式。
這些二分法涉及了重要的法律問題。
基于賬戶/基于令牌的CBDC:一些中央銀行通過數字化中央銀行賬簿中的賬戶現金余額的方式來構建CBDC。其他中央銀行正在探索數字令牌形式的CBDC,該數字令牌與中央銀行和持有人之間的賬戶關系無關。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中央銀行賬目中的賬戶現金余額在私法和公法下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很好的理解,而基于令牌的CBDC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
聲音 | 經濟學者: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后能提升對貨幣運行監控的效率,豐富貨幣政策手段:8月13日,經濟學者、建行大學金融科技大數據研修院高級經濟師經濟學者、建行大學金融科技大數據研修院高級經濟師發文《央行數字人民幣欲出,比特幣天秤幣要涼?》,文章表示,可以預見的是,數字人民幣時代即將到來,數字人民幣是基于國家信用、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將會產生很大的積極影響。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來講,其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未來將基于數字貨幣衍生出更多的數字信貸、數字資產和數字負責等創新,而非主權“數字權貨幣”也會逐漸降溫。此外,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后能提升對貨幣運行監控的效率,豐富貨幣政策手段。發行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將使貨幣創造、計賬、流動等數據實時采集成為可能,并在數據脫敏以后,通過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進行深入分析,為貨幣的投放、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提供有益的參考,并為經濟調控提供有益的手段。與此同時,央行數字貨幣還能夠在反洗錢、反恐融資方面提供幫助。總之,中國人民銀行推出數字貨幣,無論是對國內還是對國際,都是一場重大的貨幣體系變革。[2019/8/15]
批發/零售/通用CBDC:批發CDBC是指中央銀行僅向其現有賬戶持有人和其RTGS支付系統的參與者發行CBDC。對象主要是(大型“清算”)銀行和公共機構(“批發”)。零售CDBC是指中央銀行更廣泛地投放網點,并希望將CBDC提供給公眾(“零售”),而不是將其提供給批發客戶。通用CDBC是指中央銀行發行的CDBC可供批發和零售交易使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將CBDC設計為賬戶中的現金余額的情況下,零售與批發的這種區別至關重要。許多中央銀行法律都限制了可以開設此類賬戶的實體和個人的類別。
政策 | 韓國央行報告:短時間沒有必要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據韓聯社報道,1月29日,韓國銀行(該國的中央銀行)發布了一份關于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報告。研究人員指出,韓國短時間內沒有必要發行CBDC。如果發行CBDC,不僅會影響貨幣政策等中央銀行服務,還會影響整個金融市場。不過,隨著現金的使用不斷下降,有必要為付款結算環境的變化做好準備。[2019/1/29]
單層/雙層架構的CBDC:單層架構的CBDC是指中央銀行發行CBDC并自行管理其發行。雙層架構的CBDC是指債務由商業銀行發行,但完全由中央銀行負債支持。從法律角度看,出現了兩個重要問題。首先,要想成為真正的CBDC,“貨幣”必須是中央銀行的直接負債。商業銀行的負債,即使有100%現金存入中央銀行的賬目,也不是中央銀行的負債。
集中式/分散式CBDC:中央銀行正在討論以集中方式(如其當前的RTGS)還是以分散方式(特別是通過分布式分類帳技術(DLT))結算CBDC轉移。對于后者,需要考慮DLT在許可的基礎上還是在無許可的基礎上進行操作。由于無許可的DLT可能會對CBDC的運作產生影響,包括可能使中央銀行管理貨幣供應的能力復雜化,中央銀行極有可能會選擇獲得許可的DLT。這種選擇的法律后果仍然必須完全明確。
雖然這些設計功能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基于賬戶的CBDC與基于令牌的CBDC之間的區別具有最大的法律影響。
中央銀行法
1.“中央銀行法”的概念以及與CDBC的關系
所有中央銀行的活動均受的“中央銀行法”管轄。基于這些法律建立(或授權建立)中央銀行,由法律為其決策機構提供資金,為其自治權奠定基礎,并規定其職權范圍。如果沒有明確地授權中央銀行發行CBDC,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中央銀行是否在法律上有權發行該貨幣,而該貨幣最終是中央銀行的負債。若中央銀行發行未授權債務將給中央銀行及其決策機構(成員)帶來嚴重的法律,財務和聲譽風險。目前,大部分中央銀行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發行三項標準債務的權力。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兩種典型的中央銀行職能與發行CBDC緊密相關。第一種是貨幣發行功能,它是中央銀行向國民經濟發行貨幣的傳統功能。此功能與基于令牌的CBDC有關,例如是否授權發行基于令牌的CBDC就取決于中央銀行的發行功能。第二種是支付系統功能,它是中央銀行操作和監督支付系統的另一種傳統功能。 作者認為,對于基于令牌的CBDC,在許可的分布式分類帳上轉移CBDC的技術和過程可以構成一種支付系統。 發行零售型的CBDC也會建立向公眾開放的支付系統。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中央銀行是否具有向公眾開放其支付系統的合法授權。
中央銀行權力:有兩種典型的中央銀行權力分別與基于CBDC的基于令牌和帳戶的模型有關。第一種是
發行某些類型的貨幣的權力。許多中央銀行法律都包括發行貨幣的特定權力,一些中央銀行法律還包括與鈔票和硬幣的生產,流通和提取有關的特定權力。然而,這些權力是擴展還是應該擴展到基于令牌的CBDC?第二種是在中央銀行帳簿中開立賬戶的權力。由于基于帳戶的CBDC本質上是賬面貨幣,因此僅會授權央行有權為其開立現金活期賬戶的那些實體發行貨幣。
多數中央銀行法僅授權發行現金貨幣,即鈔票和硬幣。關于中央銀行法律是否授權基于令牌的貨幣,作者提出用兩步走的方法來確定。首先,要分析中央銀行法律是否通過發行功能或權力明確和直接授權發行貨幣。否則,需要考慮與貨幣發行有關的其他間接的立法規定,以確定中央銀行法律的背景,目的和歷史解釋。
直接發行功能或權力:中央銀行法律在貨幣發行功能的措詞方面顯示了兩種變體。第一種變體由中央銀行法律組成,該法律明確限制了僅將貨幣的發行功能限于紙幣和硬幣。第二種變體的措詞范圍更廣,并授權中央銀行發行“貨幣”,而不僅限于鈔票和硬幣。文章指出,發行貨幣的權力在不同的中央銀行法律中也可能有所不同。有一些中央銀行法律無權行使,因為貨幣發行功能足夠清晰,并為發行貨幣提供了足夠的法律基礎。而有些央銀行僅包含與貨幣發行有關的權力但不具有功能的銀行法律。這可能是因為中央銀行法律未包含職能清單。另外,有一些中央銀行的法律,則具有與貨幣發行有關的功能和權力。
國家實踐: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171個中央銀行中,有61%的中央銀行法律將發行貨幣的權限限制為鈔票和硬幣。23%的中央銀行法律直接允許以數字格式發行貨幣。16%的中央銀行法律尚不清楚它們是否授權發行數字版本的中央銀行貨幣。
作者| Wouter Bossu, Masaru Itatani, Catalina Margulis, Arthur Rossi, Hans Weenink and Akihiro Yoshinaga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對報告核心內容進行了編譯。
來源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編譯 | 李芷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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